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ppp和epc和bot的區別是什麼
PPP、EPC、BOT的區別有:
1、組織機構設置不同:PPP更強調政府與私企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通過共同出資成立公司來建造和經營。EPC、BOT中政府與企業更多是垂直關系,而不是與政府合作。EPC是經過招投標,委託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采購-建造進行總承包,BOT則是政府授權私企獨立建造和經營設施。
2、運行程序不同:PPP運行程序包括:項目識別、項目准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運營、項目移交環節。EPC運行模式包括:進行招投標、項目設計、項目采購、項目建造,不包含項目運營內容。BOT運行程序包括:招投標、成立項目公司、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等環節。
3、項目前期參與度不同:PPP項目中私企從項目論證階段就開始參與項目,而EPC、BOT項目則是從項目招標階段才開始參與項目。
PPP、EPC、BOT模式簡介
PPP——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建設與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作出的承諾,將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
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採取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等環保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PPP模式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的應用都很廣泛。
EPC——工程總承包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又稱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模式。
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以後,從設計開始,經招標,委託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采購-建造進行總承包。在這種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方,由工程公司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費用、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並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
BOT——建造-運營-移交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
是指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政府獲得某項目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後由其獨立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經營獲得利潤,並用此利潤償還債務。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政府。
最大特點是由於獲得政府許可和支持,有時可得到優惠政策,拓寬了融資渠道。主要用於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污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⑵ 什麼叫做BOT投資方式
名詞解釋:BOT方式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從狹義上講,BOT是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一經營一移交」的英文第一個字母縮寫,也就包含這三方面的含義。廣義的理解除了這一含義之外,又有多種具體的變換形式,它主要包括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設一擁有一經營;BRT(build一rent—transfer),即:建設一出租一移交等不同的具體操作方式。
具體而言:公路建設BOT方式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項目投資者(包括外國企業和本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公路建設項目,並准許其通過收費或沿線服務設施的經營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將該公路基礎設施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地區的東區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資巨大的項目都是以BOT方式集資建設並投入運營的。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1)從權利轉移看:政府只是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合同),將公路建設的經營權交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則在經營一定的時期後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
(2)從責任范圍來看:政府依據簽訂的協議(合同),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將設計、融資、建設、經營、維護公路設施的責任轉移給項目公司。
(3)從項目的資金來看:採用BOT融資的項目所需要的資金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或國內投資者通過融資、貸款解決。政府不提供擔保資金,但可適當貸款或參股,共同投資。
(4)從參與主體來看:政府與項目公司作為主要主體通過合同達成合作意向,項目公司分別通過貸款合同、經營合同、建築合同、設計合同與銀行、經營承包商、建築商、工程設計機構達成有關貸款、經營、建設、設計方面的合作意向
⑶ bot項目是什麼意思
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
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於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
國際BOT方式有以下特點:
I、投資的主客體有規定性
BOT項目合作的一方是政府部門(項目方),另一方是國外的民營企業.投資的客體是基礎設施項目而非一般加工項目。bot項目這些項目工程量大、建設時間長、耗資巨大、關系國計民生井屬於急需項目,而且這些項目的市場需求一般都較好,能夠獲得較穩定的收入。
項目合作雙方以簽訂特許協議的方式使債務與股權均歸於投資者,bot項目政府不負擔債務,但需授權投資者擁有所有權。
2、項目的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各方協作難度較大
項目實施需要金融、貿易、保險、技術引進、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權、交通能源、通信、廣告等各種行業的相互協調與合作,bot項目尤其是東道國的支持,它是關繫到一個BOT項目能否成功的關鍵。
3、項目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
BOT項目投資一般都是由多國的十幾家或幾十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組成銀團貸款,再由一家或數十家承包商組織實施的。
4、BOT投資方式以特許權為前提
投資者只有取得特許權後才可以從事項目建設。在政府和私人資本相互需要的基礎上,通過政府權利讓渡.bot項目使私人資本有機會參與對基礎設施的投資。對於項目方來說,採用BOT方式,實質是把利用外資與引進技術結合起來。
5、BOT方式的經營管理比較特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BOT模式
⑷ 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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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OT國際投融資方式內涵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設---運營---移交
是指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類方式,也是一種私營機構參與基礎設施的開發和運營的方式。
BOT結構特別適合於提供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項目,如交通或能源項目。
(二) BOT的特點
1.主體的特殊性
其法律主體主體一方為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另一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
2.風險很大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多種風險,如政策變動、貿易和金融市場變動等等。
商業風險
政治風險
3.授權期滿轉讓給政府
BOT項目的特許運營期滿後,設施需無償地轉讓給政府。
一般不得進行轉讓和出讓。
4.政府是項目成功的關鍵角色之一
BOT項目的執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任務和過程,它牽涉到很多關鍵的、需要相互之間能良好協調和合作的關系人。 例如:項目的投資者、政府、股東、項目的承包商、貸款方、項目產品的用戶、保險公司等。
5.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
BOT項目一般都是由多國的十幾家或幾十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組成銀團貸款,再由一家或數家承包商組織實施。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
6.項目難度大
每個BOT項目都各具特點,一般均無先例可循,每個項目都是一個新課題,都得從頭開始研究。
7.要求各方通力合作
BOT項目的規模決定了參加方為數眾多,它要求參加方都參與分擔風險和管理。
參加BOT項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如期竣工。
8.BOT項目一般都不可能直接賺取外匯而在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不同程度的外匯管制,一旦東道國的國際收支情況惡化,加強對外匯的管制,將嚴重影響投資者的資金流動和償還能力。
二、BOT項目運作
BOT項目一般有四個步驟:
第一步:
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項目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協議。
第二步:
項目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並得到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第三步:
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出口信貸銀行為商業銀行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同時,貸款方得到項目本身的資產擔保。 項目本身可以用作擔保的資產包括:銷售收入、保險、特許協議和其他項目協議等。
第四步:
進入經營階段後,項目公司把項目收入(比如:依照銷售合同所得的銷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橋梁的通行費等)轉移給一個擔保信託。擔保信託再把這部分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三、BOT項目融資的效應
(一)BOT項目融資的正效應
l、從政府方面看,BOT方式可以緩解財政負擔,把從基礎設施上省下的資金用到其它政府項目中去,從而可以在政府資源不足時將事情辦的更好。
2、從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築市場不景氣時期通過BOT方式激發政府銀行和大財團的興趣,創造項目投資機會,從而緩解承包任務來源不足的問題。
3、BOT項目為銀行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
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其投資強度不是個別銀行、金融機構或私人財團所能夠或願意承受的。
採用BOT就可以使這些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把各自的資金通過入股或貸款的形式集中起來,投資建設於基礎設施項目,而且投資效益往往相當可觀。
(二)BOT項目融資的負效應
l、BOT投資方式使政府存在兩難選擇:
國家要控股,則需要投入大筆資金,國家股份太多,非國有投資主體失去興趣;為調動私人部門的積極性,國家不控股,BOT項目控股權的喪失會引發私人壟斷等行為。
2、 私有部門追求的是利潤目標,以實現經濟效率為原則; 而基礎設施項目往往有實現公平目標的要求,這兩個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的經濟主體比較多而且復雜,多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協調相當困難,而政府作為經濟主體而不是仲裁者的參與,又增加了協調難度。
4、從政府的角度看,由於受BOT項目授權協議及相關條例的約束,應變的彈性較差。
5、任何BOT項目,投資額相當的大,相對授權期限較長,對投資者而言,投資回收期也較長、投資風險大,構成了對投資者不利的一面。
6.外商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提出獲利盡可能大、投資風險盡可能小的方案,試圖由我國政府承擔本應由投資者承擔的諸多風險,因而造成提出談判的項目很多,但談判成功並付諸實施的項目很少的局面。
四、 BOT 的歷史沿革
BOT方式實際上已應用了幾個世紀。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項目屬於高資金密集型項目,通常由政府壟斷經營。早在17、18世紀的歐洲,在一些運河、橋梁的修建中就出現了私人投資的身影。
17世紀英國政府允許私人建造燈塔,經政府批准,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許期滿後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政府所屬的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 可見在當時這種具有BOT性質的投資方式在效率上就遠遠高於行政部門。
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的歐洲國家,政府已經廣泛利用私營機構的力量,進行公路、鐵路和運河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開發和運營管理,尤其是在歐洲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中,私營機構起到了重要作用,倫敦和巴黎的供水就由私營公司承擔。
兩次世界大戰後,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機構來承擔,這種模式給政府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尤其是那些缺乏資金的發展中國家,更是難於滿足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要的資金。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經濟形勢逐漸發生變化。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BOT這種投資方式正式出現在經濟舞台上。
1984年,當時的土耳其總理厄扎爾首先提出了BOT這一術語,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電廠。
英法海底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亞悉尼灣隧道等。
4.緩解資金短缺問題;
5.提高市場化的程度;
6.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
7.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二、 BOT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方式
BOT不同於傳統的「外資」企業投資。
第一個項目
1995年5月,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經國家計委批准,我國首例利用BOT融資的項目一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正式簽約,該項目於1997年5月資金到位,在上世紀內建成並投入運營。
第二個項目
從1995年11月,上海水處理廠。
從1995年11月開始,該公司已經開始籌措5400萬美元的銀團貸款用於項目建設。
第三個項目
是河北保定附近的丁渠火電廠,該項目總投資11.4億美元。
第四個項目是深圳電站項目,該項目已由亞洲電力公司承擔。
第五個項目是廣州輕軌鐵路第二期工程。
第六個項目是武漢都市鐵路項目。
1996年、1997年國家計委又批准了幾個大型的BOT項目對外招商。
「十五」期間—「「十一五」期間
全國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大約需要投資1萬億元,政府投資約占 2000至3000億元,還有7000至8000億元需要通過貸款、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等方式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BOT方式進行融資,就引起了有關政府部門和業者的關注。
三、中國企業境外開展BOT項目
(一) 「走出去」戰略與境外開展BOT
2000年——「走出去」戰略
BOT作為一種國際承包工程市場上主要的帶資承包方式,是中國公司必須探討和實踐的。
BOT項目可以帶動國內更多的單位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推動國家「走出去」戰略的更好實施。
(二)境外開展BOT對我國企業的促進作用
1、該項目可以推動中國公司提高能力,提高人員素質,促進中國公司上規模、上檔次,形成快速發展的局面。
2、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綜合經營管理水平,特別是資本運營能力,培育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企業。
(三)中國公司今後開展BOT項目具備的前提條件
1.目前國內銀行還不能接受以項目合同作為融資擔保,貸款需要有公司擔保,與國際上普遍接受BOT合同作為項目融資擔保的做法有較大的差距。
2.中國公司資本市場運作能力相對較弱
資本市場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有嚴格的要求和程序。 中國公司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能力不夠。
3.中國公司的管理體制也是阻礙中國公司
在遇到BOT項目時,主要考慮的是客觀上的困難,有明顯的畏難思想和等、靠、要的思想。
這個問題只能夠隨著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解決。
4.有成熟的融資渠道和銷售渠道的公司進行運作
國際大公司搞BOT項目也不是每個項目都能成功。 國際大公司追蹤BOT項目時,三、四個項目才能成功一個。BOT項目涉及的范圍很廣,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在BOT項目的組織者,出資者、建造者、設備供應者,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
5.有針對性地選擇BOT項目的國家、行業和項目
選擇項目所在國時需要考慮該國與中國在經濟,外交等方面的關系,最好是與中國有地緣優勢的國家。另外要注意的情況是選擇的項目類型要和自身的優勢相適應。
6.有目的地培養儲備實施BOT項目所需要的人才。
BOT項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對項目管理人員的要求是很高的,需要精通各方面知識,具有綜合素質人員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證項目實施的成功。
BOT項目需要 商務人才,管理人才,技術人才,這些人才:
要熟悉國際資本市場的游戲規則;
要熟悉項目所在國的市場營銷;
要熟悉項目分包市場的運作;
要熟悉項目建設的管理;
要有很強的項目營運能力。
⑸ BOT項目是什麼意思
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於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
(5)bot項目政府貸款擔保擴展閱讀:
BT項目建設費用過大。採用BT方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准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范圍廣,復雜性強,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BT方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由於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而且是一種合同的組合,因此,融資監管難度大。
⑹ 什麼是BOT 模式
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
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BOT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⑺ BOT項目貸款有什麼法律問題值得研究
BOT投融資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運用BOT方式進行融資,無疑可以擴大資金來源,分散每個企業承擔的風險,同時,由於高投入,高回報,獲益也是巨大的。但是,同時,由於當事人較多,法律關系復雜,也存在諸多法律問題。綜合來看,有這幾個類別:第一,BOT當事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問題,比如招投標的問題,所有權的問題,政府保證的問題,稅收優惠的問題等等;第二,BOT風險的分擔問題,比如投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政治風險等;第三,違約救濟問題以及法律適用問題;以及第四,BOT項目融資的問題,比如資金的來源,貸款的分配等等。
(一)BOT當事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問題
BOT投資的主體有政府與項目投資人(或稱項目主辦人)以及項目公司;發放借貸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即項目貸款人;提供項目保險、財產保險等業務的保險公司;項目建築工程的總承包商、轉包人、分包人、提供機器設備等租賃的租賃公司、承租人、原材料供應商、項目營運方,項目投資回報和貸款償還的擔保人等。多個主體有可能跨越不同國境。
各方當事人通過合同聯系起來,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政府主管部門與該BOT項目主辦公司之間的特許專營權合同,這是政府與項目主辦人關系形成的法律基礎。特許授權的內容是以項目公司設立及其權利、義務的確定為核心,涉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展開的「一攬子」安排。這是整個項目運作的前提與核心;這個特許權協議的性質有爭議。有學者認為相當於行政合同關系,有學者認為相當於國際經濟合作中的國家契約關系。若是前者就不能接受國外仲裁機構管轄,而必須在我國進行仲裁或訴訟。(2)項目公司的各個股東之間的合資或聯營合同;(3)項目公司與工程設計公司的設計合同;(4)承建公司與項目公司的交鑰匙承建合同;(5)以及項目公司與供應公司的物資供應合同、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與政府主管部門的產品回購合同及項目設施使用、移交合同、與貸款人的貸款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等等。BOT方式在運作時,就體現為上述各個合同的實際履行。[⑦]因此,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政府保證義務,項目公司的擔保義務,主要是投資回報擔保和貸款償還擔保,以及各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比如交付貸款、如期完成施工、轉移所有權、如期供應原材料等等。
(二)BOT風險的分擔問題
BOT由於主要用於基礎設施,投資額大,建設和回收成本周期較長,因此風險較大。政府之所以會採用這種投融資方式,一個很重要的出發點也是為了減少直接財政負擔,分散投資風險,提高運作效率。在分擔風險的時候,應當注意風險承擔與權利獲得的平衡。
總的來說,BOT中存在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政治風險,這是指政府更迭或政策、法律的改變(如稅收增加、對基建項目進行限制等),政府行為的影響。東道國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否穩定也是政治風險,如通貨膨脹率、財政赤字、外匯管制、償債危機等。以及包括國有化的風險、戰爭內亂險等等。為了減少風險,項目公司一般要求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對項目的批准即構成對國家的約束力,即要求東道國提供政府保證,如發生上述風險,政府應給予補償。同時,也會向投資者母國的保險公司、出口信貸機構、國際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等投保,以轉移政治風險。也就是說,這類風險可以通過合同安排和投保來分擔。(2)不可抗力風險,主要指的是項目參與者無法預知也無法避免的事件給項目造成的損害。比如山洪、地震、海嘯、火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以及外匯風險、利率風險等等。這些風險中,自然災害引起的,不能要求政府全部補償,只能由項目參與人通過協商等進行一定比例的分攤,而諸如外匯險等,有些時候可以與政府簽訂協議要求政府保證外匯的穩定,有時候則需要項目參與人自己承擔。這類外匯險也可以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3)經濟風險,主要指的是BOT 項目所在的外部經濟環境對項目建設和經營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這里,外部經濟環境包括世界經濟環境、國家經濟環境及相關行業經濟環境。比如,世界經濟形勢蕭條,金融市場不穩定;國家經濟增長乏力、財政狀況惡化;相關行業的風險,比如供應關系發生大的變化,原材料價格突然上漲,銷售市場萎靡等。這三種風險都是無法為項目參與人控制的風險,可以稱之為外部風險,需要審時度勢盡量避免。比如,藉助金融工具等或安排長期的供應協議。同時,需要按照權義比例協商分擔。(4)管理風險,管理風險系指BOT項目在內部經營管理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潛在不利影響。又包括:完工風險,比如在建設過程中因出現監理問題、財務問題、資金問題等,造成項目無法如期完工,造成違約;經營維護風險,比如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不合理,安裝錯誤等引發的問題等等。[11]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合同協商分擔。因為不同的當事人需要承擔不同的義務,如果違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做到細化,權責明晰。如果安排合理,這些風險即使無法完全避免,也可以降到最低。(5)技術風險,主要指的是在建設過程中由於技術更新換代而帶來的風險。這就要求項目參與人主動進行技術改良和更新,避免由於技術落後帶來的風險,比如無法盈利,或者無法獲得貸款。
總之,項目參與人通過事前判斷,事中控制,事後總結,識別不同種類的風險,最大限度地把項目風險降低,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與分擔措施,避免自身承擔的風險過重,無法獲得收益。
(三)違約救濟與法律適用問題
違約主要指的是違反合同的規定,由於BOT大多有外國公司企業的參與,利用的也主要是國外的資金,因此就涉及到適用哪一國法律或者是否適用國際法的問題。
BOT有很多合同,因此如果違約,當然可以採取合同法上的救濟辦法。比如,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解除合同等。救濟方式可以是訴訟,也可以是仲裁,視當事人約定而定。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在採取救濟措施的時候,應該依據什麼法律?如前所述,BOT可能會涉及到多國當事人,比如,項目公司是外國公司,或者項目貸款人是外國銀行等。這里又分成兩個方面。一個是特許權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第二是其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學者稱之為輔助合同。如前所述,對於特許權協議的性質有爭議,因此帶來的法律適用也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應當適用東道國法律,有學者認為可以適用外國法或者國際法。由於這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和外國公司之間,我們在此不予討論。只看第二個問題。即其他合同或輔助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可以明顯看出,輔助合同是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根據一般的民法原則和合同法原則及規定簽訂的。因此,這類合同自然要適用一般民事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BOT項目的投資者依東道國法律在東道國境內成立項目公司,可以是完全由外商投資的,也可以是由東道國合作者與外國投資者合資的。無論採取哪一種模式,項目公司通常都具有東道國內國法人資格。當項目公司與輔助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不含涉外因素時,則該輔助合同只能適用東道國法律。如果輔助合同法律關系中含涉外因素,則會涉及到合同准據法的選擇問題。這個問題,各國規定並不一致,但是,大部分國家都採取了合同自體法模式,肯定當事人意思自治,由當事人約定法律適用問題,並輔之以最密切聯系原則。我國的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但是,為了公共政策和國家利益的考慮,存在例外。比如,合同法第126 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BOT項目融資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前面已經反復指出,BOT投資額大,單靠一家或幾家企業的資本是遠遠不夠的。所以,BOT大部分的資金都需要從別的渠道獲得。這些渠道以及存在的法律問題包括:
(1)銀行貸款,這是獲得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按BOT模式運作的項目,是以項目自身預期收入和資產作為擔保條件,依靠項目自身的投資價值進行融資,是一項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這里的有限追索權是指貸款人可以在貸款的某個特定階段(例如,項目的建設期和試生產期) 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或者在一個規定的范圍內(這種規定范圍包括金額和形式的限制) 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除此之外,無論項目出現任何問題,貸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項目借款人除該項目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財產。[13]項目融資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還款保證,也不需要政府出具擔保,其融資能力不受項目股東本身的資產負債情況限制。這為資金薄弱的中國建築企業利用外資提供了很好的條件。[14]因此,這種貸款方式也可以分擔項目公司的風險。即把一部分的風險轉移給貸款人。這些銀行既包括國內銀行,也包括國際銀行以及外國政府等。
這就會涉及擔保法律問題,借貸法律問題等等,貸款人願意在有限追索的情況下提供貸款,必定是因為對項目經過考察,有信心,相信它能盈利。一般會加入諸如完工要求等條件,如果無法滿足這些條件,則涉及到違約等問題。
(2)股權投資,它主要是由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所投入的股本組成的。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通常包括與項目有關的一些主要當事人,如承建商、營運商、供應商、用戶、東道國政府等,有時銀行也可能成為合營者之一。除合營者認股外,項目公司還可以通過在股票市場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特別是當工程耗損大而需要較多股本時,更需如此。[15]通過發行股票融資,相比債權融資方式,成本也較低,可以利用社會閑散資金,籌集到長期穩定資金,同時,如果企業經營得好,滿足一定條件,還可以持續融資。因此,就會產生諸如上市、發行股票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3)中間資金,或者說第三方資金。第三方是指願意購買項目產品、接受項目服務,願意為項目提供原材料設備等的公司和政府機構。它們出於某種政治目的,或經濟利益的考慮,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一些股本資金、貸款或貸款擔保等。包括「長期購買合同」、「遠期購買協議」和「設施使用協議」,這也是企業融資的一種手段。這類資金的地位以及清償次序等都會涉及到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它的清償位次排在銀行貸款之後,股本金之前。
綜上所述,由於可以大規模籌集國內外資金,並運用國外先進技術,加快經濟建設,降低政府成本和經濟風險,BOT成為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經常採用的一種投融資方式。我們在運用BOT方式時,要處理好它在各個階段存在的法律問題,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⑻ BOT項目是啥
什麼是BOT模式?
1、BOT的含義
官方釋義:BOT全稱為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
簡單理解就是:政府特許社會資本對某個項目進行建設和運營,等投資方花錢建設好,運營賺錢後再移交給政府。
2、BOT的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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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然後,私人機構向社會資本和金融機構籌集資金,正式建設和運營。這個期間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需要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
最後,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說人話版:
1)地方政府決定要開展一個項目;
2)企業參與投標,建設這個項目;
3)建設完成後,企業享有一定時間的經營權和收益權;
4)時間到期後,項目經營權交還給政府。
政府負責前期的規劃,企業負責後期的建設和運營,兩者之間分工明確。
這種模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因為存在時間限制,有時也會被形象地比喻為「暫時私有化」過程。
⑼ BOT模式的參與者
1、項目發起人
項目發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起人的利益。
2、購買商服務者
在項目規劃階段,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簽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
3、債權人
債權人應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貸款,並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當政府計劃轉讓資產或進行資產抵押時,債權人擁有獲取資產和抵押權的第一優先權;項目公司若想舉新債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應獲得合理的利息。
4、建築發起人
BOT項目的建築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
5、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對項目中各個角色不願承擔的風險進行保險,包括建築商風險、業務中斷風險、整體責任風險、政治風險(戰爭、財產充公等)等等。
6、供應商
供應商負責供應項目公司所需的設備、燃料、原材料等。
7、運營商
運營商負責項目建成後的運營管理,為保持項目運營管理的連續性,項目公司與運營商應簽訂長期合同,期限至少應等於還款期。
8、政府
政府是BOT項目成功與否的最關鍵角色之一,政府對於BOT的態度以及在BOT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將直接影響項目的成敗。
(9)bot項目政府貸款擔保擴展閱讀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1、從權力轉移看:政府只是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合同),將公共建設項目的經營權交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則在經營一定的時期後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
2、從責任范圍來看:政府依據簽訂的協議(合同),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將設計、融資、建設、經營、維護公共設施的責任轉移給項目公司。
3、從項目的資金來看:採用BOT融資的項目所需要的資金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或國內投資者通過融資、貸款解決。政府不提供擔保資金,但可適當貸款或參股,共同投資。
4、從參與主體來看:政府與項目公司作為主要主體通過合同達成合作意向,項目公司分別通過貸款合同、經營合同、建築合同、設計合同與銀行、經營承包商、建築商、工程設計機構達成有關貸款、經營、建設、設計方面的合作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