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反擔保具體一點
反擔保(fǎn dān bǎo)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人
擔保是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方法,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反擔保則是對擔保人利益的保護,在審判實踐中,反擔保的使用率很低、很少,使得部分擔保人在代償債務後,因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而無法追償,遭受損失無法彌補,所以擔保人在對債務人進行擔保時,正確地使用反擔保,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不擔風險,不受損失。
現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談一下「擔保」與「反擔保」,以利於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更好地正確運用它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擔保是為了保證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擔保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通俗來講就是債權人為了能夠保證按時收回或實現自己的債權而讓債務人提供一定的錢和物作保的方式。
擔保並不是債務人一方就能決定的,而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滿足債權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它是一種雙方或多方的活動。擔保具有從屬性,它依附於主債務的存在,隨著主債務無效與消滅而無效與消滅。
擔保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會利益,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與違約金等六種方式。擔保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等,絕對禁止以人身作為標的物的擔保。
⑵ 貸款中的擔保中的反擔保的確定范圍是什麼
反擔保與擔保的關系:反擔保所擔保的是擔保人的追償權,而本擔保擔保的是主債權;但是反擔保是以擔保的存在為前提的,如果擔保關系不能有效存在,則反擔保關系也不能有效存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⑶ 做反擔保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非融資類擔保指貿易項下或承包工程項下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質量及維修擔保、付款擔保等,一年期以下的延期付款擔保,以及以實物償還的補償貿易擔保也屬非融資類對外擔保。
辦理非融資類擔保業務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凡向工分行提出擔保申請的被擔保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在工行營業機構開立結算帳戶;
2、供擔保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批准程序;
3、申請融資類對外擔保,須有國家有權機關的批准文件;
4、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申請融資類對外擔保要有合法的外匯收入來源);
5、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合同(或相關協議),且合同條款完備、責任明確;
6、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擔保(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7、能夠按照規定交繳擔保費;
8、被擔保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9、擔保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向工分行提供的反擔保,也須具備相應條件:
1、反擔保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資信可靠、業績良好、有代為償還債務能力的企事業法人,並符合工分行一般貸款企業准入條件;
2、以抵押或質押作反擔保的,其抵押物或質押必須符合法律手續和工分行規定,並辦理好登記、公證手續。
三、對下列情況,工行不提供對外擔保:
1、經營虧損的企業;
2、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
3、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貸款人反擔保的合同有效嗎
貸款反擔保合同具備合同生效要件的有效。依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要求當事的內心的意思和外部的意思一致;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⑸ 什麼是貸款反擔保,貸款反擔保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
反擔保主要包括以下七種:一、土地使用權反擔保;二、存單質押反擔保;三、企業保證反擔保;四、保證金;五、保證反擔保;六、抵押反擔保;七、質押反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⑹ 法院反擔保必須原告同意
法律分析:申請反擔保,只要金額符合法定條件,不需要原告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⑺ 反擔保,第三方的權利
反擔保中第三方的權利也叫擔保人的權利。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綜上,反擔保中第三方有以上權利。
⑻ 反擔保合同是什麼反擔保合同有什麼效力
貸款反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在第三人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可以就債務人提供的反擔保的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⑼ 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查封了我的車,我申請反擔保,用公司抵押或者交押金,是不是必須原告同意
1、申請反擔保,只要金額符合法定條件,不需要原告同意。
2、按照法律規定,只要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足額擔保,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即應准予「提車」——即使是法院,在審查反擔保條件符合的情況下也必須予「提車」——因為這是法定的被查封、扣押相關財產的當事人的權利。
拓展資料:
反擔保,又稱求償擔保,是為了擔保人求償權的實現而創設的一種擔保形式,本質上仍屬於擔保。它包括了債務人自己提供的抵押和質押,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作為一種特殊的擔保形式,反擔保也具有從屬性,對反擔保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應當適用《九民會紀要》第55條的判斷標准,這一點毋庸置疑。但反擔保合同在適用這一判斷標准時,面臨的首要問題在於如何確定主債務。確定反擔保責任的主債務,首先需要明確反擔保合同所從屬的主合同。從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上分析,反擔保合同從屬於何種合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主流的觀點認為,反擔保合同從屬於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本擔保合同,它是本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2]另外有學者認為,反擔保合同並不從屬於擔保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本擔保合同,而是從屬於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委託擔保合同。
對反擔保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效力的判斷,確定主合同至關重要。若反擔保合同從屬於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本擔保合同,則在確定反擔保合同擔保責任范圍時,主債務的范圍就應當限定在本擔保合同確定的擔保責任范圍。由於本擔保合同從屬於借款合同,則反擔保合同最終承擔的擔保責任不能超過借款合同確定的主債務。若反擔保合同從屬於債務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委託擔保合同,則根據第二部分論述,反擔保最終承擔的擔保責任以委託擔保合同中確定的主債務為限,最終承擔責任范圍可能超過借款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主債務。
關於反擔保從屬於何種合同,擔保法以及物權法等相關規定較為籠統,並未加以明確。最高法院關於反擔保的論述中,也僅提到了反擔保以本擔保的成立為前提,[4]並未指明反擔保從屬於本擔保。對此,筆者較為贊同反擔保合同從屬於委託擔保合同的觀點。從反擔保設定的目的分析,它是為了保障擔保人債權的實現,若將反擔保視為從屬於本擔保,則反擔保最終將受限於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主債務,反擔保也將蛻化成維護債務人的一種手段,這將使得反擔保關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較大的約束,不利於維護擔保人的利益,繼而影響委託擔保業務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