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不良貸款審計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案例一:發放無效抵押貸款
在對某農商銀行進行審計時發現,該農商銀行向客戶范**發放抵押貸款53萬元,抵押人楊某。在抵押貸款發放過程中,抵押合同相關文本、抵押人夫妻雙方簽字均非本人,貸款公證及抵押登記手續均由貸款審查人胡**(分理處主任)代簽、代辦,貸款不良訴訟後,經當地人民法院認定抵押無效,農商銀行無法處置抵押物。目前該筆貸款已核銷。
從本案例看,檢查過程是簡單的,從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就可以看出,無效抵押的事實非常清楚。那麼在實際的審計過程中,如何對抵押有效性進行審計呢?或者說該從哪些方面入手審計呢?
(一)關注兩類貸款
1.關注抵押物未處置的核銷貸款
近年來,特別是《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財經〔2014〕146號)文下發以後,呆賬核銷的條件、程序都比以前放寬很多。但是,一般情況下,在抵押物未處置的情況下,行社不太可能去核銷貸款,除非抵押物存在瑕疵,或者抵押手續存在瑕疵。所以要重點關注抵押物未處置的核銷貸款。
2.關注長期未訴訟的抵押貸款
相對於保證貸款、信用貸款,抵押類貸款處置要容易得多,受損失的程度也較小,可以採取普通訴訟的方式,也可以直接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處置速度比較快。在抵押物足值的情況下,直接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往往是最好的選擇。也就是說,抵押貸款的處置應當是比較迅速的。在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長期未訴訟的抵押貸款,應當引起審計人員的足夠重視。
(二)具體的審計方法
如果在審計中發現存在上述情況,審計人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檢查抵押的有效性:
1.抵押手續是否為本人辦理(一是檢查抵押人簽名與貸款調查人、審查人簽名是否相似,包括筆跡、墨水等,這主要考慮內外勾結作案的問題;二是檢查抵押人與共有人的簽名是否相似。這個主要考慮共有人不同意抵押,抵押人冒共有人簽名的情況。)
2.抵押合同是否存在瑕疵,執行合同號有沒有差錯(包括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單等執行合同號是否一致);
3.是否簽訂了抵押物補充協議,是否存在抵押人惡意以租賃權來對抗抵押權的情況,特別是關注租賃期限在5年、10年以上的情況;
4.有沒有共有人共同簽章(主要是關注抵押物權證上為共有權屬的,抵押物清單上有沒有共有人簽章);
5.抵押物本身有沒有存在瑕疵(比如是否是未成年人房產抵押;部分房產沒有房產證的,有沒有與抵押人簽訂同意一並處置的承諾書;是否存在相關稅費沒有繳清的房地產抵押的情況等)。
6.抵押物評估價值是否偏高。抵押物評估價值過高的問題,在實踐中比較普遍。如某農商銀行向客戶潘**發放船舶抵押貸款550萬元,該筆貸款抵押物為兩艘遠洋魷釣船。辦理抵押前,兩艘船進行了維修,因修理費問題與修理船廠發生了法律糾紛,當地海事法院裁定船廠對兩艘漁船享有留置權,調查人員調查報告未反映上述情況。辦理抵押時,該農商銀行自行評估價值分別為1400萬元和550萬元。貸款不良後,當地海事法院以300萬元和30萬元的評估價公開拍賣,法院評估價只有該行自行評估價的16%,最終拍賣價款為345萬元,修理船廠優先受償後該農商銀行僅受償25.86萬元,損失率在95%以上。
在這個案例中,一方面,客戶經理貸前調查嚴重失實,對抵押物被留置這一重要情況未調查清楚;另一方面,抵押物的評估價值與實際價值偏離過大,拍賣價只有評估價值的16%。在實踐中,抵押處置不足這類情況應予以重點關注。
案例二:發放借名貸款
在對某農商銀行進行審計時發現,**支行向鄭**、徐**等六戶借款人發放貸款共計130萬元,實際均為**暖通設備有限公司使用,貸款利息及到期歸還貸款本息資金均來源於該暖通設備有限公司,或該公司主要股東、法人代表子女賬戶。
2014年4月15日,某農商銀行向某化工有限公司發放抵押貸款1900萬,由該公司名下房地產抵押,到期日2015年4月14日,用途歸還政府應急周轉資金。貸款逾期後,三次拍賣抵押物流拍,最終法院裁定以1294萬的金額以物抵貸,尚懸空本金606萬元及利息272萬元。後與企業協商,於2016年3月28日,將懸空的606萬貸款平移給某納米科技有限公司(實際為原企業法人代表控制),所欠利息272萬擬核銷;將該抵債資產轉租給該納米科技有限公司,同時,對已訴訟,並對其個人資產進行保全的企業法人代表夫婦進行撤訴,解除資產查封。
該案例中,通過平移將貸款本金予以落實到新的債務人,從表面上看,似乎損失了部分利息也可以理解,畢竟是處置不良貸款。但是,平移後的企業實際上也是由原法人代表控制,無非是換了個股東而已。同時,該支行放棄了對原法人代表夫婦已查封的個人資產,一旦平移企業無法正常經營下去,再想對原法人代表夫婦主張權利已不可能,其個人資產面臨被轉移、被其他債權人查封的風險。因此,上述案例實際上是放棄了對借款利息的進一步追償。
對於債務重組、平移的貸款,審計時應當關注以下方面的內容:
1.通過查看企業重組、平移的相關協議,看平移過程中,是否有貸款本金、利息懸空的情況;
2.關注重組、平移後,擔保條件有沒有弱化(比如抵押變成保證、房地產抵押變成機器設備抵押、保證人能力明顯不足;平移後原法人代表、主要股東、保證人脫保等情況)。
(二)放棄對借款人或保證人的追償。
第一個案例:2009年8月31日、12月28日某農商銀行分兩筆向某鏡業有限公司發放貸款總計600萬元,由某玻璃銷售有限公司提供保證。貸款不良訴訟後,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保證人於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325萬。事後經當地人民法院調解,該農商銀行放棄對保證人其餘債權的追償。
第二個案例:2013年4月12日,某農商銀行向某傘用新材料有限公司發放抵押貸款106萬元,由該公司名下房地產抵押;同年12月27日,向該借款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500萬元,敞口50%,由某紡織漂染有限公司保證。原法人代錶王某與農商銀行簽有保證函一份,約定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間最高額融資750萬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在起訴時未將王某列為共同被告。
上述兩個案例中,一個是放棄對保證人的追償,一個是放棄對借款人的追償。審計當中應當關注以下兩個方面內容:
1.關注法院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是法院裁定借款人(或保證人)免除責任(或部分責任),還是行社沒有將部分債務人共同起訴,或起訴後又撤訴,撤訴的理由是否充分。
2.關注企業不良前股權結構變化情況。在實踐當中,我們應關注企業股東變更登記表,多次變更的,要關注是否連續,檢查變更登記表與公司章程是否匹配;關注貸款發放時,企業所提供的章程是否為最新的章程,必要時可以到工商登記網上查詢。
目前,有很多企業為逃廢債,將股東、法人代表變更,上述案例中,王某為原企業主要股東和法人代表,後將股權轉讓給其父親,法人代表變更為其父親。這是有明顯的逃廢債意圖,由其父親承擔債務,將個人資產轉移到女兒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來的保證函仍有效的,必須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三)未及時處置不良借款人賬戶資金或股金。
第一個案例: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某農商銀行向某照明有限公司累計發放貸款6筆、共480萬元。經查,2014年4月23日,借款人首筆貸款逾期至審計日2016年5月6日兩年時間內,借款人賬戶入賬166筆,轉入金額452.42萬元,該行未採取相關追償措施。
第二個案例:2014年10月11日,某農商銀行向某銅業有限公司發放保證貸款750萬元,貸款逾期後,已於2015年7月31日核銷,核銷貸款本息786.83萬元,保證人之一的趙某在農商銀行有99750股股權,並於2016年2月18日贈與其女兒,至審計日止尚未處置。
上述兩個案例,一個是沒有對債務人存款賬戶進行凍結、止付處理,另一個是沒有對債務人在本行的股權進行處理,沒有對其股權贈與行為提出疑義。
對於這類問題,審計時可藉助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重點關注以下三個模型,發現可疑數據要逐戶核查。
1.逾期貸款的借款人及擔保人存款賬戶余額監控;
2.逾期貸款未結清擔保人股金明細;
3.逾期貸款未結清客戶股金明細。
案例五: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不規范
審計發現某農商銀行合作的某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風險金賬戶未實行專戶管理;簽訂的擔保合作協議中無擔保代償時間的規定,擔保合作協議書中規定「在被擔保信貸客戶出現違約情形時,應按規定首先對被保客戶進行司法追償」,這一規定與連帶保證責任規定不符,不利於及時實現債權。
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的初衷是好的,有利於解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的問題,也有利於銀行防範信用風險。但是,從擔保公司實際運作的結果來看,「種下的是龍種,收獲的是跳蚤」。從擔保公司自身看,大多數擔保公司偏離主業,利用擔保公司平台從事倒貸、融資業務。從銀行的角度看,好的客戶自己有抵押物、好的保證人,不需要多支付費用找擔保公司擔保。往往是借款企業本身不太符合貸款條件,從增強保證實力的角度出發,要求借款人必須由擔保公司擔保,將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最終出現大面積違約。由於擔保公司牽扯到政府出資等方方面面的關系,給我們的不良處置帶來很大的困難。
在實踐中,審計時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金(風險金)有沒有專戶管理;(現實當中,由於很多行社考慮到支行考核問題,保證金沒有實行總行專戶管理,而是分散在各支行,不利於保證金的處置)
2.關注貸款放大倍數;(按照銀監部門和浙江省聯社相關規定,擔保公司擔保總額最高不超過其繳存保證金的10倍,要關注擔保公司保證金是業務發生一筆繳存一筆,還是一次性繳納,余額控制;單戶最高擔保余額按不超過擔保公司凈資產的10%控制)
3、關注擔保公司合作協議。(要關注有沒有合作協議;合作協議中的條款有沒有不利於債權實現的條款。上述案例中,合作協議規定,被擔保客戶違約時,應首先對被保客戶進行司法追償,這一條款就將連帶保證責任變成了一般保證責任,不利於銀行債權的主張)
② 銀行貸款審計報告
貸款審計報告
根據《關於對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質量進行現場檢查的通知》要求,我們檢查組於2009年6月11日――-7月6日對所轄的支行機構進行了抽查,現將審計結果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某支行人民幣貸款547億元,不良貸款總額上升明顯,由2005年的525億元上升到2004年的644億元,升幅為23%。
(二)存在的問題
1、貸款制度執行不嚴
(1)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嚴
如某支行對某開發公司2005年發放了500萬元的貸款屬借新還舊,貸款實際上在2004年以前已發放。 1、「借新還舊」很普遍,這主要與考核硬指標有關 2、信貸員的道德風險
3、支行對於「借新還舊」貸款的潛在風險認識不足、貸後管理不到位、考核機制不科學等因素,導致「借新還舊」貸款頻繁出現。
4、使用「借新還舊」貸款方式的政策約束較貸款「展期」寬松,「借新還舊」貸款也就成了信用社轉化不良貸款、保全信貸資產的一個手段,甚至作為鞏固和發展客戶的絕招。 (2)、無效抵押和擔保無效
1、 該支行給10戶企業貸款,金額39000萬元屬於無效抵押貸款,貸給47戶,金額199000萬元的款項為無效擔保貸款 第一,共有財產,單方授權抵押。 第二,抵押物不足,抬價湊數。
第三,跨系統存單,無通融協作規定。 第四,多頭(次)抵押。
第五,憑印、證件支取的存單(折)作抵押物,處理時處於被動 第六,第三者所有的抵押物,無授權證明書。 第七,借款逾期,貸方處理抵押物不及時。 (3)保證貸款風險大
某支行對地產公司發放的1.7億元的保證貸款風險較大,一是借款人目前財務狀況差,
處於虧損,二是發放的貸款為短期貸款,但實際上投入了回收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而且擔保人財務狀況不理想
2、 審貸分離制度未按要求執行。
某分行貸款審查和發放未分設兩個部門。一般來說貸款業務的流程是首先由客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然後通過各項審查、提供各種擔保,最後才簽訂貸款協議及借款合同,發放貸款。在這其中審查和發放是相互制約、是抵禦貸款風險重要措施。該支行的行為會導致支行在沒有充分審查時就發放貸款(人員風險)引起貸款貸款的還款風險增加。 3、 長期貸款轉為短期貸款
某支行向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發放短期貸款4000萬元,期限1年,但實際上,該筆貸款是對一個開發時間長達8-10年的項目發放的首期貸款。
將長期貸款轉為短期貸款,因為長期貸款有於其期限長,風險比短期貸款要大,相應地形成不良貸款的機會也會相應地比短期貸款的大,這就成為了支行用以降低不良貸款的一個手段。
(三)意見及建議
一、要加強信貸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信貸員崗位責任制度。對信貸員實行嚴格的工作質量考核獎優懲劣。對因主觀、人為違規造成的資金損失,信貸員要按比例賠償
二、加強管理,從切實防範信貸資金風險的角度減少「借新還舊」的貸款增量
三、規范操作,加強內控制度建設。盡快分立貸款相關的審查和發放部門。
四、完善抵押貸款手續制度,確保抵押貸款合法性
五、盡快推行統一授信制度,建立起對風險決策的統一管理,嚴格按照上級行授信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發放貸款,堅決杜絕超許可權、以貸收息等違規行為。 XX審計組
③ 關於銀行貸款審計問題
貸款審計報告
根據《關於對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質量進行現場檢查的通知》要求,我們檢查組於2009年6月11日――-7月6日對所轄的支行機構進行了抽查,現將審計結果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某支行人民幣貸款547億元,不良貸款總額上升明顯,由2005年的525億元上升到2004年的644億元,升幅為23%。
(二)存在的問題
1、貸款制度執行不嚴
(1)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嚴
如某支行對某開發公司2005年發放了500萬元的貸款屬借新還舊,貸款實際上在2004年以前已發放。
1、「借新還舊」很普遍,這主要與考核硬指標有關
2、信貸員的道德風險
3、支行對於「借新還舊」貸款的潛在風險認識不足、貸後管理不到位、考核機制不科學等因素,導致「借新還舊」貸款頻繁出現。
4、使用「借新還舊」貸款方式的政策約束較貸款「展期」寬松,「借新還舊」貸款也就成了信用社轉化不良貸款、保全信貸資產的一個手段,甚至作為鞏固和發展客戶的絕招。
(2)、無效抵押和擔保無效
1、
該支行給10戶企業貸款,金額39000萬元屬於無效抵押貸款,貸給47戶,金額199000萬元的款項為無效擔保貸款
第一,共有財產,單方授權抵押。
第二,抵押物不足,抬價湊數。
第三,跨系統存單,無通融協作規定。
第四,多頭(次)抵押。
第五,憑印、證件支取的存單(折)作抵押物,處理時處於被動
第六,第三者所有的抵押物,無授權證明書。
第七,借款逾期,貸方處理抵押物不及時。
(3)保證貸款風險大
某支行對地產公司發放的1.7億元的保證貸款風險較大,一是借款人目前財務狀況差,
處於虧損,二是發放的貸款為短期貸款,但實際上投入了回收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而且擔保人財務狀況不理想
2、
審貸分離制度未按要求執行。
某分行貸款審查和發放未分設兩個部門。一般來說貸款業務的流程是首先由客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然後通過各項審查、提供各種擔保,最後才簽訂貸款協議及借款合同,發放貸款。在這其中審查和發放是相互制約、是抵禦貸款風險重要措施。該支行的行為會導致支行在沒有充分審查時就發放貸款(人員風險)引起貸款貸款的還款風險增加。
3、
長期貸款轉為短期貸款
某支行向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發放短期貸款4000萬元,期限1年,但實際上,該筆貸款是對一個開發時間長達8-10年的項目發放的首期貸款。
將長期貸款轉為短期貸款,因為長期貸款有於其期限長,風險比短期貸款要大,相應地形成不良貸款的機會也會相應地比短期貸款的大,這就成為了支行用以降低不良貸款的一個手段。
(三)意見及建議
一、要加強信貸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信貸員崗位責任制度。對信貸員實行嚴格的工作質量考核獎優懲劣。對因主觀、人為違規造成的資金損失,信貸員要按比例賠償
二、加強管理,從切實防範信貸資金風險的角度減少「借新還舊」的貸款增量
三、規范操作,加強內控制度建設。盡快分立貸款相關的審查和發放部門。
四、完善抵押貸款手續制度,確保抵押貸款合法性
五、盡快推行統一授信制度,建立起對風險決策的統一管理,嚴格按照上級行授信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發放貸款,堅決杜絕超許可權、以貸收息等違規行為。
xx審計組
④ 擔保公司擔保貸款風險分析
風險:
給別人擔保貸款需要承擔以下風險:
擔保人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擔保人。
擔保人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30,000元,擔保人可能被宣判破產。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綜上,一般擔保人需要承擔以上責任。
⑤ 擔保分析
一、貸款的法律審查
貸款法律審查是指銀行對擬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的書面審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檢查。貸款法律審查應達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手續完備(擔保合同審查詳見第五章)。所以,貸款法律審查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法人代碼證、貸款卡(證)等法律文件
審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辦理年檢手續;是否發生內容、名稱變更;是否已吊銷、注銷、聲明作廢等。
(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性
要審查其身份證原件,核實該法定代表人與營業執照上所載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該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所規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證其簽署的與本貸款有關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的真實合法性
要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經辦人是否超越職權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是否真實,授權內容、期限、事項是否清楚,授權是否有法律依據;審查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號碼,核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蓋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審查有關合同、文件、授權書,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字,合夥組織是否有各合夥人簽字蓋章,並審查其身份證。個人借款是否有個人簽字蓋章並審查其身份證。
(四)企業產權是否明晰
審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一套人馬、多塊牌子」且產權不清,管理混亂的情況。重點審查借款人的財產是否產權清晰,是否存在產權界定不清的情形。
(五)借款人注冊資本是否足額到位及其真實性
要審查借款人由誰出資,所佔份額為多少,資本金是否到位,權利義務是否明確。貸款償還責任是由企業法人獨立承擔、合夥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六)借款人經營范圍、方式是否與貸款用途相符
(七)借款人資產、負債的真實性
審查借款人資產的真實性,包括全部賬面資產與實際資產是否一致;包括凈資產情況;固定資產情況,對固定資產中房產、地產應核對產權證書;其他財產情況,要審查其有關原始憑證等。審查借款人負債的真實性,是否存在故意壓低負債或其他欺騙行為。
(八)承包、租賃等經營形式企業的審查
審查借款人章程、合夥協議、承包協議、租賃協議等,了解其經營管理方式;並依據借款人組織形式、合夥協議、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等審查貸款償還責任是獨立承擔、合夥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特別應當審查發包方與承包方、出租方與租賃方對貸款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九)借款人資產抵押、擔保情況
主要審查借款人資產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如已設定抵押,留給貸款方抵押的資產是否足以保障貸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對外擔保,對外擔保是否影響貸款安全。
(十)借款人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為或成為重大經濟案件的被訴人,可能嚴重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的。
二、借款合同的訂立
(一)要約和承諾
要約、承諾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意思表示的兩個階段。
1.要約。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希望對方接受並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又稱訂約提議。
借款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借款申請的行為,即為要約。在其他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簽訂借款合同的要約必須是書面形式,借款合同的要約也只能向特定人(即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書作為訂立借款合同的書面要約,必須具備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訂立根據和主要條款等內容。
2.承諾。是指被要約人(受約方)同意接受要約內容,決定與要約方就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簡單地說,承諾就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對要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或補充的答復都不是承諾,而是一種反要約或新要約。實踐中,借款合同的訂立往往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到最後承諾也即反復蹉商的過程。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來確定。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貸款的范圍和內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條款。銀行依據借款用途,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信貸政策,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等。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不得超出其經營范圍。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專款專用,否則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數額。借款數額是合同的標的,特別應注意大、小寫的一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貸款方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數額與所貸出資金金額的比率,借款利率分為年利率,以百分之幾(%)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幾(‰)表示;日利率,以萬分之幾(‰o)表示。貸款利率應根據貸款的種類、用途、期限的不同劃分不同的利率檔次。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據借款種類和借款用途來確定,短期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中長期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6.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還款資金來源,是指借款人可以用於歸還貸款的資金取得渠道。按照常規,固定資產貸款還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有:項目投產後所得稅前的新增利潤、新增折舊基金等。流動資金貸款因種類繁多,還款資金來源渠道亦較多,在此就不詳細列舉。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用何種方式將貸款歸還給貸款人。必須在合同中具體註明。如果是分期償還,要明確載明每次償還的貸款金額和具體時間。此外,銀行最好在合同中約定貸款人按照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7.擔保條款。擔保條款是銀行債權實現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為促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保障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目前我國銀行業已廣泛採用擔保貸款方式。
8.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9.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當事人一方提出的,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條款也構成借款合同的內容。
(三)借款合同的簽訂與生效
借款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經辦人蓋章,並加蓋法人公章。銀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須查驗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的真偽和有效期限。
實踐中應注意借款合同的生效條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有:
1.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自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簽字蓋章之後才能生效。
2.合同自標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動產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3.附生效條件(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期限屆滿)時生效。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或鑒證的,只有經過公證或鑒證以後,合同才能生效。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自辦妥批准或登記等手續之日起生效。
(四)簽訂借款合同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1.關於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銀行借款合同大都採用格式條款,銀行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向對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說明。按照《合同法》規定,銀行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手寫條款填寫要謹慎、准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按照上述規定,手寫條款的效力要高於印製條款,這就要求銀行在增加手寫條款時必須謹慎、准確。
2.關於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連接問題。實踐中,各商業銀行對於借款合同的擔保基本上採用了主從分離的借款擔保合同。所以,簽訂合同過程中,主從合同的連結不當,就會到導致主從合同不能統一,借款合同失去有效的擔保,形成新的信貸風險。
3.注意合同條款的正確填寫。履行合同的首要依據是合同的條款。合同中有關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即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按照合同的條款和目的予以解釋,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確定。這種情況下,對銀行往往是不利的。例如《合同法》205條規定,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實際上變成了利隨本清或者按年計息的貸款,增加了利息清收的難度。
4.注意避免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中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據誠實信用所應負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一定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前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即為締約過失責任。
構成締約過失的情況包括: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一方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另一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財產損失。
(一)借款合同的變更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借款合同的變更主要涉及到借款種類、借款用途、數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的變更。借款合同當事人對變更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時,就可以變更借款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借款合同內容,將構成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所以在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原借款合同。如果當事人對借款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而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借款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借貸雙方變更合同時應依規定辦理,借款合同的變更才有效。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分為兩種:一是提前還款,二是貸款展期。《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為了保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通則》對展期作了限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短期貸款(1年以下〈含1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中期貸款展期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5年以上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二)借款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借款合同關系自始消滅。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1.約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或行使約定的解除權而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另一種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情況出現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即享有解除權,可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約定解除的內容以及行使方式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但是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2.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借款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4)在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義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借款合同的解除並不影響當事人一方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四、貸款的發放
借款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就宣告合同生效(雙方約定辦理公證的除外),各方就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條款。借款合同簽字蓋章之後,銀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也應償付違約金。
(一)銀行必須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銀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存在著遲延發放貸款和不足額發放貸款的現象。尤其是在先簽合同後審批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此類問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些都屬於違約行為,銀行應予以高度重視。
(二)嚴禁貼水貸款
在銀行信貸業務操作中,對於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貸款,習慣上稱之為貼水貸款。如,銀行借給企業100萬元,約定利率為年利5.3%。在發放貸款時,貸款人就預先扣除利息5萬元。將剩餘的95萬元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是貸了95萬元的本金,卻是按照100萬元的本金來收取利息。《合同法》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三)注意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在互負履行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覆行義務,或有不能履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
貸款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會同後,在未發放貸款或發放了部分貸款時,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償還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時,商業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暫停向借款人放款。
⑥ 銀行第三方擔保貸款業務 銀行如何辨認審計報告的真假
在中國注協的網站上可以查到所有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執業會員的部分信息,你完全可以根據審計報告上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聯繫到該事務所,對其所出具的報告進行詢問,以此證明真假,方便快捷同樣很保險
⑦ 小額擔保貸款
此銀行操作嚴重失誤,既然店鋪執照有問題當時貸款申請表為何通過,考察是如何考察的
⑧ 創業促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的項目計劃及可行性分析報告怎麼寫
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同時提交《就業失業登記證》或《殘疾人證》等證明材料以及經創業培訓機構審定合格的創業項目計劃書或可行性分析報告; 3、申請人的
⑨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需提報哪些材料
從事個體經營申請人需提報材料:
⑴申請人本人資料:
①貸款申請人及配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失業人員需提供失業證(或在人力資源「一卡通」系統中確認是自謀職業狀態);
③軍隊退役人員需提供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④高校畢業生需持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⑤殘疾人需提供殘聯部門核發的傷殘人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⑥隨軍家屬應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證及有關部門出具的隨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或其他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⑶反擔保證明;
⑷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外就業申請人需提報材料:
①貸款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反擔保證明;
③與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和境外僱主簽訂的就業方面的有關協議和合同;
④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用A4紙一式復印4份,提供原件,遞交復印件(身份證需復印正反兩面;戶口本需復印首頁、索引、卡片),房產證需復印完整,原件審核後當場退還本人。
創辦企業申請人需提報材料:
⑴申請人本人資料:
①貸款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軍隊退役人員需提供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③高校畢業生需持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④殘疾人需提供殘聯部門核發的傷殘人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⑤隨軍家屬應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證及有關部門出具的隨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
⑶當地的《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省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款票據》和《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貸款申請人必須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
⑷項目可行性分析及還貸能力報告;
⑸對創業1年以上的企業,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⑹反擔保證明;
⑺驗資報告;
⑻貸款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用A4紙一式復印四份,提供原件,遞交復印件(營業執照需加蓋單位公章),身份證需復印正反兩面,戶口本需復印首頁、索引、卡片。房產證需復印完整。原件核對後當場退還本人。
⑩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權要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