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貸款給別人做擔保,銀行一拍了我的購房合同有事嗎
如果對方准時還款就沒有事。如果對方沒有還款,那你的房子就要做抵押了。
B. 請問簽訂房屋抵押貸款合同應注意什麼
在簽訂房屋抵押合同的時候,應該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明確約定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明確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住房抵貸款數額即為貸款金額。
2、明確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實際上就是貸款的期限。
3、明確約定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明確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抵押的費用。
5、明確約定抵押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一般情況下,借款方和貸款方將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並為一個統一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
一、貸款尚未結清的房產
房產抵押貸款的房產抵押物必需是沒有任何抵押且無貸款的房產。如果房產已經抵押或者此房產還處於按揭狀態當中,銀行已經擁有此房產的他項權利,借款人再對此房產進行抵押,銀行是不能辦理的。因為兩家銀行無法同時擁有一處房產的他項權利。二、部分已購公房
已購公房中有兩種情況不能辦理房產抵押貸款:一是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的已購公房,因為有的購房合同會寫有原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的條款,銀行無法取得他項權利,所以銀行也無法操作此套房產抵押貸款;另一種是已購公房中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的央產房,這樣的房產不能夠上市進行交易,也就無法操作該項業務。三、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
根據目前國家的政策,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同樣無法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拆遷房一般按經濟適用房管理。四、未取得房產證的小產權房
如果居住人沒有取得小產權房產的房產證,對房產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沒有此套房產的所有權證書,這類房產就不能上市交易,無法辦理抵押手續,更不能辦理房產抵押貸款。
C. 朋友貸款,我用購房合同為其擔保
你慘了,他這是用你的房子套現,或炒股,或零花消費,若逾期不還,你的房子將會被抵押
D. 按揭購房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按照《合同法》第39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銀行一方必須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銀行責任的條款,並且還要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這些條款進行說明。也就是說,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銀行沒有提醒消費者注意這些不平等格式條款,那麼這些條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 (二)《合同法》第40條還專門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其他幾種情況,該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三)有的銀行對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往往會有意識地含糊其辭,使消費者在一頭霧水中簽字蓋章。如果將來合同發生糾紛,那麼合同雙方當然會對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含義產生分歧,這就存在一個怎麼樣對這些條款進行解釋的問題。所以需要消費者在簽訂貸款合同時一定要求銀行對這些條款作出明確的解釋。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按揭買房需要哪些資料 1、申請人個人資信證明: (1)申請人一般須為兩人以上。申請人應當提供一份申請書,表明兩人願意共同申請貸款,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和風險; (2)出示申請人各自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及納稅證明。有兼職的,出具兼職收入證明; (3)提供個人財務情況,包括有存款情況(人民幣、外幣),擁有私車情況,有價證券及其他資產情況。應出示存摺原件或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 (4)貸款申請人提供保人的,對自然人保人,要求有固定的職業,固定的收入,有還款能力,同時要在申請貸款的建行開立戶頭,存入不低於月還款額6倍的存款。2、貸款申請人須提交的有關購房文件: (1)經房地局備案登記的正式《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對於只簽訂了認購合同的,由律師事務所上報銀行,由銀行決定是否承認有效,是否給予貸款; (2)房屋總價款30%%以上的首期款交齊發票或收據; (3)向律師事務所或銀行購房信貸處領取申請表二份、合同書四份。在律師指導下填好申請貸款表格,其中內容包括發展商簽章同意於房產過戶前對其按揭貸款提供擔保,以及申請人同意以所購房屋作為按揭抵押物的聲明; (4)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 貸款用購房合同做擔保會有什麼影響
一、為別人購房做擔保人,是可能對以後的購房及個人徵信等方面產生影響的。
二、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作為擔保人再行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受到影響。
三、銀行對擔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必須是本市戶口,經濟基礎較好且收入穩定。作為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所以一旦同意為貸款人擔保就等於同意為其承擔償貸風險。一般情況下你作為擔保人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影響到擔保人的徵信。
四、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我國《擔保法》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前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才需承擔保證責任。而後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沒有履行債務的,只要債權人要求保證人還債,其就必須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見,一般保證比連帶責任保證的風險小。但《擔保法》也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五、銀行消費貸款的擔保有一般的擔保,也有連帶責任的擔保,看和銀行如何約定。就東莞目前的情況來說,多數銀行都會要求做連帶責任的擔保,但對保證期限、范圍倒是可以做相關的約定。上述案例中,為減少擔保的風險,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並對保證期間和擔保范圍作出明確的約定,把對擔保人今後的房貸或方面的影響減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