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過了抵押期限抵押人有權處理抵押物嗎
抵押權人就是享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的人,我們知道,抵押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抵押的物權進行處理,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置抵押物呢?本文整理了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的有關知識為您解答上述疑問,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二、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一)抵押權人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願意並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的,並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發現被拍賣的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債務履行期滿但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人死亡、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抵押人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這五種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置抵押物。希望這些由律師365小編整理的知識能夠幫助到您。
B.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間的所有權歸誰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依然屬於抵押人所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權。抵押期屆滿,將抵押物進行拍賣時,若抵押權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則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一般來說,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是沒有直接的處分權。只有當抵押期間屆滿,其無法實現其債權,才能通過某些途徑處分抵押物。
(2)貸款公司是否有抵押物處理權利擴展閱讀
法律要求
關於抵押物登記的效力,《擔保法》笫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笫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財產作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財產作抵押則採取自願登記對抗主義,即由當事人自願決定對抵押物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辦理了登記手續,則可以使抵押權產生公信力以對抗善意笫三人,可見,抵押物是否辦理登記,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辦理財產抵押時,除需辦理登記外,還必須注意審查財產的合法性及不同財產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證財產抵押的效力。
C. 抵押物沒了貸款公司如何維權
抵押物的丟失是擔保公司造成的,應當要求索賠,不予以賠償的向法院提起公訴。
如果發現抵押物在第三方時應當及時起訴:
抵押物進行登記能夠有效地維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得到實現。由於設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於擔保債的履行,即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笫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這條規定說明,當事人之間設立抵押合同之後,以本法笫四十二條規定之外的財產設定抵押的,如果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則抵押人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將抵押物出賣、轉讓或再次設定抵押、質押,並使抵押物轉移至第三人佔有時,抵押權人而不能向第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抵押權,因為該項財產只能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之間產生效力,也就是說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反之,如果該抵押物辦理了登記,則該登記就具有對抗一切人包括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抵押權人依抵押登記可以向任何第三人主張自己的抵押權,不論是善意第三人還是惡意第三人均不得拒絕。
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復抵押現象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笫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佔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這條顯然明確規定重復抵押,其行為是無效的,但是一旦重復抵押現象發生,會給抵押權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如前一抵押權人知道後會與抵押人發生爭執,以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增加了不必要的訟累。而抵押物進行了登記,如果抵押人想再次設定抵押關系,會受到抵押登記部門的嚴格審查,致使後一抵押關系的設立受到限制,難以成立。如果抵押財產不辦理登記,後一抵押權人一般是不會知道抵押物是否已經設立了抵押權的,容易導致重復抵押現象的發生,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D. 貸款到期後能否抵押權人能否直接拍賣、變賣抵押物
這樣是不可以的,通過抵押登記的房屋必須經過抵押人同意或法院判決方可進行拍賣或變賣。
借款人不還時抵押人估計也不配合,通過法院比較麻煩。
給你說說我們的經驗吧。
辦理抵押後到公證處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這樣到法院起訴時先到公證處出強制執行書,然後法院不經開庭就直接到執行庭了,然後就可以進行拍賣了。這樣快些,而且沒那麼多麻煩事。
E. 抵押貸款還不上,法院是否有權處理抵押物以外的財產
債權人處置抵押物所得大於抵押貸款,債務人有權要求返還超出部分價款。
一、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二、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因此,當債權人處置抵押物所得大於抵押貸款時,債務人有權要求返還超出部分價款。
F. 貸款逾期擔保公司有權直接處置抵押物嗎
公證時借款日期結束後,擔保公司有權利申請強制執行,但不是直接處置
G. 什麼情況下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
按照借款合同, 借款人到期不還借款,經催要仍不還款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
H. 擔保公司能不能處置抵押物有什麼法律依據
擔保公司
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隨著房地產和銀行系統的日趨完善,擔保公司已逐漸成為不可缺少的環節。例如:北京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安慶市房屋置業擔保公司。
擔保「三查」查什麼
「三查」是信貸與擔保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信貸與擔保工作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做好信貸與擔保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
擔保「三查」指保前調查、保時審查、保後檢查。
一.
保前調查
(一)對借款申請人進行調查、評估。
1.
審查借款申請人有關材料。
2.
對借款申請人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復印材料,翻閱有關總帳、明細帳和憑證,審核財務報表。
3.
分析財務報表、檢查借款申請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4.
審核借款申請金額、期限。
(二)對借款保證人進行調查、評估。
5.
審查借款保證人有關材料。
6.
對借款保證人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復印材料,翻閱有關總帳、明細帳和憑證,審核財務報表。
7.
分析財務報表,檢查擔保能力。
(三)對借款抵押物、質物進行調查評估。
8.
審查抵押物、質物。
9.
審查抵押、質押相關手續。
10.
現場察看抵押物、質物。
11.
審查抵押物、質押的價值,確定可抵押、質押額。
(四)撰寫調查、審批報告。
12.
調查、審批報告的內容
a)基本情況
b)管理、經營情況
c)財務狀況
d)項目情況
e)反擔保方案
f)風險與效益
g)調查意見
二.
保時審查
是確保貸款正確、合理發放的關鍵環節。主要對借款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調查報告的內容進行詳細的審核。主要內容有:借款的用途、企業的發展前景、經營狀況、負債能力、反擔保合同要素是否齊全等等。
三.
保後檢查
是確保貸款按政策、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減少和防止貸款風險的重要保障措施。它要求項目人員在貸款發放後,對貸款的使用進行跟蹤檢查,定期分析檢查和分析的主要內容:
1.
檢查貸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有無挪用、套用貸款情況。
2.
檢查存貨有無積壓、應收款回籠情況等。
3.
落實企業還款資金來源。
4.
糾正企業經營中的突出問題及所有影響貸款安全性的不利因素,督促企業改進。
I. 擔保公司擔保貸款時,抵押物所有權歸屬屬於擔保公司還是銀行
1、擔保公司向銀行提供擔保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不變,還是歸貸款人(產權人)。
2、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時,會要求貸款人向擔保公司提供抵押物作為反擔保措施。
《擔保法》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3、辦理抵押權登記後,抵押物的所有權沒有改變,擔保公司只是取得抵押權即擔保物權。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