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間借貸用房抵債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直接約定以房屋抵債的,抵押合同是無效的,債務到期不還債的,出借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拍賣抵押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❷ 民間借貸抵押購房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私人借款房屋抵押簽訂的協議,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❸ 民間借貸汽車抵押合同有效嗎
無效。
抵押合同必須經過公證處進行公證。
民間借貸汽車抵押合同沒有經過公證是是無效。
❹ 民間借款合同上的抵押過戶有效嗎
民間借款合同中的房屋抵押一般是有效。自雙方均簽字或蓋章時生效。但抵押的效力應當自雙方前往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時生效,而非隨合同的生效而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❺ 民間借貸用房產證抵押有用嗎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用房產證作抵押,如果簽訂了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是有效的。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❻ 民間借貸房屋抵押合同有法律效應嗎
民間借貸房產抵押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房屋的地址、面積等情況;4、擔保的范圍;5、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等條款;6、最後是當事人的簽字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❼ 民間借貸能抵押房產嗎
民間借貸中抵押房產是合法的,但是該房產必須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財產,且當事人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還需要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❽ 民間借貸用房產證抵押有效嗎
民間借貸用房產證抵押有效。當事人抵押房產證應當及時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登記,抵押合同成立但不發生抵押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❾ 民間借款合同,並註明由房產抵押,但沒有經過房管所登記,那樣的抵押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無效,因為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未經過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抵押物登記及其效力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抵押物登記機關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9)民間貸款抵押合同有效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於抵押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抵押合同的禁止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