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擔保人在什麼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㈡ 貸款擔保人免責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貸款擔保人免責條件有以下幾點:
1、因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主債務消滅而免除;
2、因貸款人免除借款人還款義務而免除;
3、因貸款人放棄擔保權利而免除;
4、因超過擔保期限而免除;
5、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免除。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㈢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免除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免除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四)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五)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六)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責任。免除保證責任是指對已經有效存在的保證責任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加以除去、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無效的保證合同不應成為保證責任免除的事由,無效的保證合同自始無效,不可能產生保證責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問題。此外,債權人有權利主動免除擔保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㈣ 銀行貸款人死了,擔保人需要負責任嗎
法律分析:(一)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證人可免責,借款人意外死亡,對於出借人來說是不可抗力,屬於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此時出借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按照原借款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二)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證人應擔責,借款人意外死亡,不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對於合同的效力,關鍵要看雙方借款合同中是否有關於合同終止的相關約定,本案中借款人意外死亡、擔保人也未主動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可以依出借人的申請確認借款合同終止履行,保證人應依約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㈤ 在什麼情況下銀行貸款擔保人不擔責
擔保人不擔責有以下五種情況: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5、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㈥ 貸款擔保人怎樣免責
只要擔保時提供的資料以及印章、簽字真實的話,一般情況下不是可能免責的。可看一下被擔保的對象是否尚有抵押資產未處置,如果提供擔保時你未簽訂「允許先行處置保證人承諾書」,那可向法院申請先行處置抵押資產,來推遲或減少自己擔保責任的兌現。
㈦ 銀行貸款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法律分析: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5、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㈧ 騙取貸款罪擔保人能否免責
法律分析:借款人構成詐騙罪的,擔保人是否免除責任要根據下列情況來認定:1、擔保人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而且擔保人也是受詐騙提供擔保的,可以確認擔保無效,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2、擔保人雖然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但借款人沒有詐騙擔保人,其是自願提供擔保的,應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3、擔保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詐騙的事實,或者參與其中的,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不僅應承擔還款責任,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㈨ 擔保人如何免責
為他人擔保就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否存在擔保人責任免除的情況呢,什麼情況債務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擔保人免責有幾種情形:1,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債務履行方式與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的,3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經仲裁或訴訟主張權利的;4,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5、債權人債務人欺騙保證人的,保證人在受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願提供保證的6、主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7、 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抗辯事由,擔保人可以適用。8、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9、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保證責任的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