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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到期找不到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1-07-05 04:19:20

『壹』 擔保人電話過期找不到擔保人還應該承擔責任嗎

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已經向保證人主張還款的話,保證人應當承擔責任。

『貳』 銀行貸款到期還不上擔保人和借款人的責任承擔

擔保人連帶責任根據貸款擔保第一節第六條法律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

『叄』 貸款到期的沒有還人消失的擔保人也消失的銀行這個錢問誰要

借款人保證人都找不到銀行會先起訴 ,然後法院判決,接著執行他們的財產。不管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的親人呢都不會受到牽連。。。。但是配偶的呢,因為是共同財產,也是脫離不了干係的。。就是不知你是擔保人的親人呢?還是貸款人的親人呢?說的不詳細,不認真,解答的問題也肯定不能全面的為你解惑啦。。

『肆』 貸款到期了還不上,需要倒單子,但是擔保人不擔保了,請問找不到擔保

【1】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擔保法》第3條)。若擔保已經到期,擔保人不願再擔保,可以不進行擔保。
【2】一般保證期間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擔保法》第25條)

『伍』 我的擔保貸款快到期了,以前的擔保人到60歲了,銀行說不能在擔保了,現在找不到擔保人,怎麼辦

那你就沒有辦法了,擔保貸款的話,是必須要找擔保人的,要不就過橋一下,先還上。

『陸』 我有五十萬貸款,以前做擔保人信用不好了不能做了,我又找不到擔保人怎麼為

如果能換的,就換一個。
看看能不能,有沒有合適的抵質押物。
積攢銀行認可的「信用值」-財產、流水、社保、稅費、榮譽等等,有了這樣的信用,就是不用擔保了。

『柒』 貸款人要是找不到了,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捌』 借款到期,借款人找不到,擔保人不願還款怎麼辦求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9]7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角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對誰是該批復中規定的債務人,有兩種理解:一種認為,批復中的債務人僅指借款人。因為該批復是針對河北省高級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而作出的,因而批復中的債務人是指借款人。另一種認為,批復中中債務人包括借款人和擔保人。因為如果借款人及擔保人分別在通知單(包括內容相同的兩份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也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請問以上理解哪種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所稱債務人指借款人。理由如下:其一,法釋C1999J7號批復是針對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人,而未提到其他人。其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當事人喪失訴訟保護權即勝訴權,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在借款關系中,借款人(債務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履行埒還款義務(即原債務)。
債權人(即貸款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向借款人發出催收貸款通知單要求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借款人願意履行原來的還款義務,對貸款人作出了新的承諾,也就是說重新確認了原債務。因此,我們認為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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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貸款本人找不到擔保人收到法律的責任嗎

只要貸款手續具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就有連帶責任。時效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不還款自己權益受侵害時算,比如借錢的明確告訴被借的不想還或不承認。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債務人歸還,擔保人因連帶責任會被一同起訴;如債務人逃跑或無力償還,法院可判決擔保人償還並按相關規定執行。執行後擔保人可另案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償還墊付的債務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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