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保案件中的問題
首先,一般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為連帶保證合同,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銀行即可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法律依據為: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其次,擔保責任范圍:一般按照合同約定,如本金50萬元(因為另50萬元銀行並沒有履行房貸義務,因此不需要履行償還義務)及利息等。
2. 銀行貸款擔保人未滿十八歲需要付法律責任嗎現在這個案子已經立案了,公安局要抓擔保人這合理嗎
如果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那麼 公安是無權抓人的,如果涉嫌合同詐騙的話,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只是普通的借貸案件,擔保人未成年,所以擔保行為是無效的
3. 做擔保現在法院判此案件為套路貸擔保人還要還錢嗎
既然已經進入了執行階段,說明該案子已經經過法院審理,現在判決書已經生效。如果真的到這個階段,我建議如果朋友還不還,作為擔保人盡快履行義務。否則可能會被法院加入失信人名單,對於未來正常生活影響巨大,小到你的出行會受到限制,大到你的子女的上學,就業找工作均會受到影響。
另外,不要輕易給人做擔保,擔保的法律責任是非常大的,跟擔保人有無得利沒有任何關系。只要是借款人與其沒有還款,那麼擔保人就自然成為第一順位的償債人,也就是借款人,如果沒有還款,那麼你就需要給人償還借款。
如果你向法院履行了擔保責任,也就是你代為償付了借款。那麼你就取得了這筆債務的所有權,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讓你的朋友向你還錢。
我們面對別人的擔保請求,自己應該慎重的掂量掂量。如果能承擔起這個責任,那就擔保,如果承擔不起那就不擔保。別因為做擔保弄得自己家破人亡。
4. 貸款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一、如果你叔叔從信用社貸款時,你們有6個人作為擔保人,那麼你叔叔如果償還不了信用社的貸款,你依法應該承擔其中的六分之一還款責任,然後你再和你叔叔追訴。
二、你父親責任和你一樣。
三、如果我叔叔有意不還,或者銀行有意幫他隱瞞財產,你們可以在償還完擔保責任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你叔叔再返還你們欠款。
四、銀行不會讓你家獨立承擔責任,會將六個擔保人一起作為被告起訴。
五、擔保人里雖然有你叔叔的二兒子,但他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你們不能要求讓他全部承擔還款責任。
六、如果你質疑你叔叔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應向法庭提供相關的財產證明。
七、此案你作為擔保人,不能申請法院對你叔叔進行財產保全。
(4)關於貸款擔保的案件擴展閱讀: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5.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權要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
6. 關於民貸糾紛案件擔保人怎麼辦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答: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確實涉及到民刑交叉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都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還有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案件交錯。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來協調處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我們當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中比較重要的一個問題。
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曾經共同頒布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這個《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這一次我們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實際上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規定到我們民事司法解釋裡面來。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非法集資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在處理上應當堅持一體化解決的原則,防止有的受害人獲得足額清償而有的受害人卻根本不能得到補償的現象發生。因此,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審理了,這是一種處理方式。
第二類處理方式,如果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涉及到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與材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怎麼辦?比如有人非法集資,把非法集資來的錢又轉貸給他人,後者轉貸會形成民間借貸的案件,對這類案件怎麼辦?我們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做了規定,涉及非法集資線索的材料,我們應當要移送到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但是對於後面的民間借貸的那部分案件還要繼續審理。
第三類情況,在審理非法集資的案件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問題,我們在審理案件中不因為一部分當事人的非法集資犯罪就認定整個合同無效,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沒了,這是不行的。遇到這種情況,只要當事人要起訴擔保人,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是應當予以受理的。
第四種情況,如果民間借貸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實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後才能繼續審理的,這類案件就應當中止審理,因為犯罪事實的行為可能涉及到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基本案件事實可能涉及到主體、權利義務的確定等,這一類我們要先刑後民,先把刑事案件結案了,我們民事案件才能恢復審理。
問:在《規定》里提到有24%和36%這樣兩個數字,您剛才也說了民間借貸年利率以前是按照銀行的同期利率四倍來計算,為何要作出這樣的修訂,請您再具體說一說。
(杜萬華)答:你的問題涉及到本次司法解釋的核心問題,就是利率問題。為什麼這么規定?我們本次規定利率有幾個特點:第一,規定的利率是一個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是參照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第二,我們劃了「兩線三區」。首先劃了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通過這兩線,劃分了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為什麼考慮24%的利率?剛才在前面已經講到,年利率四倍的歷史淵源流長,其實在古代的時候月利率兩分,也就是大約24%的含義。我們在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就研究過從古到今利率的變化,特別是1990年以來央行頒布的整個利率的線索,我們研究發現,央行頒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變化比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點幾,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點幾,中間較多的是5%-8%,最後我們折中就選了6%,又參照傳統四倍的含義,四六二十四,就是這樣來的。因此,24%的利率是長期以來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所確立的一個執法標准,實際上也是從古至今在民間利率方面的一條規則,不算我們的獨創。
第二,為什麼要規定36%以上無效?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釋,規定是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這個不受法律保護的含義,就是說你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動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你所獲得利息,超過四倍不保護,但是如果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的,法院是認可的,如果當事人履行了以後,再反悔想要回來,法院是不支持的,1991年的司法解釋是這個含義。我們總結這么多年來經濟發展的情況發現,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相應來說肯定沒有這么高,如果我們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於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這次規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無效,這個無效的含義是如果當事人原來自願償還了利息,基於合同無效,還可以要求返還,這是對1991年的司法解釋重大的修改。規定36%以上無效,是基於現實社會的實際情況,經商相關主管部門,同時也參考了國外的一些立法例而劃定的。國外有一些地區也規定,在利率無效的情況下是要返還的。對於24%-36%之間的這一部分我們把它作為一個自然債務看待,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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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請教!真實擔保案件!
象這種4大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壞帳的糾紛,最好的方法是去和購買債權的S公司洽商,買回來其權利,然後再考慮與A的問題。QQ6598868
8. 擔保貸款是否構成騙取貸款案件、
你好,本案中,你的朋友與銀行已經達成了新的還款協議,與你沒有關系了,你沒有詐騙的故意,不構成貸款詐騙案件的共犯,對你採取刑事措施是違反的。如果有幫助,請採納。祝好。
9. 關於擔保法方面的案例分析!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本案中丙在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為76.7萬元遠遠大於主債權56萬元,因此,根據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保證人丙只能在主債權的范圍內對債務人甲、乙行使追償權。
對於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從執行中多獲得的不當得利,丙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回轉。對於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合理的執法行為,丙可以要求依據國家賠償法進行相應的賠償。
甲乙並未從丙的超額清償中獲取不當利益,而且對於丙的執行損失,甲乙也不存在過錯,因此,不論是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是法理推導,都不能要求甲乙以強制執行單據所顯示數額賠償,只能要求甲乙根據貸款合同實際應承擔的主債務和利息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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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735.htm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http://www.xici.net/b704937/d44498125.htm
第四十三條 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