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企法人代表能給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嗎
國企法人代表可以給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⑵ 政府財政收入可以為企業提供擔保嗎
政府財政收入不能直接為企業提供擔保,國家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通過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給予業務補助、保費補助、資本金投入等方式,增強其業務能力,以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⑶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能為民營企業在銀行融資擔保嗎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扶工興貿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推進我區企業風險處置工作,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處置化解風險企業擔保鏈問題的若干意見》(溫政發〔2013〕55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推進企業風險處置工作的實施意見》(溫政辦〔2013〕110號)和中共溫州市委專題會議紀要〔2013〕53號精神,經區人民政府研究,現就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推進企業風險處置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原則
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以下簡稱為「國保民」),是指在企業風險處置過程中,以國有擔保機構有選擇、有條件地為民營企業擔保或改變其擔保關系的一項措施,旨在幫助有望脫險的風險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或使生產經營正常企業擺脫擔保鏈困境,實施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定向使用原則。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國保民」對實體經濟實施傾斜,適用對象必須是甌海區工業製造業實體企業。
(二)選擇使用原則。「國保民」作為風險企業處置和擔保鏈化解的重要措施,不宜普遍使用,只在特定的條件下對特定的對象適用。
(三)責任有限原則。「國保民」不是責任置換的包攬,在實施過程中,既不免除借款企業還款責任,也不免除擔保企業的代償責任,並且通過事前協商約定的方式,有限地履行擔保責任。
(四)資金安全原則。實施「國保民」,必須嚴格按照科學規范的操作流程進行,擔保金額以企業前三年平均納稅額的3-5倍為限,擔保產生的代償風險由企業、銀行和國有擔保機構三方協商承擔。
二、措施定位
根據定向使用和選擇使用原則的要求,「國保民」應定位在兩個環節上。
(一)作為風險處置措施之一。
當企業發生資金鏈斷裂出險,需要向企業注入新的資金進行幫扶時,國有擔保機構可以參與。具體情形如下:
1.根據企業出險的情況,經過綜合評估,認為通過幫扶有望使企業走出困境的,以國有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為條件,鼓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企業增加授信額度或增加貸款金額。
2.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為企業增加授信額度或增加貸款金額,經評估同意後,國有擔保機構可幫助企業向銀行融資提供擔保。
(二)作為擔保鏈化解措施之一。
1.為避免擔保鏈上正常企業受出險企業的牽連陷入困境,國有擔保機構可以為正常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融資。具體情形如下:
(1)正常企業因擔保企業出現風險失去擔保能力而出現擔保缺失的,國有擔保機構可替換出險企業為正常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續貸。
(2)正常企業因受風險企業的影響,需履行擔保責任為其代償貸款,出現資金緊張代償有困難或代償後產生經營有困難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企業擔保向銀行融資。
2.為避免擔保鏈上正常企業受到政府項目拆遷補償期間的牽連陷入困境,國有擔保機構可以為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融資。具體情形如下:
(1)正常企業因政府項目拆遷出現因失去資產抵押能力而出現擔保缺失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正常企業提供因政府項目拆遷部分的原資產抵押金額的擔保向銀行續貸。
(2)正常企業因政府項目拆遷出現因失去部分資產抵押而出現擔保能力下降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正常企業提供因政府項目拆遷補償資產評估金額的70%的擔保向銀行融資。
三、適用條件
根據主要原則有關要求,「國民保」的適用對象應該符合以下有關條件:
(一)本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製造業企業;
(二)行業知名企業或有社會影響力的龍頭骨幹企業;
(三)通過「國保民」有望走出困境的企業,或幫扶後能有效防止擔保鏈上企業連鎖出險的企業。
四、工作流程
成立區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工作聯席會議(或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工作的組織實施,並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與銀行共同向國有擔保機構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並對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1.企業申請報告;
2.企業基本情況;
3.企業財務報表、資產清單、債務清單;
4.與企業有關投資情況的說明;
5.具體可行的書面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
6.企業自願接受資產變更、處置、生產經營監管,財務審計監督,以及對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的股東會決議聲明。
(二)評估。
國有擔保機構接到企業申請後,即對相關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核。若材料不齊或資料不完整的,國有擔保機構應退回處理,並一次性充分告知退回原因;若提交材料齊全完整,國有擔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其資產負債、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審核評估:
1.是否符合「措施定位」和「適用條件」所規定的情形;
2.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企業有無違法經營,負責人、法人代表、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是否涉及違法犯罪行為或逃逸等情況;
4.企業法人是否涉及投機行為等情況;
5.企業產品訂單是否充足,產品市場前景是否看好,以及產品技術含量、品牌知名度、市場佔有率、企業行業知名度、影響力等企業持續經營發展能力的情況;
6.企業主要投資項目情況;
7.企業資產、負債情況(銀行借款、社會借貸、各類應付款等)、盈利能力、財務管理等企業財務狀況;
8.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的可行性;
9.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或將對擔保資金安全造成影響等。
為確保國有擔保資產安全,通過以上各方面的綜合審查評估,由第三方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給出明確意見或建議,包括企業《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的修改完善、風險控制途徑與措施、合適的擔保額度等事項。國有擔保機構根據評估機構意見綜合審定是否予以國有擔保,同意予以國有擔保的,要及時制定國有擔保綜合方案,連同第三方評估報告以及同意予以國有擔保的審批意見一並報區聯席會議備案。若涉及特別重大事項,或屬於特別擔保情況的,報區聯席會議審定。
(三)落實。
國有擔保機構組織人員按照公司相關工作規則,開展企業、銀行的對接協商工作,在對接協商過程中,要按照責任有限原則,與銀行約定可能發生的代償責任。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將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四)監管。
實施國有擔保工作後,國有擔保機構負責對企業提交的《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以及企業資產、股權等變更、使用、收益、處置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尤其是資金使用流向等經營活動要派人實時進行審查監督。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置,定期報告區聯席會議,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五)退出。
「國保民」作為企業幫扶處置過程中的一種臨時緊急措施,要建立健全退出機制。一是由國有擔保機構擔保的企業,其財務狀況回歸正常時,國有擔保機構及時退出;二是擔保合同期滿,國有擔保機構即刻退出;三是被擔保企業破產清算時,事先合同約定優先受償的,國有擔保機構優先退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府辦、區紀委、區人大財經委、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國資辦)、區國土資源局、區住建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金融辦、區地稅局、區國稅局、區工商局、區土地出讓辦、區征遷辦、浙江甌海鐵路開發有限公司、各街道辦事處、澤雅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為區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工作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經信局,負責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日常工作。
(二)成立國有擔保公司。在企業風險處置過程中,以國有擔保機構有條件地為民營企業擔保,以區經信局牽頭,由浙江甌海鐵路開發有限公司成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方式可以為全資公司或國有法人控股公司。
(三)強化統籌協調。國有擔保機構可以協同上市公司、並購基金、投行等機構對被擔保企業跟進投資;協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企業給予貸款利率優惠;給予企業擔保費用優惠等。繼續充分發揮區級政府應急轉代金作用,緩解企業還貸資金壓力。
(四)建立代償評估。若發生代償,則由區政府牽頭,區聯席會議進行責任審定,對適用對象是否符合條件、工作流程是否規范以及國有擔保機構介入後對企業的監督是否到位等方面進行評估。
⑷ 政府平台公司可以為民營企業做擔保嗎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及銀行要求
是否可以為其擔保關鍵取決於政府平台的擔保能力,銀行主要考核的保證人的擔保能力。如果政府具有擔保能力,其相關擔保手續也要合規合法。
⑸ 民事訴訟法第幾條規定政府不能為企業擔保貸款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十一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十五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如有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第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⑹ 政府怎麼給企業做銀行擔保
通常是去地方政府申請擔保,擔保方法和普通擔保基本一致。
一、政府貸款擔保是指地方政府提供擔保的機構、單位或企業的各種借款或發行的債券,包括經地方政府批准,由國有經濟單位以政府專項預算等作擔保的各種借款。
二、政府貸款擔保的特點:
貸款的對象是政府本身,則多使用具有擔保效果的規約條款。如使用限制性條款,貸款使用控制條款以及消極擔保條款等。
政府貸款的對象是政府之外的公私部門,則貸款方大都要求借款方所在國政府、政府機構或借款方母公司提供保證。
⑺ 國家和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
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限制的投資領域,都允許民營經濟進入,凡是承諾向外資開放的領域,都向民營經濟開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文規定的,不得另行設置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
鼓勵民間資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環保和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旅遊,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領域投資發展,選擇一批具有良好經濟效益的政府投資項目,向民營企業開放。
(7)政府公司能否為民營企業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中小企業一詞指各種所有制企業系統和以各種形式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企業。
其劃分標准由國務院企業工作部門根據企業的從業人員、銷售額、總資產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這類企業通常可以由一個人或少數人出資,員工人數和流動率都不大,所以大部分的經營都是由所有者直接管理,外界干擾較少。
⑻ 公務員為民營企業擔保借款是不是違法行為
公務員借錢不還的,並不算違規違紀,屬於普通民事行為。借錢不還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權。人民法院受理後,會開庭審理查明案件的事實以及審查證據,並依法作出判決;且判決書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8)政府公司能否為民營企業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是一種非刑罰處罰方法,是為了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即確認某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卻不判處刑罰。
在過去一段時間,對被免予刑事處罰的公務員,一般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如1988年,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賄賂罪被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規定,審判人員因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目前,上述規定已由《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所取代,而這兩項法律法規均未就公務員被免予刑事處罰後的政紀處分檔次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有關表述不夠嚴謹、周密。
⑼ 政府平台公司可以為民營企業做擔保嗎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及銀行要求
從法律角度上是可以的,只要這個公司的股東大會和國資委通過
操作上難度是很大的,一般兩家企業都會有緊密的關系,比如BT形式代建
現在地方債都在做審查,最好不要在風頭上
銀行會看這個擔保主體是否出銀監會監管平台,沒出平台很麻煩,出平台了就稍微好操作點
部分信託公司角度是認可這類增信的,當然前提是擔保的平台負債率及對外擔保不要太高
⑽ 國企可否為民營企業做巨額擔保
不可以。
如果純粹的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應徵得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管理職責的部門,即通常所說的國資委或國資局的同意,如果是國有控股公司,應根據公司章程的約定,對外進行擔保。當然,純粹國有公司如果未經有權部門同意,對外進行擔保的效力應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