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具體是什麼意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戶、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其依法取得且經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登記確認的已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擔保取得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②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是:
1、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等證件;
2、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程序合法且行為規范;
3、土地的農業用途未被改變;
4、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流出方同意抵押的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③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土地流轉是一樣嗎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土地流轉不一樣。適用的法律條文也不一樣。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第二章 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④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
抵押貸款需要符合的條件:
(一)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等證件;
(二)土地承包或流轉程序合法且行為規范;
(三)土地的農業用途未被改變;
(四)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進行處置。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⑤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可以的,符合物權法的規定。不僅土地承包經營權,淺海灘塗經營權、林權作為抵押東北已經有了成熟的經驗。《金融時報》已經先後多次報道了這一做法,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先後幾次召開現場會,推廣上述三種抵押貸款辦法。
⑥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不可以。關於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我國《擔保法》、《物權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第37條第(二)項和《物權法》第184條第(二)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因為這種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2條規定:「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也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押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依照《擔保法》第34條第一款第五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和《物權法》第180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方同意,則可以抵押。因為這有利於促進對荒地的開發利用,且其經營周期較長。
(6)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如何處置擴展閱讀
《擔保法》第37條2項和《物權法》第184條2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這是因為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
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⑦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怎麼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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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序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貸款行申請抵押貸款,需提交下列資料:
1.農戶
(1)借款申請書;
(2)其配偶須簽注同意借款意見(含個人獨資類型的農業企業);
(3)借款人身份、戶籍和婚姻狀況的證明;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5)縣農委牽頭組織的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
(6)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7)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8)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9)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2.農業企業
(1)借款申請書;
(2)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貸款卡、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
(3)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借款的證明文件;
(4)企業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財務資料;
(5)企業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的相關文件(合同及協議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7)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的評估報告;
(8)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9)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11)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⑧ 土地經營權可以貸款嗎
可以
中國央行發布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辦法,從貸款對象、貸款管理、風險補償、配套支持措施、試點監測評估等多方面,對金融機構、試點地區和相關部門推進落實「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明確了政策要求。
「兩權」為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
辦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抵押率、額度、期限、利率,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借款人獲得的「兩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
辦法要求,堅持不改變公有制性質、不突破耕地紅線、不層層下達規模指標,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且不能超過農民承包土地的剩餘年限。明確借款人要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時要採取多種方式,並保證農民基本居住權。
以下為全文: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要求,依法穩妥規范推進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日前,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兩個辦法」從貸款對象、貸款管理、風險補償、配套支持措施、試點監測評估等多方面,對金融機構、試點地區和相關部門推進落實「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明確了政策要求。
「兩個辦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抵押率、額度、期限、利率,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借款人獲得的「兩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試點地區政府要扎實推進確權登記頒證、流轉交易平台搭建、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配套工作,為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提供基礎支持。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靠實職責分工,扎實做好試點組織實施、跟蹤指導和評估總結。
「兩個辦法」要求,試點要依法穩妥規范推進,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要求堅持不改變公有制性質、不突破耕地紅線、不層層下達規模指標,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且不能超過農民承包土地的剩餘年限。《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明確借款人要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時要採取多種方式,並保證農民基本居住權。「兩個辦法」均鼓勵地方政府部門通過貼息、風險補償基金、擔保公司擔保等多種方式,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及緩釋機制,保證試點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