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適用房可以抵押貸款嗎
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的經濟適用房必須滿5年才可以,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是不能用來抵押貸款的。在經濟適用房滿5年後,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才能申請經濟適用房抵押貸款。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㈡ 經濟適用房可以進行抵押貸款嗎
經濟適用房抵押要注意什麼問題?
根據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經濟適用房的抵押及實行將可能導致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涉及抵押權實現後房屋的受讓人身份,如經濟適用房通過拍賣方式流轉,喪失房屋的家庭將重新依靠社會救濟與保障,而取得房屋的買受人一般而言不會是應予以保障的對象,這將可能違背經濟適用房制度設計的初衷。此外,亦不排除購買人通過這種方式惡意將房屋變相轉讓,從而實現投資增值目的。
第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因此,如將房屋抵押,則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由於經濟適用房所使用土地為劃撥土地,其制度設計初衷是為促進社會公平而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予以的一種福利安排。因此,在相關主體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主體不能發生變更。因此,本文認為,經濟適用房的權利人在未取得完全產權前,其不能將房屋用於抵押擔保。
但是,這里卻需要解決另一個問題,即由於經濟適用房的購買人其本身就是低收入家庭,其很可能無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此外部分人群或繳納了住房公積金,也需要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居住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借款需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而在房屋買賣中,通行的做法是將房屋抵押給貸款人以獲取貸款,這就需要經濟適用房具備融資擔保的功能。經濟適用房的購買人可以將房屋抵押給指定的貸款人(主管機構認可的金融機構)用於支付購房款,此外其不能用於其他目的抵押擔保。此種情況下權利人實現抵押權的,如是國有土地則可按現行規定予以處理。主管機關應先將房屋所佔范圍的土地徵收為國有,而後將該經濟適用房產權填補完整後房屋的取得人應補繳土地成本,即土地出讓金,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置。
㈢ 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可以抵押貸款嗎
摘要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㈣ 經濟適用房可以作抵押貸款嗎
經濟適用房可以抵押,但是必須要購房滿滿5年以才可以抵押。因為不滿5年不能提供有關房產證明,沒有房產證明在我國是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㈤ 經濟適用房可以用於抵押貸款嗎
您好!。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房自購買合同備案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㈥ 經濟適用房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使用經濟適用房可以來辦理抵押貸款,但需要看該房子是否滿足有關貸款條件。經濟適用房是受到國家照顧的房屋,房價相對來說低些,所以五年內的經濟適用房不能做抵押貸款,需要五年後補交差價轉換為貸款產品房才能申辦貸款。
經濟適用房抵押貸款條件:
1.18-55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信用良好,收入穩定,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需要持房產證到房屋所在地的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收益價款的繳款手續,在國土部相關部門完成測算應繳納的金額後,收取相應的款項並開具繳款憑證。
4.在開具土地收益價款繳款憑證後90天內,持該憑證及相關交易材料,到房地產交易登記核心申請辦理完全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拓展資料】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