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到公證處辦公證與律師見證有什麼不同
【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到公證處辦公證與律師見證有什麼不同?】律師是當事人的合法代理人,即:律師與當事人是一家,是利益相關者,證明力等同於當事人。公證處辦公證是對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查意見(公證書);具有較高的證明力。
⑵ 銀行按揭的房屋可以通過律師見證約定其權屬嗎
按揭狀態的房屋,表明房屋所有權人已將該房作為抵押物抵押給貸款銀行,銀行為抵押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抵押人。按貸款金額的多少,可將該房分為全部抵押和部分抵押(房屋價值的約定比例或固定金額)。房屋增加共有人,無論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意味著原所有權人份額減少,在法律上屬於房屋所有權移轉,即原房屋所有權人的份額部分轉讓給增加的共有人。因處於按揭狀態的房屋價值抵押給貸款銀行,在全部抵押的情況下,轉讓抵押的房屋因轉讓而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從而使抵押物擔保付款的功能削弱,增加銀行收回全部貸款本息的風險,故而須經貸款銀行同意。在部分抵押的情況下,未被抵押的部分抵押人擁有完全處分權,如所有權人將該部分轉讓給其他人,無需貸款銀行同意。但即便全部抵押給貸款銀行的,抵押物受抵押許可權制的部分隨著借款人還款的增加、銀行債權的減少而逐漸減少,對於減少的部分抵押人可轉讓他人,但須經貸款銀行的同意。蓋房屋價值不僅有漲時但也有跌時。銀行同意的,需對抵押物的價值重新評估,並將已還貸部分的抵押權注銷,再辦理轉讓手續。抵押貸款合同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抵押物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的,雖擔保法規定未經債權人同意轉讓無效,但已償還金額從而應予注銷抵押權部分與未償還金額還應繼續抵押部分對等或過當時,是否涉及貸款銀行利用格式合同不正當地限制、排除抵押人的權利,從而應認定無效,不無商榷餘地。綜上所述,處於按揭狀態的房屋增加共有人不存在法律障礙。如果有障礙,也只是人為障礙。符合轉受讓條件的當事人應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並辦理公證手續(贈與),取得貸款銀行同意轉讓部分所有權的證明(未抵押的部分無需),持本人身份證明等有關文件材料,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辦理部分抵押權注銷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⑶ 買房必備!按揭買房注意事項及貸款買房流程
購房者選擇按揭買房時,需向提供按揭的銀行(貸款行)提供以下資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
2、固定經濟收入證明。
3、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見證的商品房買賣契約正本。
4、貸款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銀行對購房者提供的資料進行真實性、可靠性、合法性審查。審查合格後,由貸款行、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房地產抵押(按揭)合同》、《樓宇按揭貸款合同》(此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購房者承擔)。三方共同去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購房貸款抵押(按揭)登記。其中,購房者應提交如下證件:
1、房地產管理部門見證的商品房買賣契約正本。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依此生效的樓宇按揭貸款合同。
4、抵押申請表及抵押合同原件。
5、委託他人代為登記的,需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根據《房地產抵押(按揭)合同》、《樓宇按揭貸款合同》規定,購房者必需履行以下義務:
1、將房地產抵押登記證明連同契約正本交貸款行執管。
2、期房交付後,三個月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取得《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直接將三證交貸款行保管(此時開發商的擔保責任解除)。
3、自費為抵押的房產辦理保險,保險期不短於按揭期,投保金額不低於抵押物總值,並以貸款行為第1受益人,將保險單交貸款行持有。
4、未經貸款銀行書面同意,買房者不能對房產進行出租、出售、拆除、改建、再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
5、每月按時歸還本息,逾期則按天數加收罰金。
6、結清全部貸款本息、罰金和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後,會同貸款行向原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收回《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及保險單。
許多消費者現在都採用貸款方式買房,然而,貸款畢竟不是件小事,要充分考慮周全才行。
一、按揭買房基本條件
1、借款人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已與公司簽訂了《市商品房預(現)售房買賣合同》,根據個人信用情況,並已支付了銀行規定的首付款比例,較低為30%以上;
3、貸款金額根據借款人的信用情況、職業、教育程度、還款能力、所購住房變現能力等情況確定。
二、按揭買房提供資料
1、購房人與公司簽訂的《市商品房預(現)售房買賣合同》、30%以上房款收據;
2、購房人有效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單身證明);
3、購房人收入證明(銀行提供置於售樓處);
三、按揭買房一般規定
1、貸款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內,且貸款到期日原則上不能超過借款人(男)65歲、(女)55歲的年齡。
2、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的規定。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期限為1年以內的,執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期限為1年以上的,則於次年初執行新的利率。
3、按揭主要還款方式分為等本金和等本息兩種,購房人可自由選擇。等本金為按月還本付息,先多後少;等本息為按月還本付息,每月還款額不變(利率調整變化)。
四、住房按揭貸款流程
1、項目銷售組與購房人簽訂《市商品房預(現)售房買賣合同》,根據合同要求,付清所需首付房款;
2、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5日內,向房產交易核心市場所申請合同備案登記。
3、自首付款付清之日起七日內購房人提供符合按揭銀行要求的資料,直接向公司合作銀行提出申請。具體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房款收據、身份證、婚姻證明、收入證明及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3、貸款行對購房戶的各方面情況及手續進行調查、審查,與符合基本條件的購房人(包括購房人之妻)辦理初步手續,具體包括借款申請書、共同還款聲明、承諾、談話筆錄、借款合同、借據等;隨後購房人在貸款行開立存款賬戶或銀行卡,銀行報上級行進行審批。
4、申請審批期限一般為7日內。對超過該期限的,營銷部及時與銀行對接、了解情況、解決問題,積極協助購房人辦妥貸款,及時與按揭銀行簽訂階段擔保手續。
五、銀行貸款買房注意事項
許多消費者現在都採用貸款方式買房,然而,貸款畢竟不是件小事,要充分考慮周全才行。有關專家指出,消費者在貸款買房時要注意做到「六不要」:
一、申請貸款前不要動用公積金。如果借款人在貸款前提取公積金儲存余額用於支付房款,那麼您公積金賬戶上的公積金余額即為零,這樣您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也就為零,這就意味著您將申請不到公積金貸款。
二、在借款最初一年內不要提前還款。按照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部分提前還款應在還貸滿一年後提出,並且您歸還的金額應超過6個月的還款額。
三、還貸有困難不要忘記尋找身邊的銀行。當您在借款期限內償債能力下降,還貸有困難時,不要自己硬撐。工行的客戶可向工行提出延長借款期限的申請,經銀行調查屬實,且未有拖欠應還貸款本金、利息,工行就會受理您的延長借款期限申請。
四、貸款後出租住房不要忘記告知義務。當您在貸款期間出租已經抵押的房屋,您必須將已抵押的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
五、貸款還清後不要忘記撤銷抵押。當您還清了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後,可持銀行的貸款結清證明和抵押物的房地產其他項權利證明前往房產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核心撤銷抵押。
六、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申請按揭貸款,銀行與您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借據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於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作為借款人,您應當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據。
⑷ 買房貸款注意哪些問題,買房貸款需要注意什麼
一、按揭買房基本條件
1、借款人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已與公司簽訂了《市商品房預(現)售房買賣合同》,根據個人信用情況,並已支付了銀行規定的首付款比例,較低為30%以上;
3、貸款金額根據借款人的信用情況、職業、教育程度、還款能力、所購住房變現能力等情況確定。
二、按揭買房提供資料
1、購房人與公司簽訂的《市商品房預(現)售房買賣合同》、30%以上房款收據;
2、購房人有效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單身證明);
3、購房人收入證明(銀行提供置於售樓處);
三、按揭買房一般規定
1、貸款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內,且貸款到期日原則上不能超過借款人(男)65歲、(女)55歲的年齡。
2、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的規定。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期限為1年以內的,執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期限為1年以上的,則於次年初執行新的利率。
3、按揭主要還款方式分為等本金和等本息兩種,購房人可自由選擇。等本金為按月還本付息,先多後少;等本息為按月還本付息,每月還款額不變(利率調整變化)。
四、住房按揭貸款流程
1、項目銷售組與購房人簽訂《市商品房預(現)售房買賣合同》,根據合同要求,付清所需首付房款;
2、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5日內,向房產交易核心市場所申請合同備案登記。
3、自首付款付清之日起七日內購房人提供符合按揭銀行要求的資料,直接向公司合作銀行提出申請。具體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房款收據、身份證、婚姻證明、收入證明及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3、貸款行對購房戶的各方面情況及手續進行調查、審查,與符合基本條件的購房人(包括購房人之妻)辦理初步手續,具體包括借款申請書、共同還款聲明、承諾、談話筆錄、借款合同、借據等;隨後購房人在貸款行開立存款賬戶或銀行卡,銀行報上級行進行審批。
4、申請審批期限一般為7日內。對超過該期限的,營銷部及時與銀行對接、了解情況、解決問題,積極協助購房人辦妥貸款,及時與按揭銀行簽訂階段擔保手續。
五、銀行貸款買房注意事項
許多消費者現在都採用貸款方式買房,然而,貸款畢竟不是件小事,要充分考慮周全才行。有關專家指出,消費者在貸款買房時要注意做到「六不要」:
銀行貸款買房注意一、申請貸款前不要動用公積金。如果借款人在貸款前提取公積金儲存余額用於支付房款,那麼您公積金賬戶上的公積金余額即為零,這樣您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也就為零,這就意味著您將申請不到公積金貸款。
銀行貸款買房注意二、在借款最初一年內不要提前還款。按照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部分提前還款應在還貸滿一年後提出,並且您歸還的金額應超過6個月的還款額。
銀行貸款買房注意三、還貸有困難不要忘記尋找身邊的銀行。當您在借款期限內償債能力下降,還貸有困難時,不要自己硬撐。工行的客戶可向工行提出延長借款期限的申請,經銀行調查屬實,且未有拖欠應還貸款本金、利息,工行就會受理您的延長借款期限申請。
銀行貸款買房注意四、貸款後出租住房不要忘記告知義務。當您在貸款期間出租已經抵押的房屋,您必須將已抵押的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
銀行貸款買房注意五、貸款還清後不要忘記撤銷抵押。當您還清了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後,可持銀行的貸款結清證明和抵押物的房地產其他項權利證明前往房產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核心撤銷抵押。
銀行貸款買房注意六、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申請按揭貸款,銀行與您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借據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於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作為借款人,您應當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據。
所謂按揭是指購房者向開發商購買房屋時,先預付購房款的一部分(一般為30%-50%),其餘房價款向銀行貸款,而以購房合同項下的房地產及其相關權益抵押給銀行做為還貸的保證,並由開發商為購房者作擔保的行為。
購房者選擇按揭買房時,需向提供按揭的銀行(貸款行)提供以下資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
2、固定經濟收入證明。
3、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見證的商品房買賣契約正本。
4、貸款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銀行對購房者提供的資料進行真實性、可靠性、合法性審查。審查合格後,由貸款行、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房地產抵押(按揭)合同》、《樓宇按揭貸款合同》(此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購房者承擔)。三方共同去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購房貸款抵押(按揭)登記。其中,購房者應提交如下證件:
1、房地產管理部門見證的商品房買賣契約正本。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依此生效的樓宇按揭貸款合同。
4、抵押申請表及抵押合同原件。
5、委託他人代為登記的,需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根據《房地產抵押(按揭)合同》、《樓宇按揭貸款合同》規定,購房者必需履行以下義務:
1、將房地產抵押登記證明連同契約正本交貸款行執管。
2、期房交付後,三個月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取得《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直接將三證交貸款行保管(此時開發商的擔保責任解除)。
3、自費為抵押的房產辦理保險,保險期不短於按揭期,投保金額不低於抵押物總值,並以貸款行為第1受益人,將保險單交貸款行持有。
4、未經貸款銀行書面同意,買房者不能對房產進行出租、出售、拆除、改建、再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
5、每月按時歸還本息,逾期則按天數加收罰金。
6、結清全部貸款本息、罰金和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後,會同貸款行向原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收回《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及保險單。
⑸ 房產公證需要帶什麼資料
房產公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證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產產權相關的證明材料,房屋買賣合同等;
4、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房產抵押貸款辦理流程如下:
1、准備貸款材料:借款人將貸款申請貸款所需的文件、證件按要求准備齊全;
2、銀行面試,提交貸款申請和材料;
3、下戶:與銀行對接的評估公司對按揭房屋進行實地勘測、評估(除抵押物下)外,經營性貸款常常需要對企業進行實地調查。
房產證補辦手續:
1、由房屋產權人寫一份申請書,寫明產權證丟失原因、經過、丟失的時間、地點等內容,產權人簽字蓋章,並由產權人所在單位蓋章。
2、產權人帶著簽字蓋章後的申請書到各區縣房地局的原產權證發放機關辦理具體事宜。由原發證機關開介紹信,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第四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⑹ 律師辦理遺囑見證業務操作指引
律師辦理遺囑見證業務操作指引,是中華律師協會為了指導律師承辦繼承業務,指導律師從事繼承業務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指引。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律師辦理有關遺囑見證的非訴訟法律業務,提高律師辦理專業業務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指引,供律師在辦理法律業務時作參考。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並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律師遺囑見證是指律師應遺囑人的委託,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
第四條 律師遺囑見證的時間應當是被見證的法律行為發生之時。律師見證的空間應當是律師本人在見證時視眼所能見到的范圍。
第五條 從事遺囑見證工作的律師必須具備律師資格,並持有律師執業證。遺囑見證應當由兩名律師共同辦理。
第六條 律師辦理遺囑見證的基本原則
(一)直接言詞原則,即僅能就律師本人視眼(親自)所見范圍內發生的具體法律事實進行證明;且僅對遺囑見證的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本人)用言詞形式當面陳述的法律事實進行證明。
(二)真實合法原則,即真實的反映和客觀的確認正在發生的法律行為,查清與見證遺囑有關的所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防止出現因工作失誤或未能發現導致的足以引起遺囑無效的法律瑕疵。
(三)迴避原則,即律師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遺囑見證業務。
(四)記錄原則,即對遺囑見證全過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詞的陳述做書面記錄,提高遺囑見證過程的可證明性。
(五)保密原則,律師對委託人申請辦理的遺囑見證事務,應當保守秘密。
第二章 簽訂專項事務服務委託合同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收案審查,律師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或拒絕接受委託。
第八條 接受遺囑人的委託應當製作收案談話筆錄,由遺囑人簽署。律師應當向遺囑人告知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見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入談話筆錄。
第九條 遺囑人應當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託手續,簽訂專項事務服務委託合同,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 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 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 委託人不是遺囑人本人的,還應提供遺囑人簽訂的授權委託書;這里的授權委託書中的授權范圍是委託律師對遺囑進行見證而不是設立遺囑。
(四)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專項事務服務委託合同中應當逐項載明委託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雙方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接收
第十一條 律師在接收需見證的遺囑及相關的文件時,如必須接收原件,且遺囑人在移交時要求律師簽收,則相關原件在歸還時一定要由遺囑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員簽收。
第十二條 遺囑人要求在見證後歸還相關文件的,應製作文件交接及歸還記錄並由雙方簽收。
第四章 見證程序
第十三條 遺囑是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婚姻一樣,其生效和無效的規則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原理,同時,有關遺囑的形式和效力在《繼承法》和繼承法的司法解釋中有進一步的規定。律師在遺囑見證中提供服務的依據是《民法通則》、《繼承法》、《民通意見》、《繼承法的意見》和《律師見證工作細則》。
第十四條 律師遺囑見證時應當堅持直接言詞原則和筆錄原則,當面詢問本人並製作下列筆錄:
(一)製作委託人談話筆錄,調查委託人是否為遺囑人本人,及是否具有委託許可權等內容;
(二) 製作遺囑人談話筆錄,內容為了解遺囑人的身份和能力,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等,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三) 製作代書人、見證人談話筆錄,內容為了解代書人、見證人是否具有見證資格(見證人、代書人的資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了解見證的過程;
(四) 遺囑見證活動中其他人的談話筆錄;
(五) 製作律師遺囑見證活動自身筆錄,內容為遺囑見證的全過程,從時間、地點到程序方面製作律師見證的工作記錄。
第十五條 律師要嚴格審查立遺囑的過程,特別注意遺囑人談話筆錄的內容:
(一) 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二) 遺囑人的身份關系基本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 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四) 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五) 遺囑人對其提供的遺囑沒有修改或補充的,遺囑人應當在律師面前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遺囑人對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有修改或補充的,經整理謄清後,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六) 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七) 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八) 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談話筆錄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後,遺囑人、見證人、律師在談話筆錄上簽名。如果遺囑人有特殊情況,應有針對性的採取辦法,如存在遺囑人年老體弱,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遺囑人為聾、啞、盲人或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等的情形,律師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十六條 建立了一套筆錄體系後,律師根據筆錄的內容從不同的方向收集下列證據:
(一) 對遺囑要處分的財產狀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審核,要求委託人提供遺囑要處分的財產的權屬證明並審查;
上面所述的證明是指產權證、合同、發票、法院判決、調解書、仲裁文書、單位證明等可以證明財產權屬的材料。遺囑人對自己的財產及以後可能取得的財產權益做概括性處分的,可不提供產權證明;
(二) 審查遺囑人的身體狀況、身份關系基本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的書面證明,審查遺囑人出具的神志清醒,能夠立遺囑的醫學證明書;
(三) 審查代書人、見證人(鄰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的身份證明,審查見證人與遺囑人及遺囑繼承人/受益人簽署的無利害關系的聲明書;
(四) 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律師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律師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五) 提取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的筆跡並存檔;
(六)審查間接的、輔助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的使用。
第十七條 律師應當注意,除了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務院所屬部門規章外,還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地方政府規章。這些地方法規及各類規章未必導致見證遺囑無效,但可能導致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因此律師應勤勉盡責,查清與見證遺囑有關的所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凡是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不應由律師見證的不得見證,如發現遺囑人有違法動機或內容,律師應予以制止並拒絕見證。
第五章 遺囑和律師見證書
第十八條 遺囑和律師見證書是不同性質的法律文書,有不同的法律作用,是律師遺囑見證程序中必須具備的法律文書。遺囑是出具律師見證書的必要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囑,是出具律師見證書的充分必要條件:
(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四)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內容完備,文字表述准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若遺囑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得出具律師見證書並終止工作,收取已工作部分服務費。
第十九條 《律師見證書》的份數可按委託人的需要進行製作,《律師見證書》由所統一編號後列印、蓋章。見證業務辦理完畢後,承辦律師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立卷歸檔(特別強調包括遺囑和律師見證書),送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二十條 出具律師見證書,律師應履行附隨的告知義務,對遺囑見證委託人需要掌握的內容進行告知,防止委託人誤解或理解錯誤。
第二十一條 對於無法通過見證來證明的問題應當明確告知,不得基於主觀判斷給予肯定的結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遺囑見證卷應當列為密卷保存,遺囑人死亡後,轉為普通卷保存。遺囑生效前,遺囑見證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律師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僅作為律師從事遺囑見證業務操作時的參考,不作為評判執業過錯的依據。
附件一:遺囑的格式文本
附件二:律師見證書的格式文本
附件三:專項事務服務委託合同格式文本
⑺ 深圳羅湖辦理見證婚前財產見證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深圳立幫律師團辦理婚前財產律師見證的程序如下:
(一)准備好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等; 3、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也可以由律師進行代書,再在律師面前簽署正式的協議。
(二)雙方共同親自到律師事務所提出律師見證申請
(三)律師接受材料後,對雙方的身份和提供的材料進行必要的查證,對於符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見證,並簽訂委託見證合同。
(四)律師事務所派兩名律師親臨現場,審查婚姻雙方當事人身份、財產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對律師的查詢應如實回答,律師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並告知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整個過程律師應製作相應的律師見證談話筆錄,當事人應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筆錄製作完畢,雙方當事人在見證律師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書。
(五)律師出具律師見證書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⑻ 借款合同律師見證的流程有哪些
一.律師見證:
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申請,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謹慎審查證明的一種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
二.目的和作用
(1)見證某一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
(2)見證某一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合法性。
從法律屬性上看,在我國律師見證仍屬於「私證」,依法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不同於公證的證明力,公證書一般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即使如此,律師見證依然有很強的證明力。律師見證一般可以參照律師協會編制的操作指引進行,有很強的法律規范性和原則性。
三.見證的流程
1、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簽訂委託見證合同。
當事人委託律師進行見證時,律師會請當事人首先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並說明委託見證借款合同簽訂過程,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和證據。
律師對委託見證的當事人認真接待並製作筆錄,然後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符合見證條件的,應由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簽訂委託見證合同。
2、審查。
律師接受委託後,將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認真地進行審查分析。這是見證真實性、合法性的保障,也是見證的必經程序。審查的內容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可信,有關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師認為不完善或者有疑義,會讓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並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律師還將審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資格。
3、見證。
借款合同簽訂時,見證律師應監督法律文件的製作、復制,證明它們的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