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人病故,擔保人責任,擔保人從未見合同,未簽字。
銀行向誰要錢,取決於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的類型.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 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擔保責任,銀行都可以自由選擇向貸款人的子女或者擔保人催款.
如果是一般擔保,銀行向擔保人要求還款,擔保人享有抗辯權,也就是說,擔保人可以拒絕還款,請法院先強制執行貸款人的抵押物,如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再來追討擔保人的責任.(但是如果貸款人的抵押物是房產,而且該房產是其惟一住房,則法院不能輕易處置其房產導致對方流離失所,除非銀行為其家人安置好住處)
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則債務人不還,銀行要求擔保人還,擔保人就得無條件執行還,但還完後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具體的建議你去請教專業的律師,他能根據你說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 貸款人死亡 擔保人責任
首先要看你簽的是什麼性質的擔保協議了.有普通的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後一種就是貸款人未能償還貸款的情況下你有責任去償還,不管他有沒有保險什麼的.具體怎麼還你應該咨詢他貸款的銀行或者公司
3.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和他家屬該怎麼辦
你們家這種情況其實也時有發生,信用社找你們家人和擔保人要貸款是沒問題的
,信用社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你家人及擔保人還貸款,你可以向信用社和法院寫明家庭經濟情況,讓法院出面清算一下你父親的遺產以及擔保人要承擔的經濟責任(看擔保人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另外,你父親貸款時不是還有幾筆貸款時投保了嗎,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一部分啊,剩餘部分可以由信用社根據實際情況作呆賬處理。
4. 農村信用社如果借款人已死亡擔保人是否需要還款
當然的啊。理論上現在的擔保都是連帶責任擔保,即銀行有權向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直接追償,而不受先後順序和比例的約束,即使借款人沒死亡,銀行也會向你要錢的。他們的目的只有一個,最大程度的減少損失,保全資產,不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能要來錢就行。
現實中,借款人死亡了,如果沒有明確的,可以執行的遺產的話,自然管保人要賬是最方便直接的辦法了。
5.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怎麼辦
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系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
1、我國對於擔保方面的法律規定直接支持了保證人必須在此種情形下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擔保方式
編輯
方式介紹
1.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於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於物保性質。
擔保行為的使用范圍的問題,在權責擔保法律的關系中,其他的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為之設立擔保的民商活動很豐富。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都對擔保進行全面的了解。
在擔保的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范,規范了法律風險,推動了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作為一個擔保公司應該如何快速的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我們認為練好內功是關鍵,擔保公司首先要處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風險的能力,在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大大的下力氣,通過練就內功,完成我們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以及業務制衡的機制,擔保公司應該建立制衡的內控體系,通過集體的智慧來防止風險,擔保公司的前中後的階段可以設置三個部分,擔保業務作為開拓部門,擔保的部門需要進行明確職責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對擔保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對擔保風險進行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擔保公司根據參考對客戶端評價,結合客戶的特色來進行全面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