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擔保人還債,向被擔保人追償。但是被擔保人並不是實際上的借款人,求教
你表述的不清楚。
首先員工A是B單位的員工嗎?
其次C跟B各承擔一半是怎麼協商的,A同意嗎?
② 我是擔保人,法院強制執行我已給貸款人還款,現在要起訴貸款人追償,結案通知書的法律效力是多長時間
結案通知書是審判機關作出的行政公文,一直有法律效力,除非你不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並且改判,否則你必須執行,如不執行,你會受到消費限制,進入徵信黑名單等處罰。
③ 擔保人已還款貸款人後,擔保人要起訴借款人該要准備什麼資料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擔保人起訴債務人要注意什麼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二。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關於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原批准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④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工程擔保的代償與追償-工保網
規范工程擔保業務的代償與追償,是完善工程擔保制度的基礎。當然,工程擔保制度的設置初衷在於保證工程項目的完工,而不在於出現問題後的代償與追償。工程擔保主體更應在承接業務後強化保後管理,通過降低代償幾率來保護經濟利益,並真正推動建築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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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部分擔保人償還貸款後如何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償還貸款後,提供償還貸款的證據,然後按份額向其他未償還的擔保人追,協商不成,持上述證據可以到法院起訴。
⑥ 我作為擔保人 貸款人無力償還 要負哪些責任
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後,向貸款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⑦ 擔保人履行義務後向債務人追償能否主張利息
【案情】債務人張兵向債權人吳磊借款10萬元,擔保人李響作為連帶保證責任人在借款單據上簽字。借款到期後張兵無錢償還,擔保人李響先行履行了自己的擔保義務,向債權人張兵支付了10萬元。現擔保人李響向債務人張兵追償時能否主張自先行支付借款時起至債務人清償時止的利息。 【分歧】第一種觀點: 認為擔保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支付此利息。出於鼓勵經濟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考慮,擔保人不應當要求債務人承擔此利息。另外《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但並未涉及利息。 第二種觀點: 認為債務人應當支付此利息。根據公平原則,擔保人履行完擔保責任後,債務人如果未能及時償還借款給擔保人也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對於此損失,債務人應該予以補償。 【管析】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應承擔擔保的風險,筆者認為此風險就是債務人不能履行,擔保人需先行履行擔保責任。基於風險承擔角度,筆者認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債務人履行不能的全部風險。另,擔保合同是具有一定的從屬性,其基於主合同存在而存在。當擔保人履行完擔保義務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已經消滅,而擔保合同也不存在。但基於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消滅後,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卻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此種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債權債務關系。 筆者認為對於該特殊的債權債務關系可以參照民間借貸關系來處理。即若無利息約定,應當視為不支付利息。另外,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其已經獲得金錢或者人情上的收益,如果債務人仍要承擔利息對於債務人亦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擔保法設立的真實本意。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債務人無需給付利息給擔保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單位:江西武寧縣人民法院)
⑧ 被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起訴,貸款人無力償還能不能拘留貸款人並要求其還錢
以法院判決後,被執行人有能力或者有部分能力履行判決,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任何履行能力,法院不能拘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⑨ 擔保人追償 法院如何執行
1、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就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了。
2、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時間。債權人不申報債權,或是基於不願意申報,或是基於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申報。但不管是哪種情況,都必須是在法定申報債權期限內未如期申報債權。在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情況下,保證人要想參加破產分配,其參加的時機如何確定,就顯得非常重要。對於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向人民法院或保證人明確表明自己不參加破產分配的,那麼保證人就完全可以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申請參加破產分配。但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以前,債權人未明確表明不參加破產分配的,保證人就不能在法定申報期限內主動申請參加破產分配。只要超過了法定申報期限,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申報期限屆滿後至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分配方案以前補充申報。在這里,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在保證人補充申報以後,債權人以自己未如期申報債權是由於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向人民法院請求延展其債權申報期限,該如何處理?在債權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決定向主債務人追償,還是向保證人追償,在此情況下,還存在債權人因保證人無財產而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如果拒絕債權人補充申報債權,在某種情況下就可能違背了債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債權人不願意向保證人追償時,債權人的債權就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證。因此,在查明債權人確實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如期申報債權的,應當接受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申請。但是,另一方面,必須讓保證人退出破產分配程序。
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方式,只能是將保證責任的數額作為一般債權向人民法院申報,參加破產分配。保證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一樣,同樣應通過破產程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保證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數額,並提交相應的證據。為債務人擔保的情況,也需一並說明。保證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與其他債權人相同的權利,與其他債權人一樣,破產程序對其有約束力。
⑩ 連帶責任擔保人還款後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可以。
《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解釋》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10)擔保人貸款人追償擴展閱讀:
案例:
2015年1月,小周向福鼎市某銀行借款10萬元,並找來妻子小春和小麗、小華與該銀行簽訂《個人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月利率及借款期限,妻子小春和小麗、小華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擔保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款項的還款義務,約定擔保期限為2年。
一個月後,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出具擔保函,為小周向福鼎市某銀行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同樣為2年。在該銀行向發放了10萬元貸款後,小周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沒有按時履行還款義務。2016年6月,作為擔保方的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向福鼎市某銀行代償了共計83157元的借款本息。
隨後,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行使其追償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小周、小春、小麗和小華共同償還83157元的借款本息,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同時請求判令小麗、小華在小周、小春夫妻二人無法償還代償款項後,對不能受償的部分分別承擔三分之一的償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小周、小春償還原告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代償的借款本息83157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若被告小周、小春未能償還代償款項,由被告小麗、小華分別對不能受償的余欠代償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