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日期必須寫一致的嗎
不用。借款合同在前,抵押合同可以晚於借款合同的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擔保方式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五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抵押登記早於貸款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八條 抵押合同的訂立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抵押合同的禁止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抵押物登記及其效力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Ⅱ 是不是只有簽訂借款合同,才能辦理抵押登記
Ⅲ 抵押貸款合同與房管局登記的借款合同日期不一致有錯嗎
沒有影響,因為房管局登記抵押這個業務的辦理需要時間,不能完全預測,所以這兩個時間總會有些出入,銀行的員工交給你的合同肯定是經過仔細檢查了的,放心。
Ⅳ 抵押合同簽訂時間先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1、抵押合同簽訂時間先於借款合同簽訂時間的,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合同簽訂時間可以先於借款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之後,只要抵押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並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一致,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抵押合同簽訂時間與借款合同簽訂時間的先後,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沒有影響。
《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Ⅳ 銀行貸款都是先簽抵押合同做抵押登記,之後審批放款。導致抵押期限不能覆蓋債權期限,風險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是先銀行審批,銀行審批通過後,就辦抵押,第二天銀行領取房產證後就放款!重慶
Ⅵ 抵押登記時間早於合同簽訂時間可以的不
辦理抵押登記時,是要提供合同的。登記怎麼可能早於合同呢?不過最高額擔保的是可以的。
Ⅶ 抵押登記用的主債務合同,與實際主債務合同不一致,是否會影響主債務合同的有效性
你說的應該是關於民間借款,也叫自然人借款的問題。
這裡麵包含兩個問題:
1、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利率的約定如果違反了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該條款效力的認定問題。
對於這樣的合同,如果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就屬於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適用到具體的條款中也是一樣,合同無效則這些條款當然無效。
另一方面,如果不違背合同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規定的利率問題,那麼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有效,但是涉及的合同條款如果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那麼這樣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撤銷權需要在法定期限之內行使,否則就歸於消滅了。)
2、在兩個合同都有效的前提之下,由於主債務合同依附於抵押登記,同時債權債務關系,登記的合同之債是可以對抗沒有登記的合同的,所以在這個角度上講,抵押登記的主債務合同由於進行登記而具有更高的權利保護作用。
綜上所述,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在有效的基礎上經過登記的主債務合同效力更高。也就是如果產生法律糾紛,法官會以經過登記的合同為依據。
(以上是個人觀點,建議多參考一下其他人的一件,自己綜合處理。)
Ⅷ 局辦抵押登記為什麼必須要求拿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原件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登記時,抵押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登記申請書;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以預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6)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7)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8)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對抵押申請進行審核,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在登記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復,並予以登記發證: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交由抵押人收執,同時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2)以預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Ⅸ 抵押登記時間可以早於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簽訂時間嗎
可以的。
1,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但是《物權法》《合同法》中規定「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3,《物權法》的頒布明確了「物權、債權區分」原則,即使抵押物權不成立,仍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所以抵押登記時間的早晚不影響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應。
Ⅹ 抵押登記在先,銀行借款合同在後,抵押行為有效嗎
根據擔保法關於最高額抵押的規定,允許為將來的債權預先設定抵押,因此,你所說的情況如果符合最高額抵押的規定,就是有效的。更具體准確的,請認真分析相關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