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擔保人未簽字,銀行貸款合同有效嗎
銀行貸款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經鑒定擔保合同非您本人簽字,擔保合同無效。您可以向銀行說明情況,主張擔保合同無效,免除您的擔保責任。
以上律師意見·供您·參考
上海趙律師
㈡ 擔保人未簽字,銀行貸款合同有效嗎
關鍵要看銀行是否已經放款,如果放款的話就有效,沒放就暫時無效。銀行也有程序規定,擔保人不簽字的話是不會放款的。
㈢ 請問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嗎或需要擔保人簽字嗎
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擔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拿來的個人擔保書填好蓋了單位的章,屬於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如下情況下,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㈣ 銀行貸款在什麼情況下要有擔保人是否一定需要擔保人的簽字同意才能生效
一、存在一下情況需要擔保人:
1.無抵質押物
2.需要的資金比較大,抵押物估價不足
3.還款能力不足
4.外地人在本地貸款
5.綜合各種資產負債信息,徵信信息評估風險項較多
6.本身做的貸款品種就是保證類
二、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否則不在法律文書上簽署名字,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協議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畫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三、擔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1.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2.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3.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4.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5.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6.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五、如下情況下,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㈤ 擔保人不簽名的貸款有法律效應嗎
不會!首先,銀行沒有本人簽名的協議是無效
的!其次,你表姐犯了盜竊罪和詐騙罪!你可以報警!或者要求你表姐把銀行的欠賬還上!
㈥ 貸款時,擔保人簽字了,借款人沒有簽字,有效嗎
擔保責任是建立在債務債務關繫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成立,擔保責任是不成立的。
貸款到期,債權債務關系就結束了,因此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㈦ 貸款人本人不在貸款擔保人簽字後,銀行可以發放貸款嗎
假如你作為貸款人,已在貸款協議上簽字了,擔保人在你簽字之後的另一個時間也簽字了,那麼經過貸款銀行的審批後,銀行即可放貸的。
㈧ 銀行貸款擔保人不簽字算擔保嗎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擔保人不簽字的,不算擔保,本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的前提是,需要本人同意擔保協議內容,如非本人簽字或者未經本人授權而簽訂擔保協議的,該擔保協議對本人無效,本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