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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貸款質押擔保能力分析

發布時間:2021-06-07 06:27:45

貸款擔保調查報告一般怎麼寫比較合適

一、擔保人資格調查。擔保人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主要調查保證人是否有合法擔保資格、抵(質)押物是否合法真實存在,抵押人、出質人對抵(質)押物是否擁有財產處分權;抵押人、出質人以共有財產設定抵(質)押時,是否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聲明書,是否能辦理合法有效登記手續等。(二)擔保能力的調查。調查擔保人的生產經營規模、資金實力、內部組織機構、股本構成、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發展前景,分析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審查貸款卡及其他相關信息,調查其擔保能力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抵(質)押物須由評估機構評估的,調查評估機構是否合法、評估依據是否真實;調查抵(質)押物的變現能力,測算抵(質)押率,作為確定貸款額度的參考依據;最高額抵(質)押的,在每筆貸款發放前應審核是否存在抵(質)押物被有權機構查封的情形,確保即將發放的貸款仍屬最高額抵(質)押的范圍。(三)擔保人與申請人的關系調查。主要調查擔保人與申請人的關聯關系以及與申請人、擔保人存在較多利益關系的第三方的關聯關系,側重分析其有無代償性的資金來源,防止通過互保、循環擔保方式削弱擔保的有效性。(四)調查擔保人提供資料的真實、合法性。主要調查貸款擔保手續是否合法。擔保人為公司客戶的,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提供同意擔保決議;擔保人簽章、法定代表人(被授權人)、董事會董事或股東會股東及財產共有人的簽字是否真實、有效;驗證抵(質)物所有權證書的真實性。。

㈡ 貸款擔保方式分為幾種,各是什麼

目前常見的有三種貸款擔保方式,即住房抵押、權利質押和第三方保證。

一、以住房抵押作貸款擔保

如果借款人名下有房產的話,可以選擇以個人住房作為抵押物來進行貸款的擔保,而且房產的評估價值都不會低,有助於提高借款人的貸款額度。

如果貸款人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則無需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對借款人來說,可節省一筆評估費用;如果貸款人以自己已經押有產權的住房作抵押,該抵押物則需經過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筆評估費用。

以住房作貸款擔保,借貸雙方要按有關法律規定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貸人承擔。此外,借貸人還需按規定到貸款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抵押物財產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保險金額不低於貸款的全部本息,保險費用由借貸人承擔。

因此,採取抵押擔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記費用、保險費用和抵押物評估費用,如果借貸人經濟較為寬裕,可以考慮選擇這一方式。

二、以權利質押作貸款擔保

除了房產和汽車外,銀行也可以接受特定的有價證券和存單作為抵押物,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銀行認可的企業債券,存單指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

借款人申請質押擔保貸款,質押權利憑證所載金額必須超過貸款額度,至少要大於貸款額度的10%。

各種債券一定要真實有效,方可用於質押,存單需有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免掛失證明。借款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質押合同的同時,要將有價證券、存單等質押物交由貸款銀行保管,並由該銀行承擔保管責任。

一般來說,選擇質押貸款擔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額的金融資產,依靠這些金融資產完全可以滿足購房消費的需要,但一時難於變現或若變現將帶來一定損失。

三、以第三方保證作貸款擔保

這種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保證人,按貸款銀行的規定,保證人必須為企業法人,為借款人提供貸款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借貸人應提供第三方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三方法人必須是能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有相當於AA級以上的企業信用等級,在借貸銀行開戶,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等,否則有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充當第三方。

(2)項目貸款質押擔保能力分析擴展閱讀:

貸款擔保的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簽訂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參考資料:

貸款擔保_網路

㈢ 項目融資擔保與一般商業貸款擔保有什麼區別寫多點哈,

項目融資擔保需要你拿股份換資金,如果不拿股份換資金的話,融資擔保一般是找融資擔保公司通過抵押或半抵押(不足額抵押),向銀行或直接向融資擔保公司貸款,特點:短期,利息高,快捷,可以不足抵押物抵押。
一般商業貸款擔保對象是銀行,直接通過抵押物抵押貸款,.

㈣ 項目貸款財務分析

中小企業項目貸款財務分析部分怎麼寫?
一、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能力分析
《八個方面的內容、要把握好14個財務指標》
(一)財務結構分析
1、凈資產與年末貸款余額比率必須小於100%(房地產企業可小於80%);凈資產與年末貸款余額比率=年末貸款余額/凈資產×100%,凈資產與年末貸款余額比率也稱凈資產負債率。
2、資產負債率必須小於70%,最好低於55%;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二)償債能力分析
3、流動比率在150%~200%較好;流動比率=流動資產額/流動負債×100%。
4、速動比率在100%左右較好,對中小企業適當放寬,也應大於80%;速動比率=速動資產額/流動負債×100%;速動資產=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流動資產—存貨—預付賬款—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其它流動資產。
5、擔保比例小於0.5為好(擔保總額占凈資產的比例)。
6、現金比率大於30%。現金比率=(現金+現金等價物)/流動負債。
(三)現金流量分析
7、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凈現金流應為正值,其銷售收入現金回籠應在85~95%以上。
8、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支付采購商品,勞務的現金支付率應在85~95%以上。
(四)經營能力分析
9、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不小於8%,說明該企業的主業正處於成長期,如果該比率低於5%,說明該產品將進入生命末期了。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本期主營業務收入-上期主營業務收入)/上期主營業務收入×100%
10、應收賬款周轉速度應大於六次。一般講企業應收賬款周轉速度越高,企業應收賬款平均收款期越短,資金回籠的速度也就越快。應收賬款周轉速度(應收賬款周轉次數)=營業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營業收入/(應收賬款年初余額+應收賬款年末初余額)/2=營業收入×2/(應收賬款年初余額+應收賬款年末初余額)。
11、存貨周轉速度中小企業應大於五次。存貨周轉速度越快,存貨佔用水平越低,流動性越強。存貨周轉速度(次數)=營業成本/平均存貨余額,其中存貨平均余額=(期初存貨+期末存貨)÷2。
(五)經營效益分析
12、營業利潤率應大於8%,當然指標值越大,表明企業綜合獲利能力越強。營業利潤率=營業利潤/營業收入(商品銷售額)×100% =(銷售收入-銷貨成本-管理費-銷售費)/銷售收入×100%。
13、凈資產收益率中小企業應大於 5%。一般情況下,該指標值越高說明投資帶來的回報越高,股東們收益水平也就越高。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凈利率×權益乘數=營業凈利率×總資產周轉率×權益乘數;其中營業凈利率=凈利潤÷營業收入;總資產周轉率(次)=營業收入÷平均資產總額;權益乘數=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1÷(1-資產負債率)。
14、利息保障倍數應大於400%
利息保障倍數=息稅前利潤 / 利息費用=(利潤總額+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資本化利息)
(六)會計報表中重要及異常變動項目說明
(根據會計報表的實際情況選擇要說明的項目)
1、 其他收款項目情況說明
2、 實收資本項目說明
3、 應收賬款項目說明
4、 借款情況說明
(要逐筆說明借款情況,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情況、抵押物現狀,逾期情況)
(七)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上述分的基礎上,提出存在的相關問題。
(八)綜合結論
在上述分的基礎上,對企業的整體財力狀況、持續經營能力、償債能力做出綜合評價,力求准確客觀。

㈤ 擔保分析

一、貸款的法律審查
貸款法律審查是指銀行對擬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的書面審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檢查。貸款法律審查應達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手續完備(擔保合同審查詳見第五章)。所以,貸款法律審查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法人代碼證、貸款卡(證)等法律文件
審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辦理年檢手續;是否發生內容、名稱變更;是否已吊銷、注銷、聲明作廢等。
(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性
要審查其身份證原件,核實該法定代表人與營業執照上所載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該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所規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證其簽署的與本貸款有關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的真實合法性
要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經辦人是否超越職權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是否真實,授權內容、期限、事項是否清楚,授權是否有法律依據;審查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號碼,核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蓋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審查有關合同、文件、授權書,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字,合夥組織是否有各合夥人簽字蓋章,並審查其身份證。個人借款是否有個人簽字蓋章並審查其身份證。
(四)企業產權是否明晰
審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一套人馬、多塊牌子」且產權不清,管理混亂的情況。重點審查借款人的財產是否產權清晰,是否存在產權界定不清的情形。
(五)借款人注冊資本是否足額到位及其真實性
要審查借款人由誰出資,所佔份額為多少,資本金是否到位,權利義務是否明確。貸款償還責任是由企業法人獨立承擔、合夥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六)借款人經營范圍、方式是否與貸款用途相符
(七)借款人資產、負債的真實性
審查借款人資產的真實性,包括全部賬面資產與實際資產是否一致;包括凈資產情況;固定資產情況,對固定資產中房產、地產應核對產權證書;其他財產情況,要審查其有關原始憑證等。審查借款人負債的真實性,是否存在故意壓低負債或其他欺騙行為。
(八)承包、租賃等經營形式企業的審查
審查借款人章程、合夥協議、承包協議、租賃協議等,了解其經營管理方式;並依據借款人組織形式、合夥協議、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等審查貸款償還責任是獨立承擔、合夥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特別應當審查發包方與承包方、出租方與租賃方對貸款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九)借款人資產抵押、擔保情況
主要審查借款人資產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如已設定抵押,留給貸款方抵押的資產是否足以保障貸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對外擔保,對外擔保是否影響貸款安全。
(十)借款人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為或成為重大經濟案件的被訴人,可能嚴重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的。
二、借款合同的訂立
(一)要約和承諾
要約、承諾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意思表示的兩個階段。
1.要約。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希望對方接受並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又稱訂約提議。
借款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借款申請的行為,即為要約。在其他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簽訂借款合同的要約必須是書面形式,借款合同的要約也只能向特定人(即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書作為訂立借款合同的書面要約,必須具備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訂立根據和主要條款等內容。
2.承諾。是指被要約人(受約方)同意接受要約內容,決定與要約方就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簡單地說,承諾就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對要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或補充的答復都不是承諾,而是一種反要約或新要約。實踐中,借款合同的訂立往往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到最後承諾也即反復蹉商的過程。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來確定。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貸款的范圍和內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條款。銀行依據借款用途,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信貸政策,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等。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不得超出其經營范圍。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專款專用,否則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數額。借款數額是合同的標的,特別應注意大、小寫的一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貸款方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數額與所貸出資金金額的比率,借款利率分為年利率,以百分之幾(%)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幾(‰)表示;日利率,以萬分之幾(‰o)表示。貸款利率應根據貸款的種類、用途、期限的不同劃分不同的利率檔次。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據借款種類和借款用途來確定,短期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中長期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6.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還款資金來源,是指借款人可以用於歸還貸款的資金取得渠道。按照常規,固定資產貸款還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有:項目投產後所得稅前的新增利潤、新增折舊基金等。流動資金貸款因種類繁多,還款資金來源渠道亦較多,在此就不詳細列舉。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用何種方式將貸款歸還給貸款人。必須在合同中具體註明。如果是分期償還,要明確載明每次償還的貸款金額和具體時間。此外,銀行最好在合同中約定貸款人按照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7.擔保條款。擔保條款是銀行債權實現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為促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保障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目前我國銀行業已廣泛採用擔保貸款方式。
8.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9.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當事人一方提出的,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條款也構成借款合同的內容。
(三)借款合同的簽訂與生效
借款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經辦人蓋章,並加蓋法人公章。銀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須查驗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的真偽和有效期限。
實踐中應注意借款合同的生效條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有:
1.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自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簽字蓋章之後才能生效。
2.合同自標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動產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3.附生效條件(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期限屆滿)時生效。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或鑒證的,只有經過公證或鑒證以後,合同才能生效。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自辦妥批准或登記等手續之日起生效。
(四)簽訂借款合同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1.關於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銀行借款合同大都採用格式條款,銀行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向對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說明。按照《合同法》規定,銀行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手寫條款填寫要謹慎、准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按照上述規定,手寫條款的效力要高於印製條款,這就要求銀行在增加手寫條款時必須謹慎、准確。
2.關於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連接問題。實踐中,各商業銀行對於借款合同的擔保基本上採用了主從分離的借款擔保合同。所以,簽訂合同過程中,主從合同的連結不當,就會到導致主從合同不能統一,借款合同失去有效的擔保,形成新的信貸風險。
3.注意合同條款的正確填寫。履行合同的首要依據是合同的條款。合同中有關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即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按照合同的條款和目的予以解釋,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確定。這種情況下,對銀行往往是不利的。例如《合同法》205條規定,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實際上變成了利隨本清或者按年計息的貸款,增加了利息清收的難度。
4.注意避免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中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據誠實信用所應負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一定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前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即為締約過失責任。
構成締約過失的情況包括: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一方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另一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財產損失。
(一)借款合同的變更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借款合同的變更主要涉及到借款種類、借款用途、數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的變更。借款合同當事人對變更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時,就可以變更借款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借款合同內容,將構成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所以在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原借款合同。如果當事人對借款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而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借款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借貸雙方變更合同時應依規定辦理,借款合同的變更才有效。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分為兩種:一是提前還款,二是貸款展期。《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為了保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通則》對展期作了限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短期貸款(1年以下〈含1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中期貸款展期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5年以上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二)借款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借款合同關系自始消滅。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1.約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或行使約定的解除權而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另一種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情況出現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即享有解除權,可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約定解除的內容以及行使方式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但是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2.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借款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4)在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義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借款合同的解除並不影響當事人一方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四、貸款的發放
借款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就宣告合同生效(雙方約定辦理公證的除外),各方就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條款。借款合同簽字蓋章之後,銀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也應償付違約金。
(一)銀行必須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銀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存在著遲延發放貸款和不足額發放貸款的現象。尤其是在先簽合同後審批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此類問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些都屬於違約行為,銀行應予以高度重視。
(二)嚴禁貼水貸款
在銀行信貸業務操作中,對於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貸款,習慣上稱之為貼水貸款。如,銀行借給企業100萬元,約定利率為年利5.3%。在發放貸款時,貸款人就預先扣除利息5萬元。將剩餘的95萬元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是貸了95萬元的本金,卻是按照100萬元的本金來收取利息。《合同法》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三)注意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在互負履行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覆行義務,或有不能履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
貸款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會同後,在未發放貸款或發放了部分貸款時,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償還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時,商業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暫停向借款人放款。

㈥ 什麼是項目融資擔保

中小企業項目融資貸款方式

項目融資即項目的承辦人(即股東)為經營項目成立一家項目公司,以該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籌借貸款,並以項目公司本身的現金流量和收益作為還款來源,以項目公司的資產作為貸款的擔保物。該融資方式一般應用於現金流量穩定的發電、道路、鐵路、機場、橋梁等大型基建項目,目前應用領域逐漸擴大,例如已應用到大型石油化工等項目上。

項目融資的方式有兩種:

1. 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也稱為純粹的項目融資,在這種融資方式下,貸款的還本付息完全依靠項目本身的經營效益。同時,貸款銀行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須從該項目擁有的資產取得物權擔保。如果該項目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建成或經營失敗,其資產或收益不足以清償全部的貸款時,貸款銀行無權向該項目的主辦人追索。

2. 有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除了以貸款項目的經營收益作為還款來源和取得物權擔保外,貸款銀行還要求有項目實體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擔保。貸款行有權向第三方擔保人追索。但擔保人承擔債務的責任,以他們各自提供的擔保金額為限,所以稱為有限追索項目融資。

申辦條件

1. 項目本身已經經過政府有權審批部門批准立項。

2.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3. 引進國外技術、設備、專利等已經政府經貿部門批准。

4. 項目生產所需的原材料有穩定的來源,並能夠簽訂原料供貨合同或意向書。

5. 項目公司能夠向貸款人提供完工擔保、基建成本超支安排,同意將保險權益轉讓貸款人,同意將項目的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固定資產抵押給貸款人,同意將項目的收益質押給貸款人。項目股東同意將各自的股權質押給貸款人。

6. 項目產品銷售渠道暢通,最好有"照付不議"產品購銷合同。

7. 項目產品經預測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和發展潛力,盈利能力較強。

8. 項目建設地點及建設用地已經落實。項目建設以及生產所需的水、電、通訊等配套設施已

經落實。

提供資料

1. 國家有權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文件;

2. 有關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3. 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供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部批準的合資合同和章程及有關批復;

4. 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 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7. 外匯登記證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

8.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9.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10.貸款卡。

11.關於"照付不議"購銷合同、原料供應合同、完工擔保、成本超支安排、保險權益轉讓、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固定資產抵押、項目的收益權質押、項目股東股權質押等意向性文件。

申請程序

1. 項目公司向我們業務部門提出關於項目融資貸款的需求。

2. 我們與項目公司就"照付不議"購銷合同、原料供應合同、完工擔保、成本超支安排、保險權益轉讓、固定資產抵押、項目的收益權質押、項目股東股權質押等各項融資的安排意向進行磋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3. 銀行按照貸款審批程序,對項目進行審批。

4. 項目貸款獲得批准後,項目公司與貸款銀行就全部融資協議文本進行磋商。

5. 簽署協議並提取貸款。

收費標准

項目融資各項費用的收費標准由雙方通過合同確定。

㈦ 擔保項目評審核心指標有哪些

企業基本情況、申請擔保項目情況、近兩年和當期主要財務與經營狀況、主要資產狀況、主要應收應付、其他應收的情況。

㈧ 貸款擔保方式有啥有什麼區別

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㈨ 擔保能力分析

擔保能力公式:
可擔保能力=總資產-總負債-已抵、質押資產-已提供擔保的資產
擔保方式一般分為保證、抵押、質押三種,不同的擔保方式,擔保能力的分析描述也不同。
三種擔保方式描述要點如下(沒有固定的格式):
一、保證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1、保證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目前股東情況及歷史股東變化情況、實際控制人、主營業務范圍、關聯企業等內容。
2、保證人的經營情況:
一是主營業務及經營時間,是否符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二是業務經營模式:對生產企業,說明主要產品、產品用途、生產技術、生產過程、產品市場供求關系、產品或銷售上的優勢、貿易優勢;同時要說明企業的經營優勢,是否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
三是上下遊客戶及結算方式及期限;
四是主營業務經營業績:主要說明保證人主營近三年的收入情況,說明主營的市場佔有情況及品牌建設情況。
3、保證人的財務情況:說明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審計情況,是否存在保留意見;說明保證人主營業務收入變化趨勢及變化原因,盈利能力變化趨勢及變化原因;說明主體主營業務獲取現金的能力。
4、保證人的擔保能力測算:根據擔保測算公式,結合保證人的信用評級,測算出擔保能力,對擔保上限作出肯定。
此外還要說明保證人與申請人存在何種關系,一般來講,避免提及本集團公司內部成員單位擔保、集團公司內部成員單位之間擔保以及其他保證人之間相互擔保的事項,避免提及關聯擔保,特別是民營關聯企業間的擔保一般不要說明,這是銀行非常關注的。
二、抵押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抵押擔保的分析說明要點在於抵押物的評估價格是否合理以及變現能力如何,處置時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等。重點說明:
(1)房產與土地是否要求一起抵押。
(2)土地性質是否為國有,因為集體土地不得單獨抵押。
(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應當將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是否同時抵押,並說明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付款程度。
(4)對抵押人的權利機構或主管機構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的說明。
(5)各類抵押物提供權屬證明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有效的說明。
(6)對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是否為專業機構評定的說明。
三、質押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的說明如同抵押說明,動產質押說明的重點是質物是否易保管、易變現、易保值。
權利質押的說明重點是質物的真實性和可變現性,而對於專利權質押、商標權質押、著作中的財產權質押等擔保方式,說明的重點是這些權利的合法性、商標的知名度、專利的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

㈩ 如何核算一個企業的擔保能力

擔保能力計算公式: 可擔保能力=總資產-總負債-已抵(質)押資產-已提供擔保的資產
擔保方式一般分為保證、抵押、質押三種,不同的擔保方式,擔保能力的分析描述也不同。
三種擔保方式描述要點如下(沒有固定的格式):
一、保證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1、保證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目前股東情況及歷史股東變化情況、實際控制人、主營業務范圍、關聯企業等內容。
2、保證人的經營情況:
一是主營業務及經營時間,是否符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二是業務經營模式:對生產企業,說明主要產品、產品用途、生產技術、生產過程、產品市場供求關系、產品或銷售上的優勢、貿易優勢;同時要說明企業的經營優勢,是否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
三是上下遊客戶及結算方式及期限;
四是主營業務經營業績:主要說明保證人主營近三年的收入情況,說明主營的市場佔有情況及品牌建設情況。
3、保證人的財務情況:說明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審計情況,是否存在保留意見;說明保證人主營業務收入變化趨勢及變化原因,盈利能力變化趨勢及變化原因;說明主體主營業務獲取現金的能力。
4、保證人的擔保能力測算:根據擔保測算公式,結合保證人的信用評級,測算出擔保能力,對擔保上限作出肯定。
此外還要說明保證人與申請人存在何種關系,一般來講,避免提及本集團公司內部成員單位擔保、集團公司內部成員單位之間擔保以及其他保證人之間相互擔保的事項,避免提及關聯擔保,特別是民營關聯企業間的擔保一般不要說明,這是銀行非常關注的。
二、抵押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抵押擔保的分析說明要點在於抵押物的評估價格是否合理以及變現能力如何,處置時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等。重點說明:
(1)房產與土地是否要求一起抵押。
(2)土地性質是否為國有,因為集體土地不得單獨抵押。
(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應當將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是否同時抵押,並說明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付款程度。
(4)對抵押人的權利機構或主管機構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的說明。
(5)各類抵押物提供權屬證明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有效的說明。
(6)對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是否為專業機構評定的說明。
三、質押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的說明如同抵押說明,動產質押說明的重點是質物是否易保管、易變現、易保值。
權利質押的說明重點是質物的真實性和可變現性,而對於專利權質押、商標權質押、著作中的財產權質押等擔保方式,說明的重點是這些權利的合法性、商標的知名度、專利的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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