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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文件抵押貸款善意第三人

發布時間:2022-06-01 19:55:24

❶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能舉個列嗎

抵押合同成立有效與抵押權的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認為抵押合同有效,則抵押權就一定設立。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條款規定的均是不動產以為的財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就是說抵押合同生效的同時抵押權即設立,只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對於不動產的抵押,依據《物權法》第15條、第187條的規定,則必須辦理不動產抵押物登記,抵押權才能設立。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則未設立,抵押權人則不能對合同約定的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系因抵押人的原因,違反抵押合同的約定,則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請求賠償損失。

❷ 物權法中規定,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那麼政府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嗎

政府屬於行政機關所以是不受物權法的調整的。

❸ 我用假他權證貸款用於生產貸款不還構成犯罪

單位不可以。(重點關注說明部分)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 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 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21 法〔2001〕8號)

(三)關於金融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計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 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 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 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 贈予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個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詐騙貸款原以詐騙罪論處,現在立法以特別法規定以本罪論處。

二、本罪的客觀表現一般為: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貸款;利用虛假合同詐騙貸款;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貸款;使用虛假戶權證明作擔保,用超出抵押物價值進行擔保,重復擔保騙取貸款; 假刻公章、財務章、印鑒章騙取貸款等等。

三、能認定貸款詐騙的一般情節有:(一)攜款潛逃的;(二)大部分未用於申請事由而揮霍殆盡無法歸還的;(三)用於違法活動無法歸還的;(四)改變用途用於高風險用途無法歸還的;(五)為謀取不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損失無法歸還的;(六)虛假擔保無法代償的;(七)連環設局借大還小最終根本無力償還的。

❹ 物權法規定,車輛抵押權在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相關問題

說的很清楚,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里重點看轉讓時第三人是否知道車輛已經被抵押的事實,也就是是否可以構成善意取得。如果構成了那麼第三人取得車輛所有權。抵押權人只能要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

❺ 登記的抵押權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應該是《物權法》吧,有相應的規定,法條記不住,只給你說大概意思。

汽車、飛機、船舶抵押的,抵押權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成立,沒有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就是說,A把自己的船抵押給B,從B那借100塊錢,這個抵押權,當雙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簽字的時候,抵押權就生效了。但是,如果沒有在相關部門登記的話(應該是船舶管理部門,具體名字我記不住了)這個抵押權僅對A和B有效,是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因為雖然A把船抵押給了B,但船舶還是由A實際佔有並使用的,如果此時A把船賣給了C,而由於設定抵押的時候,並沒有在法定機關進行登記,那麼如果A不告訴C這個船被抵押了,那麼C是不可能會知道這個船是有抵押權的。而依法物權又優先於債權,那麼,如果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話,那麼C做為一個市場上合法的購買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所以,像汽車、飛機、船舶這一類,有法定機關進行登記管理,發放牌照,實行實名管理的動產,如果不對抵押權進行登記,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❻ 用自己房產證使用虛假協議為他人抵押貸款公安局會被認定有罪嗎

如果明知是虛假協議,就是騙取銀行貸款,作為房屋抵押擔保人,可能與貸款人一樣構成貸款詐騙罪。
如果對虛假協議不知情,就不構成犯罪。

❼ 企業合夥人用房屋抵押貸款後,到期還不了,公司會承擔什麼責任

摘要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合夥人是可以用合夥企業中自己的財產作擔抵押,但必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❽ 丈夫用假的離婚證拿房子抵押辦貸款,我不知情,房子是我們共同財產。我投訴銀監局有用么,結果會怎麼樣

沒有用,既然你丈夫用假的離婚證拿名下房子抵押辦貸款,那麼所有的責任應該由你丈夫負責,對於銀行來說拿房子抵押貸款,貸款流程所要做的只是合規性審查。
你如果要彌補損失的話,首先報警追究你丈夫的責任而不是投訴銀行,而且你們夫妻如果沒有真的離婚,在你丈夫沒有償還貸款的情況下,銀行同樣可以追訴你為共同被告,也就是在夫妻一方辦理房子抵押貸款(銀行放款之後),房子肯定是保不住的,夫妻一方所謂的不知道在法律上並不能抗辯銀行或者第三方債權人權利。
情況解讀:
你丈夫如果把你名下婚前房產抵押,銀行有審核不嚴的責任,但如果是你丈夫名下房產,又有假的離婚證,這種情況銀行是不需要審查房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❾ 貸款人使用虛假身份貸款,擔保人信息真實,擔保人有責任嗎

借款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需要付法律責任。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身份證虛假信息應負法律責任如下: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前兩款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製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項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載虛假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的;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泄露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擔保法》對擔保人規定如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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