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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貸款抵押擔保

發布時間:2022-02-16 18:37:28

㈠ 擔保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擔保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1、委託貸款: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託業務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

2、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① 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② 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③ 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㈡ 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按著《貸款通則》的規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按發放條件劃分的貸款形式主要有:委託貸款、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票據貼現等四種形式。所以選擇ABCD.
1)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2)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其特徵就是債務人無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擔保僅憑自己的信譽就能取得貸款,並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為還款保證的。這種信用貸款是我國銀行長期以來的主要放款方式。由於這種貸款方式風險較大,一般要對借款方的經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考察,以降低風險。
3)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4)票據貼現 票據貼現是指借款人將未到期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資金。

㈢ 委託貸款應具備什麼條件

委託貸款手續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是由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各商業銀行辦理的政策性貸款,具體貸款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領取並填寫《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申請書》。貸款人申請貸款時,需攜帶以下證明材料: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且申請貸款前,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年(即單位為職工匯繳累計滿24次),並且最近6個月為連續繳存;
(三)購買自住住房,並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契約;
(四)具有售房單位出具的不少於購房總價30%的《付款證明》;
(五)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能提供貸款單位同意的抵押、質押和擔保,並同意辦理公證、保險、抵押等手續。
(七)符合中心和承辦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中心審核
中心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及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確定是否准予貸款,並告知借款人。
三、貸款額度的確定
中心根據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單位及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情況及借款人所購房屋價格,計算並確定借款人實際貸款最高限額。借款人實際貸款額採取千位取整方式確定。
四、中心出具貸款意向書
中心根據計算出的借款人實際貸款最高限額及貸款期限確定貸款預期年化利率,並出具貸款意向書。同時借款人憑上述第一條規定材料及中心出具的貸款意向書到承辦金融機構領取貸款合同、抵押合同、代扣委託協議書、抵押申請登記表、保險等貸款所需的各種表格,正確填寫需借款方填寫的條款。
五、簽訂貸款合同和質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一)用有價證券質押的:
用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承辦金融機構收押保管,並由其負責核對有價證券的真偽;同時,借款人與承辦金融機構簽訂質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二)用房產抵押的:
用房產抵押的,借款人憑購、建、修房合同或協議與承辦金融機構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承辦金融機構在與借款人簽訂質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貸款合同後,須在借款人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修)房合同或協議上加蓋貸款標記。
六、辦理抵押登記
用房產抵押的,借款人和中心在填寫好的《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上加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印章。抵押雙方當事人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一)借款人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的,由抵押雙方當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證和借款人名章、《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到三門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
(二)借款人用所購現住房抵押的,由抵押雙方當事人持售房單位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和《三門峽市出售公有住房許可證》、售房單位開出的預交部分房款的交款收據、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借款人身份證和借款人名章、《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到三門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
(三)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由抵押雙方當事人持購房合同、《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復印件、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證和借款人名章、《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到三門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三門峽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
《房屋他項權證》或《三門峽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由承辦金融機構收押。
七、辦理保險手續
用房屋抵押的,憑《房屋他項權證》或《三門峽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到中心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住房保險》或《建(修)房綜合保險》手續。
保險單正本由承辦金融機構執管。
八、貸款公積金的請領和劃撥
(一)貸款公積金的請領
借款人將貸款所需的資料交承辦金融機構,承辦金融機構根據完備的貸款資料開出《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指標通知書》,填報《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基金請領表》上報中心,請領貸款公積金。

㈣ 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委託貸款合同法律性質上屬於民間借貸合同,而非金融貸款合同
委託貸款合同的貸款資金,雖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機構發放給借款人,但實質上的借款人並非是受託銀行,而是委託人,受託銀行僅為代為發放貸款,因此該類合同的性質,屬於民間借貸合同,不屬於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託貸款合同中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經常會約定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鑒於該類合同從法律上被定性為民間借貸合同,故其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及費用的綜合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月息2%,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已經按照月息3%履行完義務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委託人及受託銀行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
依據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簽訂的《委託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託銀行發放給借款人的,且受託銀行有義務協助收款,因此就從合同本身出發,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根據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受託銀行同樣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後,無需將委託人作為案件的當事人。
2.委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應當追加受託銀行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系的,受託人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對委託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人對受託銀行所發放的貸款,實際為委託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內容,均為委託人與借款人協商後確定的,因此委託人當然有權就委託貸款,單獨向借款人提起訴訟。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為進一步查清案件情況,應當將受託銀行列為第三人,便於案件的審理。
四、 關於擔保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為確保貸款的收回,經常會設定抵押、質押、保證或其它擔保形式,擔保權人也分為兩種,一種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一種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在發生糾紛後應當如何處理擔保,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擔保權人與訴訟主體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時,起訴人與擔保權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權利上並無瑕疵,在行使擔保權時,法律上無障礙。
2.擔保權人與起訴人主體不一致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擔保權人為銀行,但起訴人為委託人;又或擔保權人為委託人,而起訴人為受託銀行的情形。就上述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較為常見,鑒於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在簽訂《委託貸款款合同》及相關的擔保合同過程中,對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現上述不一致時,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受託銀行起訴,都不影響所設定擔保的效力,起訴人均有權要求相關主體承擔擔保責任。

㈤ 委託貸款合同涉及到抵押擔保的抵押權人應該是誰

委託貸款合同上的抵押權人應該是提供資金的企業,也就是委託人。受委託的人只是辦理相關事項,收取相應的費用,是不承擔責任的。

㈥ 委託貸款中抵押權如何設定

委託貸款業務中主要有以下合同關系:1、款項出借人與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2、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存在,由借款人與銀行簽訂,故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抵押給銀行。

㈦ 委託貸款中,借款人為貸款提擔抵押擔保的,債權和抵押權人必須是同一個人嗎

抵押人不得將抵押權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銀行單獨持有抵押權有什麼
抵押權具有從屬性,是為了債權而存在。應該是不可單獨轉讓的。

㈧ 中國銀行個人委託貸款貸款擔保

(一)個人委託貸款擔保方式由委託人確定,並告之我行。個人委託貸款為抵質押擔保的,抵質押權人應為委託人。
(二)擔保人應未被列入國際組織、中國或其他國家發布的制裁名單或制裁范圍,不在我行禁止與其建立或保持客戶關系的范圍。
(三)我行不得作為委託貸款借款人的擔保人,不負責審查擔保人資信狀況、押品狀況以及押品的監管等工作,且不發表任何意見。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㈨ 貸款擔保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主要對象是什麼貸款金額和用途區別相應資質

貸款擔保和委託貸款不是一類。房產抵押也算是貸款擔保的一種。委託貸款時銀行的中間業務。貸款擔保指的是擔保包括物人。委託貸款是一種貸款形式。委託貸款是借貸雙方協商的。

㈩ 審理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委託貸款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由資金提供人(委託人)與銀行(受託人)簽訂的委託合同及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分別在兩個合同中約定;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資金提供人(委託人)、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均在一個合同中約定。審判實踐中,從事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多為非金融企業,借款人則多為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按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由此引發了一個法律問題,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通過委託貸款形式向企業發放貸款是否就自然演變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觀點認為,《貸款通則》中規定委託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但對委託人的主體身份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因此,應視為法律允許所有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以「委託人」的身份將資金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委託貸款作為《貸款通則》規定的一種借貸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論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為委託人、受託人(貸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類合同應作有效合同處理。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但筆者認為,委託貸款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應結合委託人的身份、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不宜僅依委託貸款合同的外衣就認定此類合同為有效合同。理由是:《貸款通則》中關於委託貸款的規定,只是對委託貸款的操作形式及特點進行了概括性地表述,並未對委託貸款這種方式的效力作出規定。《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顯而易見。如前所述,當前我國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許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如果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披上委託貸款的外衣從事資金拆借業務獲得允許,將動搖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框架。委託貸款這種「過橋借款」雖然具備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實上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逃避金融監管、違規從事民間借貸牟利的途徑,明顯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如果對委託貸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作區分,無視對委託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錯誤引導進一步滋生民間借貸的亂象,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安全。
二、委託貸款合同中擔保權的行使
《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委託貸款的擔保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銀條法[1991]14號)第二條規定,委託貸款一般不需要擔保;有擔保人的委託貸款與其他經濟合同擔保成立的要求一樣,要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簽訂正式的擔保合同,其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要求。現實生活中,商業性的委託貸款(區分政府部門發放的政策性資金貸款)合同中,為了減少資金回收風險,絕大多數會設定擔保,並且多為物的擔保。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由於真正提供資金放貸的是委託人,銀行只是名義上的貸款人,因此,委託貸款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應該是委託人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也不享有擔保權。這時就涉及到另一個法律問題:在委託貸款合同中,設定受託銀行為擔保權人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委託人能否享有擔保權?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
1、委託貸款合同有效。如果擔保合同系擔保人與委託人簽訂,且擔保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如抵、質押登記),擔保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系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約定的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或擔保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權為受託銀行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託人擔保權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據《貸款通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批復,真正的債權人是委託人,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對所發放的貸款並不享有債權。根據合同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權基於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存在,屬於一項從權利。既然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就不存在為實現其債權而設立的擔保權,因此登記其名下的擔保權因主債權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時,盡管委託人是真正的債權人,但因委託人未按擔保法的規定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及履行相應的手續,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擔保權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擔保權。此時,委託人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缺乏法律依據。
2、委託貸款合同因被認定為規避法律而無效。委託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託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委託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託人與受託銀行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受託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託銀行主張,受託銀行實行債權後轉交委託人。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託銀行又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託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由於借款人由委託人確定,受託人系受委託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明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對委託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復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託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作為建設銀行擬定的標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於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並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復相沖突。
四、是否適用調解結案
在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力爭調解結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託貸款合同及相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並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而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尊重當事人對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還要加強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司法審查。不能將本屬無效的委託貸款合同及項下的擔保合同以調解書確認為有效,否則,不僅有違法律規定,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毫無疑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適用調解,但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調解「自願、合法」的原則,確保「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則應按照「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依法及時處理,確保案件處理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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