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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到期重新簽約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1-05-22 09:58:05

A. 貸款人合同變變更後重新換個擔保人擔保,和之前的擔保人還有關系嗎

您好,貸款合同更換了擔保人和之前那個沒有關系,您在簽訂變更書的時候,要把協議看清楚,適當錄音,以免到時候出什麼問題。

B. 貸款合同到期後,擔保人不續簽,還有法律責任嗎

這要看你簽的擔保合同的期限!如果你簽的是兩年或三年的合同,你朋友一年到期後續貸你還得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擔保期限已到而放款人仍然繼續放款給你朋友那你就不必承擔擔保責任!

C. 擔保的貸款到期轉貸已更換新擔保人原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不需要承擔責任了
你所謂的轉貸應該是還了上一筆貸款然後重新做合同把錢再貸出來
如果是這種方法的話
那原擔保人的責任已經隨著上一筆貸款的結清結束了
現在的貸款由新擔保人承擔責任

D. 你好,請問貸款到期了,需要續期,擔保人不想擔保了,擔保人不去續期,合同還會不會生效,擔保人還𠄘

您還,如果擔保的擔保期限屆滿,而擔保人拒絕再次保證,那麼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主合同依舊有效,擔保人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如果持復印件去續保,正常情況下,需要保證人親自到場簽訂合同,僅僅是復印件是辦理不了保證的,即便辦理了,對保證人也是不能產生約束力的。
另外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此,貸款到期不意味著保證期屆滿,如果未約定保證期限,則是您貸款到期後6個月,如有約定按照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E. 貸款期限已過貸款人和銀行不通知擔保人重新簽約,擔保人有責任嗎

貸款期限已過,貸款人若還款完畢,就沒擔保人啥事兒了。貸款人和銀行重新簽約是人家自己的事兒,不叫你擔保是好事,萬一你擔保了,貸款人還不起,你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F. 貸款合同已過期,原擔保人不去銀行簽字,是不是貸款人就不用還那筆貸款了。!!!!

一般來說,貸款續貸都是先還上期貸款,結清後,重新申請同額度貸款,通過審批後,下放貸款,保持原有額度。
舉例,你貸了100萬,甲給你做的擔保,當時你和甲都簽訂了相應的合同。到期後,你先還100萬,並且重新申請100萬貸款,甲之前簽訂的保證合同作廢,重新為你新的貸款業務提供擔保,通過審批,你又得到100萬。
這里,如果你沒有償還之前的100萬,造成逾期,逾期嚴重(1-3個月內)後,銀行會起訴你和甲,你在本案中會作為第一責任人被追償,甲則是第二責任人,在你無法償還的情況下,甲需要代償。
所以銀行是先找你,然後再找擔保人,會變賣你的資產,不夠了,再找擔保人補充。不是不用還了,銀行不會讓你跑掉的。

G. 借款人要求延期還款 重新簽訂合同擔保人不簽字。

如果擔保人不願在新合同上簽字,後面的合同他就不用在承擔擔保責任了,你要清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如果經濟能力不是很好,安全起見,我建議還是收回本金,畢竟現在中國整個經濟環境不是很好,一些企業容易出現資金問題。

H. 借款人要求延期還款重新簽訂合同擔保人不簽字

導讀:主合同變更的還款期限仍在擔保人的保證期限內,擔保人依據原來的擔保合同,仍然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是主合同變更以後,原擔保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完全改變了,由於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擔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還款期限的改變,會影響債務人實際的財產狀況,也會影響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案情】南昌某公司向南昌銀行貸款300萬元,以自有的一幢三層樓房作抵押,估價200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應南昌銀行的要求,南昌某公司又請南昌某單位為其提供擔保,南昌銀行與南昌某單位簽訂了擔保合同,約定保證期為借款期限屆滿後6個月。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後,南昌某公司因資金緊張,無法按時還款,於是雙方協商推遲還款期限6個月,並徵求南昌某單位的意見,請求其繼續提供擔保。南昌某單位表示同意,但三方未重新簽訂合同,也未在原合同上簽字。6個月期限屆滿後,因市場發生變化,南昌某公司經營困難,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南昌銀行遂訴至法院,要求南昌某單位清償貸款。第一種意見認為:南昌某公司與南昌銀行達成了延期還款的協議,並取得了南昌某單位的同意,故南昌某單位應當對南昌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主合同變更後,延長的還款期限仍然在保證期限之內,擔保人仍然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主合同的變更需要擔保人南昌某單位的書面同意,才能繼續有效。因為南昌銀行與南昌某單位之間並未就擔保期限的延期簽訂書面合同,故擔保合同對變更後的貸款合同不再有效,南昌某單位不再承擔擔保責任。【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1、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本案中,貸款合同還款期限屆滿後,南昌某公司與南昌銀行經協商達成延期6個月還款的協議,雖然雙方未訂立延期還款的書面協議,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經變更。南昌某公司與南昌銀行達成延期還款協議後,曾經取得了擔保人南昌某單位的同意,但並沒有形成書面同意文書,故應當認為不符合《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證人南昌某單位不再承擔擔保責任。2、主合同變更的還款期限仍在擔保人的保證期限內,擔保人依據原來的擔保合同,仍然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是主合同變更以後,原擔保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完全改變了,由於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擔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還款期限的改變,會影響債務人實際的財產狀況,也會影響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主合同延長還款期限,客觀上增加了擔保人的風險。所以主合同變更後,未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的,原有的擔保合同失效。本案中,不能因為主合同債務延長的履行期限尚在原擔保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就要求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既然擔保人南昌某單位未對變更後的主合同出具書面同意繼續擔保意見,那麼,擔保人南昌某單位的擔保責任免除。作者: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胡泰武南昌縣人民法院何岸青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I. 貸款人還清一年貸款,再次貸款,需要從新找擔保人嗎

  1. 擔保合同屬於從屬合同,它依附於貸款合同存在,自身不能獨立存在。貸款合同終止後,擔保合同隨貸款合同終止而立即終止。再次貸款的貸款合同屬於新的合同,原擔保不再具有效力,必須重新找擔保人。

  2. 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為根據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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