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被別人冒充名字成了擔保人.上面有我簽名和手印都是冒充的.借款人起訴了.我現在該怎麼辦
1、先簽後按或先按後簽都可以,沒有硬性要求。2、除非你有證據證實字不是你簽的(如經過鑒定證實不是你的簽字),可以免除你的擔保責任,否則是免不了的。
2. 被人騙做銀行貸款擔保人,時候當事人不還款算詐騙嗎
被人騙做銀行貸款擔保人,貸款人貸款到期不還款不算詐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3. 被人冒充貸款,怎麼辦
冒充別人身份從銀行貸款,其行為已經構成貸款詐騙罪。但其行為跟你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上的關系,可以提醒該銀行及時報案,追回損失。也可以索賠。
4. 我的身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冒用作擔保人在信用社辦貸款該咋辦
找當地信用社聊聊就行,首先本人沒有出面,沒有當面簽字按壓,信用社是不會放款的,如果放了,信用社問題
5.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銀行告知是擔保人,我現在貸款也貸不了,該怎麼辦,對方是誰我也不知道
一,在為他人擔保的時候,擔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種關系,擔保人有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把貸款還清之後,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如果借款人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款人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可以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可以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二,如果是想要解除擔保,則要看擔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款人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過程中,必須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可以在擔保執行的過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對於你這種情況,先和銀行溝通給誰做的貸款擔保,再聯系對方或者由銀行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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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被別人冒用我身份證在銀行做了擔保人,貸款100萬,現在我交涉了半年還是沒用,報紙也在幾份報社和網
如果你真的沒有在貸款擔保書上簽字,是銀行給你造成的不良影響。你可以找個律師以銀行侵犯名譽權為由到法院起訴銀行,讓法院判銀行更改你的不良信用記錄。不訴諸於法律你的問題是解決不了的。
7. 男子身份被冒用背上490萬貸款,非本人是否可以不用還
身份證被冒用貸款,非本人無需還款。我國法律中有所規定,在身份證丟失或身份被冒用的前提下,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同時,一切責任由冒充者承擔。在法律規定面前,任何一系列但凡是在當事人不知情,不同意,甚至是不合法的前提下,身份被冒用借款貸款等事項,在不知情的前提,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貸款有風險,如今,貸款以及被人們習以為常了。但這里我們對於貸款也要有個明確的概念,不要盲目沖動的消費貸款,不要透支自己的財務能力,更不要隨便做貸款擔保人。貸款有風險,貸款需謹慎。即使身份證不被冒用,也不要隨隨便便就貸款。以免深陷網貸不能自拔。我們也要保護好自身利益與相關證件,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8. 別人冒用他人身份證貸款,我是擔保人,法院起訴我,怎麼辦
作為貸款擔保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時,即負有代借款人償還的責任。至於使用誰的名義貸款,與擔保責任的承擔無關。具體擔保責任按以下方式承擔:
1、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於清償借款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該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
2、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人的所有財產都應當用於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9. 如果有人銀行貸款冒充我做擔保人簽字需要我負責嗎
1、冒充本人簽訂字而簽訂的擔保協議,本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的前提是,需要本人同意擔保協議內容,如非本人簽字或者未經本人授權而簽訂擔保協議的,該擔保協議對本人無效,本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