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常見的負債方式有哪些以正常資產抵押融資
一、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概念和發展現狀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及相關文件的最新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和行業性投資公司。
近年來,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台進行舉債融資,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應對兩次金融危機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融資平台數量的迅速膨脹及貸款規模的急速增長,相關問題逐步出現,潛在風險引起關注。2010年下半年起,國務院及各部委陸續下發文件,要求對地方各級政府融資平台進行全面清理。目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清理規范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融資平台公司規模迅速擴張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保留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運行,逐步實現債務風險內部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對平台公司的信貸管理更加規范,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也基本得到制止。
⑵ 急:事業單位辦公樓是否是公益性資產,能否注入融資平台
公益性資產,具有公共產品屬性,無利潤或利潤很少(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項目資產,這些資產大多數處於非生產經營領域。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要求規范地方政府注資行為、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行為以及金融機構提供融資行為,包括土地注資、擔保承諾、境外發債等方面,分清政府和企業的責任邊界。
《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范的市場化運作。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⑶ 公益性公墓可以抵押貸款嗎
經營性的才可以 公益的是不盈利為目的的 所以不能貸款吧 我做墓碑 的 可有需要
⑷ 銀行貸款屬於公益性資產還是經營性資產
銀行貸款肯定是屬於經營性的資產吶。
⑸ 關於公益事業單位抵押貸款的問題
可以申請貸款但不能用自身財產抵押
縱橫法律網 陳哲律師
⑹ 出讓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能否抵押
根據現場踏勘,該宗地是堆放大型建築設備和建築設施用地。【分歧觀點】 針對這一特殊用途的地塊,該市地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極為謹慎,經過查閱大量有關法律法規後,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出現了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公共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設施用地不得抵押,故不能為該公司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宗地為出讓用地,已全額交納出讓金並取得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第四十九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依據《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抵押時應當交給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因此,這塊土地可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作者觀點】 筆者認為,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也是一種土地他項權利。土地抵押後,作為標的物的土地並不發生轉移,它仍為原使用人佔有使用,只以其代表經濟價值的某項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作擔保。該宗地雖然為公共設施用地,傳統上,公共設施用地多採取劃撥方式取得,自然不宜抵押。但該宗地是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有權利用自己的資產進行融資。而且,土地使用權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執行企業的稅收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是營利性的企業法人,不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是《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調整對象。其在辦理抵押貸款後,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的經濟效益。又因該宗地現為堆放設備用地,即便要實現抵押權,也不會影響國計民生。所以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為其辦理土地抵押手續。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國土資源局)
⑺ 公益財產可以抵押嗎,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下面這些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里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