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商為房主所墊的銀行貸款和利息是否屬於普通債權
是
普通債權,指不能優先受償的債權。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一方成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成為債務人。債權即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債權即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債務即債務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債權的實現必須依靠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 1.公積金貸款必須到開發商指定銀行貸嗎2.如未到指定銀行貸款,開發商是否有義務為貸款擔保(蓋擔保章)
1、可以不去,但如果你所指定銀行,有需要與開發商建立組團貸款協議的,開發商就不會讓你選擇你所指定的銀行。
2、有擔保是因為處於期房階段,開發商屬於階段性擔保,開發商有義務擔保。
3、如果是階段性擔保,開發商在期房未竣工前有擔保義務,也就是如果你在房屋未辦理產權證前,未能按期還款,銀行的追討對象為開發商。與房屋交付使用無關,但與房屋產權轉換有關。
3. 房產公司在銷售所開發房產時,為什麼要為購房者貸款進行擔保
簡單的說,這叫一手房按揭,開發商擔保章
房產公司在開發房產後,將還沒造好的房子賣給消費者,做預告登記,但是銀行並不相信二級以下房地產公司的資質,也就是說,銀行不相信二級以下開發商能把房產造好,因此在預告登記上做抵押外,還要開發商連帶擔保,以次來避免開發商破產或跑路導致預告登記無效
4. 按揭合同為什麼要開發商做保證人
這個問題問得好,可能許多人都沒思考過。
實踐中,只有預售商品房的個人抵押貸款,才需開發商——作為賣家,充當「借款擔保人」的角色。
原理是,預售合同的標的(就是房屋及總價),其房屋價值是按竣工後可住人來作價的,借款人的抵押物是房屋,銀行是按房屋總價為基礎計算和發放貸款的。但是,假如在建設過程中發生意外,工程癱瘓了,成了」爛尾樓「,借款人可能會不還貸,那銀行怎麼辦?它拿著一堆」磚「(而不是現成的房屋)去拍賣?能賣幾個錢?所以,它要」套牢「開發商,拿它做墊背,直到房屋竣工,抵押物成型,借款人取得了房產證,開發商的擔保責任也就到此終止了。
從今往後,銀行就不怕你借款人不還貸了,其道理太簡單了,大家都懂的。
5. 買期房辦理銀行貸款時 銀行要求有擔保 請問開發商是不是有義務替俺擔保
買二房可以任意選擇銀行按揭。
但是期房不行,期房還沒有房地產證,產權不是特別的清晰。銀行考慮到貸款風險,在做期房按揭時,銀行一定要開發商做擔保(一般銀行和開發有一個回收協議)。
你沒有選擇開發商指定銀行,所選擇其它銀行因為沒有開發商的擔保,銀行一般要求你提供擔保到你的房地產證辦去來止。
在法律上 開發商沒有權利讓你選擇他指定的銀行
但是"擔保章"開發商有沒有義務幫我們敲""是很正確的。
你只能選擇開發商指定的銀行或是自已做擔保,不過自已做擔保有很大風險,比如:因種種原因出不了房產權證時銀行就會追擔保人和你的欠款了。
6. 為如期償還銀行貸款,開發商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收房嗎
對於很多新房主來說收房是一件大事,毛坯房收房是個很關鍵的一步,收房關系以後生活的質量問題。所以收房是很關鍵的一步,收房前一定要先進驗房,如果驗房不合格就要拒絕簽收房屋。那麼業主們如果拒絕收房對於開發商有什麼後果,們一起來了解下。
1、承擔在房屋未交付前這一段時間的損毀、滅失的風險。
對買賣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法》142條做了如下規定: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所以在這一段時間里,開發商仍然要對們的房屋負責,萬一發生了損毀、滅失的事故,開發商仍然要承擔責任。
2、對於們的貸款,開發商仍然要對銀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在們的借款中,開發商要承擔辦理產權證,並將辦好的產權證直接交給銀行的義務。如果無法順利收房,產權證自然也就無法辦理。在產權證沒有交付銀行之前,開發商要就們的貸款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此期間,一旦們不按期還款,銀行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當然,也可以選擇起訴們)。直到辦好了產權證,並交付給銀行質押,開發商的擔保責任方能解除。
3、面臨逾期交房被起訴的風險。
一旦無法順利交房,就會產生逾期交房的事實。雖然是誰的原因導致了逾期交房還無定論,但業主因此而取得了起訴權。對於這一點,開發商是比較頭疼的。一旦業主起訴,他們雖然不一定會敗訴,但是為此要請律師,要出庭,甚至還要面臨二審,很麻煩。弄不好還會敗訴,承擔敗訴的後果。
拒絕收房,業主承擔的只是有限的風險,而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要遠遠大於業主。而最嚴重的集體拒絕收房,將可能會給開發商帶來致命的打擊。如果被媒體盯上了,的形象就完了,這可不是用金錢來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經營就可能毀於一旦。
以上關於業主拒絕收房對於開發商有什麼後果的相關事項就介紹到這,但們作為業主也不可能無理取鬧地不進行收房的,肯定是房屋有嚴重的質量問題們才不收房的,只要開發商把自己的本職工作做好了,質量有保障了,們肯定是會收房的。
7. 房貸開發商做擔保人
開發商就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該階段性擔保期間始自購房人貸款之時,終至抵押擔保登記完成之日。在相當多的購房按揭貸款業務中,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都沒有涉及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的內容,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也未另就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做出約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為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擔保,對於購房人來說,既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也不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購房人也無須就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支付相應對價,是開發商自擔義務的一種單方利他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雖然沒有對價,表面上是為購房人承擔擔保風險,實際是為自己的銷售業績提供配套服務(即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己)。
銀行之所以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是因為開發商銷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時竣工驗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記,購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還本付息,都存在不確定性。當購房人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為連續三個月),銀行就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時,如果抵押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銀行就會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責任。開發商承擔了保證擔保的責任後,多會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恢復原狀,經過訴訟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購房人行使代償追償權。由於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優勢,開發商多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多數情況下,仲裁庭也會支持開發商的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仲裁請求
8. 開發商擔保貸款買房是和法嗎
開發商擔保為買房人提供貸款擔保是合法的,
1、其中關系:購方貸款,即是借款人;銀行放款,即是債務人;開發商擔保,即是債權債務的擔保人。
2、擔保的前提:債務人認可擔保方的擔保能力,擔保方自願擔保。
補充:因此只要銀行認可開發商可以作為擔保人,並簽署相應的擔保協議,就是合法的。
9. 太原開發商為購房者辦理公積金貸款 不再繳納擔保保證金
12月6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消息,今後開發商為購房者提供公積金貸款保證,不再收取擔保保證金,開發商給業主公積金擔保更方便了。
太原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合作,為購房業主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的,不再收取擔保保證金。之前,開發企業為購房業主擔保,需要繳納總貸款額的5%作為保證金。新規定中,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購房業主提供擔保的,只需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主動與公積金中心協商,確定作為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額度,並簽訂《階段性保證合作協議書》。其中,「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資金從公積金管理中心支付到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中。這一做法,減輕了開發商的資金負擔。
來源:太原日報
10. 開發商為什麼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有什麼條
房產證開發商肯定會給你的,至於銀行要不要暫行保管要看情況。1、開發商出售房屋,並交付買方使用後,應按相關規定及程序,在買賣合同約定期限內,協助買方辦理《房地產權證》。你向開發商購房,及你向銀行貸款,是兩種關系。只要你支付了應支付的房款及購房相關費用和稅費等,銀行也將承諾借給你的房款支付給了開發商,履行了你與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的,開發商就應該按約定幫你辦房產證。2、開發商辦理好房產證後,首先會先給你的貸款銀行。銀行則根據他們的規定,或將證件由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保管,或復印存檔後,將房產證原件交還給你。以上說的2種做法,現在都有銀行採用,具體看銀行各自的規定。3、凡事房屋有抵押的房產證上,一般在他項權利人欄里有這樣類似的話:X年X月X日抵押給XX銀行XX支行,抵押權利值XXXXXX元。4、在辦理有線電視、燃氣、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登記等等手續時,需要提供房產證原件的,標示已抵押的房屋不會影響你辦理這些手續。如果你沒有房產證原件的,可以用房產證復印件+貸款合同原件代替。你的銀行貸款,並不影響你作為房屋業權人。那些部門要你提供那些資料,也不過是證明你是房屋業權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