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取消擔保嗎
如果審批已經通過了,確定額度了,目前是處在正在放款的階段,則無法取消擔保人。只能期望他正常還款。
B. 銀行貸款擔保人,在貸款未到期的情況下可否撤銷擔保
一般是不可以。如果銀行同意貸款方更換擔保人,原擔保人可以撤銷擔保。但是一般不可以。
C. 貸款擔保簽了可以反悔嗎反射弧太長。被自己蠢哭了。網上查詢到可能會有連帶責任。
如果貸款還沒有發放,是可以向銀行提出撤銷擔保責任的,但如果貸款已經發放了,那就沒有辦法了,只能等借款人結清貸款後,擔保責任也會隨之取消。
D. 借款擔保人如何撤銷擔保
根據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借條上擔保責任的解除,按欠條約定的時間,超過時間責任解除。
E. 擔保人可以中途取消擔保嗎
擔保人不可以中途取消擔保。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或者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擔保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按照協議約定和法律規定,在被擔保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承擔約定法律責任時,擔保人為之向被擔保人的相對人(債權人),承擔或者與被擔保人共同連帶承擔履行債務或別的法律責任。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自然人擔保的,擔保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別的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7、自然人擔保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件、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通常情況下,擔保人和保證人之間是有很大區別的,如果債務人不能夠履行債務時通常就是由保證人按照約定進行履行,而擔保人不光包括保證人,還包括抵押人,留置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F. 擔保能撤銷嗎
法律分析:第三人給債務人提供債務擔保,簽訂擔保合同後,如果經債權人同意的,可以撤回擔保。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就不能撤銷。但如果主債務無效或者有騙取擔保等情形時,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G. 擔保撤銷能撤回來么
法律分析: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後,如果擔保合同有可撤銷情形的,擔保人可以申請撤銷擔保合同,擔保合同被撤銷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H. 幫人擔保銀行貸款期間對方離婚了,這時可以撤銷擔保嗎
不可以的,因為擔保已經生效了,在半途中是不可以撤銷的,這是有貸款擔保規定的。
I. 給別人擔保貸款,如何撤銷
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解除擔保:
第一、過了擔保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法律上規定是債權到期之後的六個月內
第二,就是轉移債務,如果債務人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該經過擔保人同意,如果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擔保的,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麼,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麼,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貸款的實際用途與主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不一致,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