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公司追償多久無效
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拓展資料:
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於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能夠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並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盈利。
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兩類:
(1)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2)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我國的保險公司一般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採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費基金的權利。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保險公司是銷售保險合約、提供風險保障的公司。保險公司是指經營保險業的經濟組織。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㈡ 保險公司追償權有時間限制嗎最多多長時間
您好,民事財產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都為三年,但是此三年會因為對方不斷主張權利而不斷的中斷,重新計算,最長是20年。而且中間一旦起訴,對方勝訴,會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所以不可能拖到20年。
若有疑問,可繼續咨詢,若已清楚,請採納
㈢ 保險公司什麼時候不能行使追償權
非財產性的損失,比如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
㈣ 保險公司代位追償的訴訟期限有限制嗎什麼時候算起
」保險法第44條也作了相應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就是說,被保險人將其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即保險代位追償權。保險人在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時,要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這是無容置疑的,但經濟合同法、保險法對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應適用的廣議時放和訴訟時效的起算卻未作出明確規定,給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中認定保險人行使該項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帶來困難。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研究,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一、關於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應適用的訴訟時效對這個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第一種意見認為,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引起的訴訟,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㈤ 保險公司交強險對個人的追償多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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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中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多久?
找法網原創2017-07-06 15:19:03已幫助 3269 人
對於投保交強險等強制保險的情況,被保險人有相應的責任的,保險公司全額賠付後有追償權。不過,即使確定了保險公司的追償權,但是保險公司需要在規定時間內行使,即有一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一旦錯過訴訟時效,那麼跟普通的訴訟一樣,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事實上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需先滿足以下的條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有相應的過錯。
2、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已實際賠付保險金,一般在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後才會有追償權的問題,如果被保險人直接賠付給受害人的話,那麼也就沒有追償權可言。
3、僅限於以下的法定的三種情形:
(1)駕駛人還沒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比如還在參加駕駛證資格考試;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4、追償權的金額以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保險公司不能以被保險人的過錯主張其他的賠償。
確定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後,將要在從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兩年內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並且一旦出現被保險人拒絕支付的,或是跟被保險人對此有糾紛的,那麼建議可以積極走法律途徑。
㈥ 保險公司追償一般多久
這個哪裡說的得定,不確定性因素太多了。
實際上保險公司很少追償的,一般代位追償的案件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都是坑,賠一單虧一單,因為追償太難了。
㈦ 保險公司代位追償的訴訟期限有限制嗎什麼時候算起
」保險法第44條也作了相應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就是說,被保險人將其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即保險代位追償權。保險人在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時,要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這是無容置疑的,但經濟合同法、保險法對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應適用的廣議時放和訴訟時效的起算卻未作出明確規定,給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中認定保險人行使該項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帶來困難。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研究,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一、關於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應適用的訴訟時效對這個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第一種意見認為,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引起的訴訟,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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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保險公司什麼時候不能行使追償權
1、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應取得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的追償權,保險上叫代位求償權。
2、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是依據法律規定。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代位求償權只適用於財產險范圍內,人身險范圍內不適用代位求償權,所以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後不能向第三人追償。
3、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人身險范圍不得適用代位求償權的主要理由是:
(1)保險代位求償權主要適用於有補償性質的保險中,而人身險的標的大多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是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填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損失,不具有補償性。所以,即使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基於保險事故所產生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也不能在給付保險金後對第三人請求賠償。
(2)人身保險的標的特殊,主要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而生命和身體在遭受侵害後所產生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屬於專屬身份性的,只能由有一定身份關系的人行使,不得讓渡於其他人代位行使。
綜上,目前來說,在法律沒有修訂的情況下,我國的保險人在人身險范圍內不能取得代們求償權。
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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