❶ 央行關於「經營貸」又放話:依法追回「作假騙貸」貸款
連日來,部分企業及個人違規將經營貸投向房地產的情況備受關注。
4月12日,央行金融市場司司長鄒瀾在2021年第一季度金融統計數據新聞發布會上作出回應:「對於發現的因為作假騙取貸款的,需要依法依合同追回貸款。」
「近年來經營性貸款在滿足小微企業的臨時的周轉性資金需求,提升企業持續運營能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提供了有力支持。」鄒瀾表示,「但在部分房價上漲預期較強、炒作氛圍較濃的熱點城市,也出現了騙取銀行經營貸實際用於購房的現象,甚至有些還涉及有組織的違法活動。」
鄒瀾強調,經營貸違規流入樓市的情況如果不能及時得到遏制,不僅會影響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實施效果,而且會擠占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的信貸資源。
至於實際整治「經營貸」的辦法,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盤和林告訴中國房地產報記者,其實,「現在並沒有很好的辦法完全杜絕經營貸流入樓市,只能發現一起處罰一起。」
「經營貸」已是公開秘密
「經營貸」是在2020年推行的,其初衷是為了便於資金相對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拿到利息優惠的貸款,挺過經營難關,但卻被一些「有心人」利用而淪為炒房資金。
資料顯示,經營用途貸款進入房地產市場比較典型的做法是:購房者找墊資方墊資,先全款購買房產;然後注冊公司,以房產作為抵押,申請經營用途貸款;經營用途貸款放款後,將墊資部分歸還墊資方。
在這個鏈條上,部分房產中介、貸款中介誘導、協助購房者包裝材料、申請貸款,與銀行從業者串通合謀,是背後的推動力量之一。
公開報道顯示,全國多個城市,用經營貸炒房幾乎成了公開的秘密。其實,經營貸業務的初衷本是好的,但有些人借機鑽了空子,用經營貸的錢買房,享受更低的利率,更長的還款期限。
一般來說,經營貸的利率低於按揭貸款,經營貸利率為3%至4%,而按揭貸款利率為5%至6%。
比如,同樣是貸款300萬元,20年時間,經營貸的利息比按揭貸款的利息少了82萬元。但是使用經營貸去違規購房,不僅會影響房地產調控政策效果,還會對實體經濟造成不良的影響。
財經評論員侯寧告訴中國房地產報記者,目前,樓市小漲格局給經營貸違規流入樓市的治理帶來壓力。「房住不炒」的政策已實行多年,今年政府又加大了違規查處力度,但樓市依舊整體頑強。這是最大的難點,即存在盈利預期,但監管部門限制趨利資金買入,所以經營貸就會通過各種暗門操作流入樓市;此外,股市通過一年多結構性上漲也存在風險,所以資金沒有去處。
無錫市房地產業協會副會長張斌認為,涉及經營貸的問題,信貸員是第一責任人,因為他們普遍認為貸款只要還得起利息和本金即可。對貸後資金的使用途徑,往往「睜一隻眼睛,閉一隻眼」。
「對於經過必要的、正常的核查程序,確實是因為違法違規活動和銀行工作人員無法立即識別的問題,應該也是在銀行基層員工和基層行的盡職免責范圍之內」,4月12日,鄒瀾在發布會上表示,「對於發現的這些因為作假騙取貸款的,需要依法依合同追回貸款。涉及購房人由於是受不法機構和人員的蠱惑、欺騙,通過作假的行為獲得了貸款被銀行追回造成損失的,是可以向相關部門、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數億元違規資金被查處
「前一段時間在深圳、廣州、上海、北京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已經要求銀行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自查,個別城市還在一定范圍組織了監管檢查,初步已經摸清了典型案例的典型做法和關鍵的違法環節。」鄒瀾在發布會上稱。
3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和住建部三部委聯合印發《關於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從貸前、貸中、貸後管理三個環節著手,強化審慎合規經營,嚴防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通知還特別提出各地要暢通違規問題投訴舉報路徑,聯合排查違規線索。
鄒瀾表示,「我們認為這種調查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們也會持續地跟蹤和關注相關調查的進展和最後的處理情況。」
資料顯示,目前,多個一線城市已經開始對「經營貸」做出稽核調查行動。
從3月1日開始,上海銀保監局選取轄內16家商業銀行開展了經營貸、消費貸違規流入樓市專項稽核調查,近日銀行自查和監管稽核調查情況公布。
截至目前,該次監管稽核調查已發現123筆3.39億元經營貸和消費貸涉嫌被挪用於房地產市場,同時還發現部分銀行首套房認定不準確、數據填報不規范以及外部「助貸」機構違規問題突出等情況。
與此同時,3月中旬以來,一場針對銀行貸款端的緝查風暴迅速席捲廣東樓市。
公開資料顯示,目前廣東(不含深圳)已排查出2.77億元貸款違規流入樓市,而深圳也發現21筆、5180萬元貸款涉嫌違規。兩者相加,超過3億元違規貸款被發現。
嚴查、反復查、徹底查,肯定是杜絕經營貸的辦法,但嚴懲有代表性的違規入市更有震撼力。「中國目前對樓市的防範心理主要判斷在於樓市泡沫尚未消化完畢,但全球利率寬松放水的大環境下,美國樓市也漲了許多,所以,單有防範還不夠,還得因城施策,多管齊下,因勢利導。」侯寧表示。
盤和林續稱,因為資金天然有逐利性,它們會找利潤最高的領域進行投資。當前樓市火爆,所以經營貸就自然而然向樓市流動。不過,經營貸的查處可以通過多部門協同,通過金融系統的資金跟蹤來監控。同時對經營貸,銀行可以實施專款專用的用途監管。
❷ 洛陽一女子莫名被擔保貸款900萬,涉事銀行對此作何態度
洛陽一女子稱,在她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無故成為一筆900萬元貸款的擔保人,目前貸款人已經不知所蹤,銀行開始對“擔保人”進行催款,並凍結了該女子的相關銀行賬戶,預計損失高達幾十萬元。該女子稱,對於光大銀行這筆貸款他完全不知情,在貸款擔保合同上的簽字,經鑒定也不是其本人簽字,他已經向銀監局進行了投訴。
這件事情到底是誰的責任,現在不應該妄下定論,我們也不應該輕信一家之言,還是要根據相關部門的調查結果說事。如果事實證明是該女子夥同他人騙貸,那麼他們應該也必將承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是因為銀行方面的責任,那麼銀行就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具體辦事人員離職絕不應該成為推卸責任的理由,辦理貸款是他還是你光大銀行的職工,光大銀行的就必須為此負責,說到底,不管是誰辦的,最終發放貸款的也是光大銀行,這個責任是如何也擺脫不掉的。至於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則是光大銀行自己的事情,絕不應該推卸給老百姓。
總之,希望有關媒體持續關注此事,也希望光大銀行給該女子和公眾一個滿意的擔答復。
❸ 前夫用協議給我的房子抵押貸款,我起訴前夫拒不履行過戶,前夫會背上騙貸罪名嗎
前夫用協議給你的房子抵押貸款,拒不履行過戶。
你可以拿著判決協議書去告他,就種行為就是騙貸。
❹ 貸款詐騙罪案例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❺ 騙取貸款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並結合「貸款詐騙罪」的相關規定,「欺騙」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冒名頂名」貸款。指在金融貸款業務中,名義貸款人和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頂名」,即名義貸款人明知實際貸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貸款,出於親朋好友幫忙、上下級關系、貪圖報酬等原因,默許實際借款人借款;有的是「冒名」,即名義借款人對借款全然不知,是實際使用人冒用他人名義借款的。
(2)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所申請的貸款、承兌等將用於收益較好的項目,且風險較小,並符合信貸標准和政策。
(3)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有良好的銷售額、資產和盈利能力,有較高的資信。
(4)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如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審計報表、銀行存款證明等。
(5)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用作擔保,或者故意高估擔保物的價值,或者將已經抵押給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質押給他人的權利再提供給銀行作無效的擔保,或者虛構擔保人。
❻ 假按揭騙貸有哪幾種方式 房企如何假按揭騙貸
房企變相騙貸,受到政府與社會的高度重視。企業假按揭騙貸在房地產圈曾經是非常普遍的潛規則。什麼叫假按揭騙貸?假按揭騙貸是如何實現的?
假按揭騙貸的類型
「假按揭」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開發商找自己公司員工、股東、親戚朋友等冒充購房者,填寫真實的預售合同、購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並由這些人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套取貸款,一旦獲利後便脫身而去。
另一類則是開發商偽造借款人簽名,以假手續向銀行申請貸款。如果開發商不按時還款,「被簽名」的借款人又以沒有真實購房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時,銀行貸款便面臨極大的風險。
假按揭騙貸如何能實現?
假按揭騙貸的歷史與中國房地產開發的歷史一樣長,只不過以往市場紅火,它常表現為一種「空手套白狼」的游戲,一種撬動資本的杠桿,而沒有表現為騙貸;然而在目前這一系列退房潮背後,房地產市場的騙貸黑幕正在逐漸被揭開。據調查,騙貸已經逐漸成為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中危害最大、發生頻率最高的風險之一。
步驟一:開發商借用關聯人士身份證辦理按揭貸款
開發商找自己的員工或一些關聯人士作為虛假的購房者,然後借用他們的身份證辦理按揭貸款。開發商事前會向他們承諾,首付款及月供都由開發商來提供,並會給他們幾千元的「好處費」。
步驟二:偽造收入證明聯系律師證實其還款能力
開發商偽造這些人的收入證明,聯系有關系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證明這些人有還款能力。
步驟三:利用虛假貸款材料 聯系銀行獲取貸款
開發商會把貸款材料遞到銀行,銀行內部有開發商事先聯系好的員工,他們對這些開發商遞交的資料進行表面的審核,幫助開發商很容易地獲得80%的貸款,因為開發商會給他們「好處」。
步驟四:獲取貸款之後通過兩種方式最終獲利
開發商獲取貸款後,通常他們會採取兩種方式。
一種方式是賣二手房。開發商通過熱賣假象,吸引真正的購房者來買二手房,而且會依據熱賣假象,適當提高房價,因此開發商在賣二手房時又能賺錢了。
另外的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在獲得80%的貸款後,不準備繼續還月供,就等著銀行申請拍賣。再通過安排形式上的拍賣獲利。
比如一棟100戶的樓盤,每個戶型價值50萬,通過內部認購,房子還在自己手裡,開發商就可以從銀行得到50X70%=35萬,開發商只需要拿出5萬,每年的按揭1萬多,自己慢慢還,足夠還4年。而開發商卻能拿著30萬X50=1500萬的現金。而這些現金足夠他們去墊付各種成本,甚至可以滾動進入下一個樓盤的建設。
騙銀行貸款15.5億 京城最大假按揭騙貸案:森豪公寓案
2005年初,北京森豪公寓項目被爆房地產商和銀行職員聯合製造假按揭,騙取銀行按揭資金7.5億元,之後10餘人陸續因此被捕。2007年9月,牽涉其中的3名銀行放貸職員因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被判刑。
在15.5億元的詐騙大案中,鄒慶等人虛構森豪公寓、華慶公寓銷售事實,騙取銀行貸款的事實引起廣泛關注。
虛構該公司開發的森豪公寓、華慶公寓商品房銷售事實,採取與購房人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為購房人偽造收入證明、首付款證明等貸款材料,並以購房人名義與中行北京市分行簽訂個人按揭貸款合同申請按揭貸款的手段,先後兩次騙取中行北京分行6.44億元、1.07億元。
一位律師告訴記者,開發商、銀行、律師、虛假購房人四方串通合謀騙取房貸的「空手道」手法,曾廣泛地運用在房地產界:開發商先人為抬高房價,然後以本單位職工及其他關系人冒充客戶作為購房人,通過虛假銷售方式,套取銀行高額貸款。開發商以虛高的房價為按揭的基準比例,把高於實際房價的現金套入自己囊中。
開發商等人騙貸的套路分為以下3個步驟:第一步,華運達公司虛構了並不存在的購房者,製造虛假銷售事實。從購房者的身份、銷售合同,到首付款證明和收入證明,均有假。第二步,兩家律師事務所出具嚴重失實的法律意見書,證明貸款申請人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步,握有實權的銀行「內鬼」在內部作呼應,貸款審批毫無障礙,騙貸得以順利實施
憑借與銀行積累的良好關系,鄒慶設計了驚心動魄的跳躍。停工兩年的森豪公寓突然對外高調開盤,並一度創出當時的銷售紀錄,很快,森豪公寓宣布銷售一空。
但銷售一空的真相卻是,鄒慶通過一系列運作,調動200多人進行虛假購房,共計從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獲取6.45億元按揭貸款。森豪案中公訴機構在起訴前3個主要責任者的同時,對虛假購房人網開一面。「所有簽訂的購買合同共199份,賣出的房屋是250套,沒有一例購房是真實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7-2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點擊領取看房紅包,百元現金直接領
❼ 惡意騙貸2.5萬被起訴會坐牢嗎
這種行為涉嫌了貸款詐騙罪,且數額2.5萬元超過了立案追訴1萬元的起點標准,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具有從輕情情或適用緩刑的情節或可以判緩。
《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犯罪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實施的即使以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然而,現實中常有個人利用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公司獨立法人人格成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虛報注冊資本等欺詐手段騙取公司注冊登記後,又利用該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四十二、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又於2001年1月1日下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該紀要作為指導性文件明確列舉了幾種情形,諸如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新聞鏈接:惡意騙貸構成金融犯罪
新聞晨報 記者:李曉明
晨報訊一場看上去簡單的借款糾紛,竟然引出背後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為騙取銀行貸款,張某表面上通過房屋中介將二手房「賣」給他人,實際上卻並未將戶口遷出,而是與「買方」私下瓜分了通過房屋抵押而獲得的銀行貸款。在遲遲收不到還款的情況下,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抵押房屋實際為有他人戶口,又有人居住的「實心房」,執行遇到難點。昨日,虹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強制執行,將被執行人張某司法拘留。
買賣雙方騙貸瓜分2004年6月,當時王某和夷某通過房屋中介「購買」了一套位於浦東嚴中路的
二手房,並以房屋為抵押向銀行申請了30萬元的貸款。然而,在還了前8個月的貸款後,兩人便停止了還貸。隨後,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勝訴。然而,盡管法院判決王某和夷某必須還貸,但兩人仍然藐視法律威嚴,拒不還貸。無奈之下,銀行只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王、夷兩人給付借款本息共計29.8萬余元。
今年1月份,虹口法院向兩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在1月30日之前履行給付義務,但未果。隨後,執行法官在執行行動中逐漸查明了事實真相。原來,這從頭至尾就是一場「名為借款合同糾紛,實為騙取銀行貸款」的騙局。
事情的起因是,房屋原主人張某因經營失敗,急需一筆周轉資金,於是便找到王某和夷某兩人,和他們合謀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他們首先找到相熟的房屋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然後由王、夷兩人將房屋抵押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手續,騙取的銀行貸款由雙方私分。實際上張某並未將戶口遷出該房,一家人繼續在此居住,王、夷兩人也未將戶口遷入,人也未入住。
「實心房」拍賣成難點
經法官查明,被執行人王某和夷某本身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唯一的財產就是辦理貸款時抵押在銀行的房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將抵押物進行拍賣。然而由於該套房屋有戶口在內,並且有人實際居住,法院一時又難以對其進行拍賣,導致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昨夜7:40,虹口法院執行庭法官趕到王某的居住地,正在看電視的王某被逮個正著。面對法官詢問,王某表示當時只是替朋友幫忙才虛構了買房事實向銀行貸款,現在她和丈夫夷某每月都只有300多元的收入,根本沒有能力還貸。隨後,法官宣布對其實行司法拘留15天的處罰。
騙貸構成金融犯罪
「目前類似的案件頻頻發生,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金融犯罪,並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虹口區執行庭庭長陳平告訴記者。
對於此類案件的執行,陳平表示,如果被執行人拒不還貸,第一步將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如果確實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下一步將限令案外人,即房屋的賣方將戶口遷出抵押房屋,再對房屋進行拍賣。
對於惡意騙貸案件,陳平表示,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法院將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買賣雙方甚至
房產中介三方的刑事責任。
鏈接地址:http://news.sina.com.cn/s/2006-05-17/02248942773s.shtml
❽ 開發商以他人名義,將我的房子預抵押給銀行,被判決騙取貸款罪,我的房子怎麼處
❾ 房產證已抵押給銀行貸款280萬,又偽造出兩個房產證出來抵押給朋友拒不還款屬於詐騙罪嗎
屬於詐騙罪。首先,自己的房產證已抵押給銀行貸款280萬,這個生意是合法又合規,可是反過來自己又偽造出兩個房產證進行抵押借款,借款後又拒不還款,屬於典型的詐騙罪,詐騙罪的特點都已經突顯出來了,①,非法佔有,②,胡編亂造,③,偽造證據,④,拒付款項,所以說:就是詐騙罪,這種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如果上訴到法院判詐騙罪是很正常的。謝謝,望採納。
❿ 提供虛假無效資料辦理貸款案例
一、提供假資料向銀行騙貸是犯罪嗎
向銀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的貸款,可能會被檢察機關認定為金融詐騙罪,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炒房者的惡意騙貸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193條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或虛假的證明文件、以及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上海地區掌握在1-5萬)即構成貸款詐騙罪;如詐騙數額巨大(5-20萬元),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並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金;如數額特別巨大(超過20萬)或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貸款材料作假被發現有何影響
在急需資金周轉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想到的是貸款。沒錯!貸款肯定是解決資金需求的最好利器,但是想順利從銀行手中拿到貸款,你還需滿足銀行貸款要求,且能提供真實、可靠的貸款材料。不過,有些借款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提供真實的貸款材料,便「急中生智」想到了提供假證明,但你想過若銀行貸款材料作假被發現有什麼影響嗎?
(一)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若情況較輕,可能會留下不良信用記錄,但是該記錄會影響你未來房貸、車貸、信用卡等銀行信貸業務的辦理。
(二)拉入銀行「黑名單」,並拒貸
若情況稍重,銀行會拒絕你的貸款申請,並會拉入「黑名單」,這樣你以後想再在該貸款機構辦理貸款就「沒門」了。
(三)構成貸款詐騙或量刑
若你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那麼將按以下標准量刑:數額較大,構成貸款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