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東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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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公司法16條第2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對
2008年2月28日,A公司與B公司股東甲、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由A公司出借100萬元給甲,借款期限3個月,B公司作為保證人為借款人甲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B公司同意對本合同項下之借款的股東會決議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若甲逾期還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向A公司賠償借款期內的資金佔用損失外,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額為基數,以日萬分之二點一為標准,向A公司賠償資金佔用損失。當日,A公司將借款交付給了甲。同時,甲出具收條一份,收條載明:「今收到A公司人民幣現金大寫:壹佰萬元正。還款時間以雙方於2008年2月28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為准。」此後,B公司並未提供該公司股東會決議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甲也未償還借款本息。因此,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和B公司連帶償還100萬元借款本金和資金佔用損失。【審判要旨】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B公司的股東甲向A公司借款中B公司對甲的借款提供擔保,但B公司卻不能提供B公司股東會同意擔保的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B公司提供的擔保應為無效。故A公司與甲、B公司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除擔保條款的內容外,其餘合法有效。由於甲借款後,未按借款合同之約定向A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甲應償還A公司借款本金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B公司應對甲的欠款承擔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責任。【案件評析】本案是一起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由於未經擔保方股東會出具同意該擔保的決議,而擔保條款被法院確認無效的案件。我國法律對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法》第十六條,即(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第二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三款)「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本案中,B公司為其股東甲的債務提供擔保,根本未能提供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該擔保的決議,更遑論迴避及過半數通過等程序性文件的遵守。因此,該擔保條款被法院認定無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定,B公司應當根據債權人及其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債權人A公司在簽定借款合同對擔保條款進行約定時,就已知道B公司為甲的借款提供擔保並須提供股東會決議的重要性,且約定作為該合同的附件。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對擔保條款無效存有過錯。故根據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判處B公司對甲的欠款承擔甲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責任符合司法解釋的要求。對於本案例,還有部分人認為從保護交易的角度出發,在B公司已經蓋章簽署了借款合同作為保證人的情況下,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應當認定該擔保條款的效力,B公司是否對該擔保事項作出了股東會決議,屬於B公司的內部關系,與A公司無關。其實這涉及到對於《公司法》第十六條的性質和善意第三人的理解。《公司法》第十六條在法律上屬於強制性規范中的效力性規范,此規范要求當事人在進行公司活動時必須遵守,不得違反或變通。因此在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時,在程序上務必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因為法律一經公布就推定當事人對該法律規定是知曉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也約定了將股東會決議作為附件。可見A公司對該擔保事項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是應知的,不屬於善意第三人的范圍,即使A公司是所謂的「善意第三人」,但由於《公司法》第十六條是強制性規范,違反該擔保條款只能被確認為無效。所以,審查公司的擔保事項時,要區分被擔保的對方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如果被擔保對象屬於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的法定程序。如被擔保對象不屬於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也要審查公司章程對擔保數額及程序有無特別的規定,如果擔保事項、范圍在公司章程中存在特別規定而該擔保事項不符合該規定,即使公司股東會通過了擔保決議,股東仍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內容,最後導致擔保事項仍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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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企業去銀行貸款找擔保公司擔保需要提供什麼東西
需要提供反擔保條件,可以使以下幾種,不過具體要看擔保公司評定這個這個企業後開出的條件(每個擔保公司都不同):
1.有經濟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機構(如關聯公司或兄弟企業)的保證連帶;
2.不動產(房屋抵押,廠房,土地權等);
3.動產(車輛抵押,機器設備抵押);
4.股權質押或有價單證的質押(如股票或存款存單);
5.購買財產險,第一收益人為擔保公司。
總之說白了,就是擔保公司要有東西在手以防敞口出現風險。反擔保條件越充足保費就相對較低,操作難度也不會太大。反之,就要看您的談判結果了。
❹ 企業向銀行貸款,簽有第三方擔保保證合同。銀行又要求股東反擔保,並簽有銀行最高額保證合同(銀行格式合同
反擔保是對擔保人的擔保,是不是反擔保對銀行都沒關系在,所以銀行不可能要求股東反擔保。銀行有可能要求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如果股東簽訂了連帶責任擔保合同就應當承擔合同責任。股東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其他擔保人有追償權。
❺ 公司向銀行借款。有擔保公司,有擔保物,對銀行簽了股東個人連帶責任,咨詢一下,股東有多大責任。
如果確實象你說的那樣,銀行和擔保公司都沒有實際損失,最終用那1000W資產填了那個坑。
那麼,銀行是會這么做的,優先拍賣抵押房產,處理變現抵債後,如果還有缺口,然後向保證人追償,如果抵押資產拍賣變現處理後,還清了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債務,則不用向保證人追償了,股東也就不用承擔保證責任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如果有用請點回答下面「選擇滿意回答」支持一下,謝謝
❻ 公司股東可以為自己的企業擔保貸款嗎
企業貸款時股東必須簽訂連帶保證合同,也就是說企業貸款時股東必須簽字保證
❼ (高分懸賞)銀行一般給擔保公司的授信額度是多少我公司注冊資金5000萬,可以從銀行得到多少授信額度
你們公司一共可做的擔保額度是5個億,單筆最高500萬,單個關聯企業最高可做750萬,在單個銀行的授信,看你在銀行的保證金多少及銀行給予你的杠桿比例而定。
❽ 股東為公司貸款擔保需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首先一點,法人拿他的房產做抵押?法人的房產是你們的房產嗎?法人是沒 有自己的房產的,如果法人要以公司的財產做抵押也是應該是公司的房產。第二點,為何你老婆要擔保?你老婆知道你是股東嗎?如果你對公司的出資已經到位,也就是說你已完成足額出資了,那麼公司的債務就與你沒有頭系了,你老婆簽的需要另行確定是怎麼回事,在這兒恐怕是說不清楚的,建議你線下找專為的律師咨詢。
❾ 我是公司股東.同時在公司貸款時做為擔保一方.
公司作為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時你個人必須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銀行可以向你直接追訴,不過只會以你個人財產執行。
個人財產不等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具體范圍及分割參看民法通則。
❿ 公司向銀行貸款法人和股東配偶是否要簽連帶擔保
親,銀行會審查公司的情況,然後視情況會要求公司的經營者(一般是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當然也有可能會要求其他參股的股東也作出類似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