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 銀行貸款擔保問題
給別人擔保如果借款人還不上擔保人耍代還
3. 關於銀行商業貸款擔保人
首先銀行在訴訟時效內起訴,凍結借款人和擔保人賬戶,擔保人和借款人同樣責任,無論誰賬戶上有資金都會劃去償還貸款。
4. 關於銀行貸款擔保問題。幫忙回答下
解鈴還需系鈴人。雖然你擔保已經超過3年,中間沒有人要你代償14萬借款,從民事法律時效看,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擔保合同已經失效,你可以不用為這筆貸款代償,但是你現在已經有了不良信用記錄,肯定是當年貸款銀行對於此筆貸款對有關當事人作出的信用記錄和追索。你要想恢復你的信用,就要去當年貸款14萬的銀行,問清楚14萬元的還款情況,如果銀行已經收回部分,其餘的已經做了壞賬處理,你可以要求代為清償,條件是讓銀行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把你的不良記錄消除。如果銀行分文未收回,全部做為壞賬處理了,你要考慮是替別人代償全部貸款和利息後,恢復信用;還是不去理了,今生今世也不和銀行打交道了;還是你去銀行代償後,恢復信用後,再找原來的借款人去追償;這些都要你自己做決定。
5. 給人銀行貸款做擔保一般期限多長
實際生活中,借款一般會要求找擔保人進行擔保保證,此時會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中一般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關於擔保期限,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期限是: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此可見,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但若超過六個月,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6. 關於一些銀行貸款擔保的疑問
擔保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公司擔保是用公司的資產作擔保。個人擔保是用個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你姑父還不上,你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銀行可以要求你爸還款,直至還清為止,這當然會連累你爸的家庭。如果你姑父貸款程序、手續完備,提供貸款資料真實,你爸所承擔的只是民事責任;如果你姑父的公司在貸款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如騙貸,提供虛假信息等),而你爸又參於並知情,這可能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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