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買房按揭貸款面簽過了貸款下來了可是辦抵押的時候開發商,找人給辦了,我想問下抵押都辦什麼手續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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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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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土地抵押貸款的區別在哪裡
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所示價格加上稅費作價抵押。土地市場價值可作為銀行風險評估的參考,房地產交易中心只受理以轉讓價格作為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土地的市場價值要帶項目建設完工取得產權證後方能體現。
Ⅲ 房產土地抵押貸款和開發貸款的區別是什麼誰知道嗎
抵押或質押區別不大:
1、他們的區別之一:抵押,在銀行或地產界稱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為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動作,多發生於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2、他們的區別之二: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Ⅳ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貸款」與「按揭銷售回款」兩者有什麼關聯。回籠的資金是貸款銀行直接收走了嗎
按揭銷售回款一般可沖抵開發貸,回籠資金一般直接進銀行監管戶
Ⅳ 怎樣與開發商合作,並由貸款中介來負責做按揭貸款
一般與開發商合作的房子,都是期房,這種房子因為產權還不在購買者身上,所以需要與開發商合作才可以從銀行辦理貸款。
一般開發商都有合作的銀行,開發商就可以直接代為辦理。如果個人情況有問題,可以找貸款公司想辦法,但是沒有房本的房子,貸款公司是幫忙做不了貸款的。
一般的房屋中介,沒有具備房屋貸款的能力,你找他們,他們也是找貸款公司。收取中介費用。
Ⅵ 貸款和按揭的區別 掃盲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與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區別,即這兩個法律對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轉移佔有為條件。
由於房屋價值量大,即使在人均收較高的國家或地區,購房者一次籌足購房的款項是有一定困難的。如果所有的購房者都要等到購房款齊備後再買房,少則要十多年,多則要數十年,而且在這漫長的等待時間里還要交付因租用房屋而承擔的費用。
近幾年來,由於金融機構的參與,銀行向購房者發放貸款,使購房者得以提前獲得住房。
對房地產開發公司來說,銀行向購房者發放貸款,使購房者提前買房,有利於房地產開發公司回籠資金進行周轉,以獲得更多的利潤。
對銀行來說,如果直接向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貸款,開發公司用貸款來建造的房屋並不能很快地全部銷售出去,這勢必影響開發公司的還貸能力。如果直接向購房者發放貸款,購房者將所得的貸款全部用於購房,由於給予購房者的貸款額要低於房價,購房者自己還要投入一筆資金用以購買房屋,又由於購房者在獲取貸款時以購得的房屋作抵押,所以還貸的可靠性得到充分的保證。
這種抵押貸款,對於購房者、房地產開發公司和銀行都是有利的,而且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繁榮。因此,近幾年來比較流行。一些房地產開發公司便開始將這種抵押貸款稱為「按揭」,有的售房廣告標明「提供×成按揭」,即是銀行可以提供給購房者的貸款比例,如「六成」就是可以提供房價60%的貸款。銀行為了貸款的安全起見,一般最高只能提供房價70%的貸款。 在流動性過剩,國家有意收縮流動性的時期,銀行可能會將首付的比例提高,比如2007年9月下旬,中國建設銀行等一些商業性銀行,為了解決流動性緊張的問題,將按揭的首付比例提高到了4成。
按揭與抵押貸款不完全相同,對按揭較為貼切的解釋是向購房者提供的購房抵押貸款,其貸款的目的是為了購買房屋(主要是住宅),並不是所有的以房屋為抵押的貸款都可以稱作按揭。
按揭制度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後在中國興起的一種新型物權形式,但在大陸當前民事立法當中並沒有關於按揭的明確規定,學者們對按揭的法律定位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事實上,按揭是一種不同於抵押、質押和讓與擔保的全新物權形式,中國民法應當給予按揭合理的法律定位。
「按揭」一詞來源於香港,是英語mortgage的廣東話諧音。作為一項重要制度,西方兩大法系中均有「按揭」的存在,但各自的規定及運作亦有不少區別。
在大陸法系,按揭主要是指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抵押,它相對質押(包括動產質押、權利質押)而存在。英美法中的按揭則較為復雜,它是指以土地或動產為了擔保給定的債務的履行或其他義務的解除而進行的轉移和讓度。按揭的基本意義是:此種擔保可以此類債務或其他義務的清償或履行而解除,即使存在其他相反的約定。也就是說,按揭本意是指財產中的某種利益為擔保一定款項的支付或者某種其他債務的履行而進行的讓與或其他處分。在這種擔保方式中,債務人為擔保債務之履行而將一定財產的權利轉移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獲得擔保財產的所有權。在實踐中,任何財產都可用作抵押,可以是不動產的轉讓、動產的轉讓,任何實際利益和動產負擔或設定負擔的協議,在清償債務和履行義務後,所設條件即可廢除,擔保也即可收回。除此之外,大陸法系抵押關系成立後,抵押人仍對其抵押物擁有所有權、佔有權和用益權,僅在其處分或轉讓再抵押時將受到阻礙。因為該抵押物再登記簿上已有記錄並不得在登記簿上重復登記或變更登記。抵押後,抵押人仍可在其抵押物上進行營業、出租、收益或收取天然孳息等,除非抵押協議另有規定。英美法按揭的核心是通過強調對特定財產(按揭物)權利的轉移來保障債權的實現,同時賦予按揭人以贖回權,以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權利,成為一種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適用的擔保形式。香港法的按揭制度與英美法的按揭制度大致相同,只是香港的按揭存在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就廣義而言,按揭包括任何形式的質押或抵押,而狹義上的按揭則不包括抵押。
中國大陸的按揭制度深受英美法特別是香港法的影響,雖然在現行立法中尚未出現「按揭」的字眼,但實際上卻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了按揭存在的事實。本文擬從中國部分地區自身按揭制度的自身特徵入手,給一些地區實施的「按揭」尋找其合理的法律定位。
Ⅶ 銀行貸款裡面,開發貸,固定資產貸款和對公按揭都是什麼意思,有差別嗎舉個例子
開發貸:專指開發房地產貸款。
固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修路、建廠房、買設備、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等。
對公按揭:企業買房辦理按揭。
Ⅷ 開發商在一家銀行辦理貸款在建工程抵押後,可以在多家銀行做按揭貸款嗎,具體操作是如何進行的
不可以的。如果開發貸以在建工程做抵押只能選開發貸銀行,做按揭貸款不了。評估時必須將已售部分的在建實物工程量價值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從整個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值中扣除。因為已售部分樓盤的權利已不屬於委託單位所有,委託人無權將其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與個人買房按揭的銜接流程如下:
1、首先,開發商要取得預售許可證並告訴銀行。
2、其次,開賣證中的部分或全部房號,應事先造冊清單告知該銀行。
3、經同意後,銀行會去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手續的交易中心在其系統登記簿內做了處理後(俗稱「釋放」),後繼的個人買房、抵押就可以正常進行了。
(8)開發貸與按揭貸款抵押過渡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該司法解釋確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