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別人可以拿我的房產證辦理抵押貸款么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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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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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用他人房產證到銀行抵押貸款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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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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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別人拿著我的房產證可以貸款嗎
「持他人房產證是不可以辦理貸款的,其產權權利不屬於個人的,無法憑此作為抵押憑證來辦理貸款。 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4. 房產證借給別人抵押貸款,我該如何取回自己的房產證
房產證借給別人抵押貸款,你想取回你的房產證是很難的。那麼他已經辦理了貸款,那你就就要到法院起訴。看看法院怎麼判。如果他還沒有辦理貸款,你可以直接要回來。如果他不給你,你可以報警來解決。
5. 別人能拿我的房產證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不能,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拿別人的房產證是不能抵押貸款的,抵押人與房屋所有人要一致才能抵押房屋貸款的。可以辦理房屋抵押的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所以別人是不能拿自己的房產證去抵押的,只能由所有權人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6. 別人可以拿我的房產證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持他人房產證是不可以辦理貸款的,其產權權利不屬於個人的,無法憑此作為抵押憑證來辦理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7. 別人拿著我的房產證,他能抵押貸款或者過戶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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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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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能拿別人的房產證抵押貸款嗎
可以抵押,但拿別人的房子做抵押貸款是有一些事情需要注意的,具體如下:
1、必須先徵得想要用來抵押的房子的主人,也就是房屋產權證擁有人同意;
2、房屋產權證擁有人必須和你一起去辦理貸款的機構辦理抵押登記;
3、如果房屋產權擁有人不能出面,可以出具一個同意抵押書。
拓展資料
抵押特徵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並應明確規定擔保的范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後,並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9. 別人拿我的房產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其他人拿我的房產證不可以抵押。房產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房產抵押由房屋產權人本人辦理,所有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房產不可以進行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