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額貸款業務 主要都是要注意些什麼問題
先是市場空間的問題。在細分市場理論下,百萬及其以上級別的貸款還是銀行的市場。尤其是在利率管制、天量存款的背景下,只要實體經濟抬頭、信貸政策放鬆,大銀行及各城商行擠佔百萬以上級別的貸款市場是輕而易舉的。即使銀行體系暫時不能完全滿足百萬及其以上級別貸款的市場需求,因銀行貸款利率較低,且有包括結算、理財等綜合服務的優勢,小額貸款公司得到的也會是銀行挑選剩下的「次級客戶」 其次是利率空間的問題。小額分散及快速周轉是小額貸款的高利率保證。百萬及其以上級別的貸款客戶從事的行業,幾乎都無法維持在年化20%以上的利潤,無法負擔持續性的年化20%以上的資金成本。只有百萬以下小額貸款客戶,其還本付息壓力小,能承受的利率更高;而他們的快速周轉使資金使用價值集中在短時間內或者使資金保持極高的使用效率。所以能在借款額度小、期限較短或者分期還款的情況下,承受年化20%甚至更高的資金成本。 由於市場供需的波動和政策的調整,市場利率長期維持在高位是不可能的,加之小額貸款公司也無法獲取和銀行同樣的低廉資金成本,所以小額貸款公司現在做百萬以上級別貸款的利潤並非這個行業合理的和可持續獲得的利潤,小額貸款公司的百萬以上貸款業務並不能長久,且利潤空間一定是下行的。況且,小額貸款公司也並沒有足夠的資本金和技術來操作規模化的百萬及其以上級別貸款業務。 第三是風險的問題。首先,最大的中長期戰略風險來自於大額貸款市場空間縮小和利潤空間下行。但事實上,即使從單筆業務和短期上看,小額分散的貸款業務風險也不一定高於大額貸款。尤其是現在小額貸款公司熱衷的大額短期過橋貸款,並不是一個可以復制和放大的金融產品,是不具備持續性和擴展空間的。綜合起來看,其風險並不小。事實上,部分有戰略眼光的小額貸款公司已經「犧牲部分利潤」,砍掉了過橋貸款產品。 從還款意願上講,對於小額貸款客戶來說,獲得貸款的機會比承擔相應較高的利率更加重要,他們會更加註意還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以獲得下一次貸款的機會。在技術上,小額貸款公司也需要評估客戶個人的信用狀況,具體衡量其包括個人聲譽、信用歷史、家庭境況等等。並可對客戶進行借貸歷史記錄評級,給予優秀客戶信用積分,以助其獲取更大金額和更優惠條件的貸款。這些操作都會極大降低客戶還款意願上的道德風險。
㈡ 小額貸款公司問題。
不合法
㈢ 小額貸款公司的問題
急用錢時貸款一定要找正規的機構辦理,放款前要是不收任何費用的,還有利息比銀行還要低的無抵押貸款,想想都不是真的吧,如果想貸款,我可以幫到你的
㈣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即抵押貸款手續的辦理、融入資金利率的問題以及與徵信系統對接的難題。對於這些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可行的對策,因此需要學者在理論上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最終確定可行的方案。
一、辦理抵押手續面臨困難
我國《物權法》規定,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抵押權不設立。據此,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的,雙方必須簽訂抵押合同,並為該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是,在上海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中,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為抵押登記機關,並不接受小額貸款公司的抵押登記申請。
這一問題的產生是各種原因造成的。我國《貸款通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能夠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此類機構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銀監會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
銀監會在《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6號)中將「貸款公司」界定為:經銀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很明顯,小額貸款公司並非「貸款公司」。原因是,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當地政府批准設立,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既沒有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也沒有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並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還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只是從事金融業務(貸款業務)韻特殊的非金融企業。這種身份上的不明確,直接造成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及抵押辦理的困境。
一直以來,商業銀行是符合我國《貸款通則》要求的,並向社會公眾提供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貸款通則》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同時,其也規定,「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應當認定無效」。由此可見,企業一般不得向其他企業及自然人發放貸款。
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僅僅是非金融企業,國家也沒有就小額貸款公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發放貸款和辦理抵押登記出具專門的配套性規定,因此,為了避免違反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抵押登記機關對於非金融企業(含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登記,一律採取了保守主義,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記申請。這一問題不僅體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車輛或機器設備等法律允許的抵押物登記時,也遭遇了相應的登記機關拒絕辦理登記的情形。
二、融入資金的利率問題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兩個以下銀行金融機構融資,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但是,根據上海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反饋,目前上海大多數商業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此類融資定性為「授信」業務,而不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業務。也就是說,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向商業銀行融資時,要按照普通企業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這就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成本遠高於預期。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此類融資的定性,究竟是授信業務、拆借業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業務,需要進一步明確。但是,無論銀行將此類融資做何種性質處理,其核心問題在於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利率如何計算,並將該利率與商業銀行的現行做法對接。由於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資金的流動性壓力很大。能否為小額貸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資金,關繫到其能否獨立地持續性發展。
三、徵信系統的對接問題
商業銀行在開展貸款業務時,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了解借款人的詳細情況,從而准確判斷貸款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後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並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但是,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因為沒有開展與徵信系統的對接工作,造成在實際運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憑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詢信貸記錄並提供。由於中國人民銀行並不對信貸記錄的真實性負責,這就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提供的信貸記錄的真實性無從判斷,也就不能對借款人進行風險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