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在銀行貸款裡面,擔保人有什麼作用
主要作用其實就是一個還款來源的延伸,擔保人具有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貸款了,然後請了擔保人,你無力償還自己的貸款,自己跑路了,將追究擔保人的責任,所以一般不要去給任何人做擔保,風險太大。
⑵ 朋友貸款讓我當證明人。證明人是幹嘛的他還不上錢讓我還嗎
證明人無需承擔經濟責任。證明不是擔保。但是在今後打官司起訴的時候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先決條件是在借據上要清楚的寫明證明人是誰,並有親筆簽字和手印。
【法律分析】
銀行貸款證明人無需提供擔保物。同事證明人只是對借款人的工作單位、收入情況、資金結構、信用評級等因素,給予銀行借款人的證明。如果只是證明人不負償還的責任,沒有連帶的風險。貸款擔保人和證明人不同,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一般做保證人,銀行信貸會要求出示房產證、行車證、存款流水等資產證明,還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財務部提供收入證明等材料並留復印件作為附件放進信貸檔案送到主管信貸審批部門進行審批。由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單方性、無償性的法律責任,故對保證人盡了義務而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應該免除保證人一定范圍內的保證責任。如果是證明人,可能是需要單位為貸款者開具相應的證明,比如職級證明啊、收入證明、或者事業編制證明等等。一般來說單位開具此類證明如果是真實的,開具單位一般沒有風險,一般單位做法是在證明後面寫上相應的免責聲明,比如此證明只證明事實,並不承擔其他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⑶ 我一個朋友要貸款,他讓我做貸款證明人,不知道什麼是貸款證明人,貸款證明人需要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沒聽過貸款證明人這個詞,專門去查了一下,網上的解釋多數是這樣的:一般是民間貸款中,親戚之間、朋友之間借款,為了提高信任度,會邀請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第三方作為見證人,萬一以後發現借貸糾紛,可以作為證明人上法庭,實際生活中會邀請鄰居或者周圍認識的人作為證明人。
按照這個說法,貸款證明人只是證明發生了借貸的事實,以及借貸雙方是誰、借貸發生的日期、借款的金額、約定的利息和還款方式、還款時間。這跟擔保人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擔保是當貸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擔保人需要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承擔貸款償還義務,也就是直接替借款人還款。
那麼,我們就能理解了,證明人只是起到一個人證的作用,是為防止以後借貸雙方中的乙方出現毀約等反悔行為的,就相當於打官司中的證人,不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⑷ 銀行貸款在什麼情況下要有擔保人是否一定需要擔保人的簽字同意才能生效
一、存在一下情況需要擔保人:
1.無抵質押物
2.需要的資金比較大,抵押物估價不足
3.還款能力不足
4.外地人在本地貸款
5.綜合各種資產負債信息,徵信信息評估風險項較多
6.本身做的貸款品種就是保證類
二、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否則不在法律文書上簽署名字,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協議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畫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三、擔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1.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2.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3.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4.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5.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6.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五、如下情況下,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⑸ 貸款的時候先有擔保人還是先有證明人
貸款必須有抵押的財物,如本人沒有,一定先有擔保人提供,是否有證明人不相關。所以,貨款一定先有擔保人,貸款方才同意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