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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2021-05-20 07:17:37

A. 什麼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擔保制度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擔保制度

房屋抵押貸款最根本的目的是為購房人提供一筆抵押貸款,以使購房人有足夠的資金購置所需要的房屋。所謂期房的抵押貸款,是指購房人在首期付款後,由貸款銀行代為支付剩餘房價款,由購房人將預購商品房在辦理法律規定的手續後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擔保的行為。期房抵押不同於一般的現房抵押,現房抵押貸款是指在抵押貸款時,房屋已經存在;期房也稱「樓花」,在進行抵押貸款時,房屋尚未竣工、交付。在期房抵押貸款中,由於所購置的房屋在抵押貸款時尚未存在,再加上貸款的期限較長,貸款銀行的風險比較大,如何預見風險並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就成為商業銀行保護自身利益的一個重要的問題。
一、期房抵押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法律關系辨析
相比一般的房地產現房抵押借款,個人住房期房抵押貸款的法律關系是因借款人、貸款銀行和開發商三方當事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而發生的眾多債權債務關系,是購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和委託合同關系的混合體。具體反映在:購房人與開發商間形成商品房預購人與預售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購房人與貸款銀行間一方面是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方面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抵押合同關系。同時,為了避免資金劃轉中的麻煩,購房人委託貸款銀行以購房人的名義將貸款轉存入開發商的帳戶,又形成貸款轉存委託合同關系;開發商與貸款銀行間則存在保證人與借款債權人的保證合同關系。因此,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導致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的主體呈現多元化、重疊化的特點。
(一)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
有人認為工程竣工、交付前,購房人所享有的權利是請求開發商按時、按質的交付其所預售的房屋 (既期房),是購房人所享有的對未來建成的房屋的期待權,即「所有權之期待權」,〔1〕因而將其納入物權范疇。從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看,以期房為標的物而成立的擔保關系應屬抵押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最高法院關於適用 <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47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為抵押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人民法院可認定為抵押有效」。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都使用了「抵押」一詞。因此在期房抵押貸款過程中,會形成以購房人為抵押人,以銀行為抵押權人擔保法律關系。在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歸還貸款超過一定限度,銀行有權將抵押房屋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償還銀行貸款,銀行並有權解除合同。
(二)保證擔保的法律關系
實踐中的個人住房期房抵押用我國現行《擔保法》及有關抵押制度的規定是無法解釋的,因為它已突破了我國傳統的抵押權制度。〔2〕通過借款合同中,銀行作為擔保權人而不是單純的抵押權人,是因為合同中同時還存在在著人保,即開發商提供的保證。在辦理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中,銀行為了減少自身的風險,通常要求開發商全程擔保貸款。開發商對借款人按期還款的擔保責任只存在於借款人辦理產權證書之前,而非借款人在辦理產權證書之後,對不能還款沒有設定任何義務。在建築物的保質期間,開發商負有保證房屋不存在瑕疵的責任,但這種保證責任是一種品質擔保,是一種廣義意義上的擔保,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這個階段,開發商僅對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息、行使抵押權的費用及違約金等超出抵押物價值的部分,負保證責任,和物的擔保相比處於附從地位。開發商承擔保證責任的另一種情況是抵押的樓房滅失、毀損,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金額時,開發商要對其不足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開發商和購房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保證期間是《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時間屆滿後加兩年。
二、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引發的銀行風險
在銀行經營貸款業務過程中,業務人員通常對項目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欺詐風險等特別警惕和關注,銀行也正在通過法人治理和完善制度建設等方面措施來加強預防。但是對於因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可能引發的風險,銀行才剛剛預見到,特別是在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實施後,銀行在期房按揭貸款領域隱藏的風險逐漸顯露。
在期房抵押貸款眾多的法律關系中,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均屬擔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然借款合同雖是基於購房合同而生,卻不附屬於購房合同,兩個合同的主體分別承擔各自的合同義務,相互間並不存在連帶責任關系。一般認為,當購房合同因故解除時,並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解除。如果是這樣的話,銀行的風險還不至於出現。《合同法》203條規定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貸款人有權解除借款合同,基於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購房合同的解除只是賦予了貸款銀行的單方解除權。事實不然,在《解釋》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可見,在貸款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借款合同的解除權。
在期房抵押貸款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隨之而來的是抵押借款合同的解除,在依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接下來銀行要將借款人已償還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返還借款人。此時如果期房未能辦理產權,或者開發商破產、失蹤,作為擔保權人的貸款銀行將無法獲得作為出賣人開發商返還其當初收受的購房貸款的本金及利息,購房人也無法收回其首付款,結果很可能就是銀行和購房人得到是一處沒有產權或者質量低劣的房屋。
三、預防上述銀行風險的法律建議
(一)嚴格規范抵押貸款的審核程序
嚴格執行《擔保法》,選擇有資格的登記機構,對資產進行合法登記。抵押登記是抵押權獲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徑,它對充分發揮抵押的擔保功能,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3〕期房抵押是以尚未建成的房屋作抵押,由於預售商品房在抵押權設定時,抵押人並未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抵押人對預購的商品房享有的權利是一種期權,因而,貸款銀行和抵押人可持依生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期房)辦理事會抵押備案手續,登記機關還不能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此時,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要求開發商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役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此貸款銀行應當一並進行嚴格細致審查,防止虛假和缺項。同時,信貸人員要積極參與抵押登記業務,主動向辦證及登記機關咨詢,了解開發商是否依法登記,期房抵押要符合規定,防止出現重復辦證、重復抵押登記。由法律顧問對抵押登記操作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出現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的情況發生。
(二)強化保險保護機制
貸款銀行在與購房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之前都要求房屋購買人為抵押的房屋辦理保險。通常意義上的保險,是以房屋作為抵押物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通過對抵押物辦理保險,來化解因意外災害造成抵押物滅失、毀損的風險,能更完備地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此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將由貸款銀行行使「有限代位權」,即將該保險金提存或者要求購房人以該保險金提前清償貸款。
但是針對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引發的銀行風險,銀行還要尋找對應的保險品種。對於期房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需要保險公司在這方面的業務支持。在金融混業經營的國家,銀行可以自己經營保險業務,這樣的保險品種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在我國,保險公司分業經營,對該項業務較混業經營的保險公司反應遲緩。但是我們相信,保險公司會看到該項業務蘊含的利潤空間和它對期房貸款業務的促進作用,而不至於使剛剛誕生不久的期房貸款業務陷於夭折。

B. 什麼是互助性擔保制度

互助性擔保的優勢來自於民間擔保的產權結構、社區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機制。當面臨風險時,政策性擔保機構通常的做法是將風險轉移給政府,而互助性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最終由會員分擔,容易被潛在的被擔保者接受,擔保審批人與擔保申請人相互較為了解,緩解了信息不對稱問題;互助性擔保將銀行或政府擔保組織的外部監督轉化為互助性擔保組織內部的相互監督,提高了監督的有效性;處於劣勢的民營中小企業通過互助性擔保聯系起來,在和銀行談判時可以爭取到較優惠的貸款條件;互助性擔保減輕了政府財政負擔,可以為政府與民營中小企業溝通創造新的渠道,容易獲得政府的支持。為適應今後的經濟發展需要,宜大力推動構建以互助性擔保機構為主、政策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為補充的擔保機構為基礎,以地區和市級、省級、全國三級再擔保機構為支撐的以全國工商聯及其行業商會、基層商會為助手和橋梁紐帶的融資服務結構體系。

C. 信貸擔保體系什麼意思

在當今高速發展的經濟社會中,中小企業也迅速崛起。但是中小企業一直處於「強位弱勢」的尷尬地位,融資面臨了極大的難題。「強位」是指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對一國的GDP、就業、出口等的貢獻都令人不可忽視。但是中小企業同時也處於「弱勢」,因為規模小、裝備水平低等因素,它在與大企業的競爭中時常處於弱勢,而且得不到政府的重視,在融資、技術研發、拓展市場等方面都位於下風。這不僅阻礙了它自身的發展,而且也阻礙了它向國民經濟做出貢獻。
中小企業的貢獻和所受到的待遇極不平衡的,這種落差就要求政府從全方位出發,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而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體系則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之一。本文從中小企業的重要地位開始,通過研究中小企業的一般理論和信貸擔保理論,進一步研究中小企業的信貸擔保體系建設。並且分析了我國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體系面臨的問題和據此提出了解決之道。
近年來,我國新增加貸款普遍向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集中,這是銀行追求利潤和降低風險的理性行為的結果。信貸擴張和緊縮對不同信貸市場具有不對稱影響,優勢市場對劣勢市場存在信貸擠占。最後本文還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D. 能否用教師以公務員的身份做擔保人貸款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當信用交易及其活動無處不在、迅速發展的時候,誠實守信、信用秩序與信用環境就成為人們普遍關心的社會性問題,加強信用宣傳與教育、建設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就是大勢所趨。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國家教委批准我國兩所高校開設了信用管理專業試點。這個舉措是順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是與時俱進精神的具體體現,在這種精神的鼓舞下,很多高校紛紛在原有的經濟類學科下開設信用管理方向。這些有益的嘗試將為正在蘊育形成的我國信用管理產業培養大量人才,為我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的建立、形成和有效運行做出不可估量的貢獻。
目前,應運而生的信用管理專業教育太年輕了,需要社會各界的關注與支持,在自身發展中還有許多重要的問題尚需討論。
一、規范是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的生存之本
在思考我國高校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發展的基礎時,我們就面對了兩條思考主線。一條主線是國內信用狀況:信用秩序混亂、假冒偽劣充斥、信用環境惡劣、實際信用交易總量極低、信用總規模與經濟增長速度不匹配,迫切需要加強誠實守信的宣傳教育,更加需要從制度上進行研究與教育,形成管理制度安排,加快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發展信用管理產業。另一條主線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形的信用管理產業發展經驗、健全的信用法律體系、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現成的有關信用管理專業術語、機構、運作與發展模式。
我國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的內容與具體依據的基礎究竟是什麼?這將具體體現在教材中。那麼我們的教材應該是什麼樣的?是照搬現成的美國的教材,還是根據國內情況,自寫自書、自說自話。面對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這兩種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都是不規范的。
規范是我國新生的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的生存之本。我個人認為,所謂的規范,必須達到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
首先,必須在法律框架與政策許可范圍內。我國的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的具體內容,都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體系和政策規章制度。美國、歐洲等國的法律框架與政策體系與我國有很大的不同,歐、美的相關信用教育的具體內容不能夠完全符合我國法律體系和政策要求。當然,我國的法律與政策也是在不斷地發展與變化,但是,差異和差距總是存在的。
其次,要符合國內經濟制度、發展水平及目標、民俗與習慣。中國改革開放之路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與歷程也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二十多年來改革開放的事實告訴我們,中國的路是自己走出來的。在這樣的經濟環境下、在這樣的制度安排基礎之上,我們的信用管理產業的發展及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乃至我們的信用管理專業的教育也必將走一條前所未有的路。這條路成功與失敗的基礎就在於實事求是,必須以現有的經濟水平作為基礎,以現有的社會公眾的素質作為發展與教育的前提,尊重民俗與習慣,腳踏實地、認真務實、堅持不懈地走自己的發展之路。
第三,要與國際接軌。中國是聯合國常務理事國,是世貿組織的重要成員,無論在政治上,還是在經濟上,中國都正在融入世界。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國際化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各行各業規范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國信用管理專業教育也必須借鑒歐美經驗,認真學習和宣傳其具體內容。但絕不能全面照搬,全盤西化。
因此,我個人認為,目前我國信用管理專業教育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理清思路、認准方向、積極學習與調研,認真編寫中國信用管理專業教材。
建議:開設信用管理專業或方向的高校,組織有科研能力的、成梯隊的師資力量,深入到我國信用管理行業調查研究,總結與思考一些實際問題;同時,翻譯與學習歐美相關的信用管理方面的資料,概括一些可借鑒的經驗。在此基礎上,形成和編寫有中國特色的、實際可用的信用管理專業教材。
建議:有關的教育管理部門要創造寬松的政策環境,一方面使更多的學校根據自己所在地區的需要和自己的能力,開設有關信用管理專業或方向教育,加快信用管理人才培養;另一方面,使已開設信用管理專業或方向的學校能夠百家爭鳴、百花齊放,在競爭與發展中、在實踐檢驗中,形成中國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的理論基礎、思想體系、學科框架。
二、創新是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的歷史性責任
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是我們的事業永葆生機的源泉。世界在變化,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在前進,人民群眾的偉大實踐在發展。教育要與社會進步的脈搏同跳動。我國信用管理專業教育要與信用管理產業共同成長。
創新的基礎是社會實踐。信用管理專業教育創新的基礎來源於信用管理產業的社會實踐。信用管理產業的創新與發展源於社會經濟的實踐與發展。
「十六」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的報告,已經為我們指出了社會實踐的宏偉藍圖和具體發展方向。我個人認為,我們的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的創新、信用管理產業的發展將與未來的中國經濟建設的發展緊密相連,將在以下三個方面有所創新和突破:
第一,在工業化、城市化和信息化過程中。「十六」大指出,「實現工業化仍然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艱巨的歷史性任務。信息化是我國加快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選擇。」「堅持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路子。」
「在實現工業化的過程中,農村富裕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趨勢。要逐步提高城鎮化水平,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走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
中國的工業化、城市化之路至少還要走十幾年,要有約六億的農民向城市轉移,形成新型的就業大軍。中國信用管理產業的發展不能脫離這個中國經濟建設的重要主題。
要成為徵信國家、要全面實現信息化,就要加快建設現有城市人口徵信及信用管理體系,同時更要大膽開拓正在轉移的農村人口的徵信及信用管理活動。信用管理機構的無限商機,就在這個領域若隱若現。中國信用管理專業教育與科研的思想與內容必將以此為對象。無論是從事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的、還是從事具體信用管理機構的,我們所有的人必須准備好足夠的勇氣、足夠的耐心、足夠的睿智去開拓和創新。
第二,在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調整中。「十六」大指出,「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事實上,「十六」大提出了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建立分級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的新型管理體制。
中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經營體制將會有很大的突破和發展。各地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拍賣等活動將會加速推進,具體措施將會陸續出台。信用管理產業應抓住這個機遇,為這個重要的經濟體制改革內容服務,並且在服務中發展壯大自己。一方面,在服務中,發揮信用管理機構作為社會中介力量的作用,約束和監督各地的改組、改制、重組與拍賣等活動,使其在誠實守信、平等公正的軌道上正常運行;另一方面,信用管理機構也應在服務中規范自己,約束自己,將自己的活動向社會公開,使其服務透明,廣納社會各界的監督。
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革,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將形成中國的特色發展之路。隨著信用管理產業在這個領域作用的發揮,以及信用管理機構的成長,必然形成一條我國信用管理產業發展特色之路。中國信用管理專業的教育,必然構築在這條特色之路的路基上。中國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的創新將源於中國信用管理機構服務的創新。
第三,在個體、私營等非公有經濟的活躍與發展中。「十六」大指出,「充分發揮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和活躍市場等方面的重大作用。放寬國內民間資本的市場准入領域,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採取措施,實現公平競爭。依法加強監督和管理,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
在下一步經濟工作中,政策與市場將給非公有制經濟形式以很多發展機會,相應的,非公有制企業的投融資、貿易等各方面經濟活動將會日益活躍。其對誠實守信的需求、以及社會各界對其誠實守信的要求,將為信用管理機構帶來新的市場與客戶,信用管理產業的發展有了更廣闊的空間。在中國,關於非公有制的發展問題,是一個值得長期關注和深入研究的問題。我國信用管理專業教育也必須以此為內容,研究具體的舉措,形成符合中國社會實際情況的教學體系。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我們的奮斗目標。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我們必須不斷的創新。「創新就要不斷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實踐沒有止境,創新也沒有止境。」「實踐基礎上的理論創新是社會發展和變革的先導。」
創新是我國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的歷史性責任。創新的基礎是社會實踐與深入細致的科學研究。創新需要有識之士們堅持不懈的努力。創新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幫助。
在此,我倡議設立「中國信用教育與科研基金」。
「中國信用教育與科研基金」是民間自發形成的,由中國信用管理機構自願參加發起設立,由民間自發形成、並得到公認的信用管理行業協會管理。在第一屆行會中發起設立,在未來每屆行業年會中可以增資。
「中國信用教育與科研基金」主要用於資助中國信用教育的基礎研究、創新發展、與實踐相結合的信用管理科研課題研究;業內受到表彰的先進教師的進修資助;業內公認的先進的機構和個人的獎勵。
「中國信用教育與科研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與研究方向在行業年會中確定,由業內機構共同擬定具體課題題目,規定研究范疇與應達到的深度。由行業協會的基金管理機構採取公開透明的方式,組織申報和競選課題。
「中國信用教育與科研基金」資助項目的科研成果,採取通報的方式,在業內共享。
「中國信用教育與科研基金」經業內人士討論並達到共識後,可以接受國外機構和個人的捐贈。一切捐贈必須建立在同意「中國信用教育與科研基金」章程基礎之上。
「中國信用教育與科研基金」章程由業內人士討論形成。
三、走產、學、研結合之路
教育是基礎,理論是先導。教育及其理論既要能總結和提煉社會實踐的精華,又要能引導實踐。因此,教育必須走產、學、研結合之路。新興的信用管理專業教育發展也必須步入此境。我個人認為,在這方面,我們有四個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開設信用管理專業或方向的高校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開設相關的信用研究機構。一方面,跟蹤研究國際相關領域的先進經驗與最新動向;另一方面,深入我國各種各類信用管理和服務機構,積極參加社會實踐,了解實際情況,總結和研究實際問題。
第二,各種各類的信用管理和服務機構,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主動向高校及其相關的研究機構開放。開放的具體方式和做法可以很靈活。例如:
——為高校教育提供實習基地,接納信用管理專業教師和學生定期、專項實習;
——為教育及其研究機構提供研究項目、課題,同時,提供必要的研究經費;
——積極吸納我國自己培養的信用管理專業或方向陸續畢業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信用管理高等教育的管理部門應對這個新生、幼小的專業給予更多的關愛,可以組織國內信用領域的專家學者,整合信用領域可利用的、不多的人力資源,對教材編寫、師資培訓、學生實習與就業等相關問題提供指導性意見。
第四,信用管理行業協會可以發揮上通下達的作用,以及組織管理的優勢,積極開展一些有益於信用教育與科研發展的工作。例如:
——積極與教育管理部門溝通,針對目前信用管理教育師資缺乏、教材缺乏的現狀,由教育管理部門出面主辦、信用管理行業協會承辦,組織社會信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專家為已開設信用管理專業或方向的高校開辦短期的信用管理專業教育師資培訓班。
——在行業協會的網站、年鑒和期刊雜志上為教育、科研、培訓開辟專欄,進行專項介紹。
現在社會上之所以有很多失信行為,是因為沒有受到及時的、嚴厲的懲罰,所以,造成投機取巧、謀取暴利行為屢禁不止。嚴格失信懲戒可以發揮兩個機制的作用,一是政府部門要依法行使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二是運用市場機制發揮商務懲戒作用。如果我們的政府和市場建立起嚴格的懲罰機制,這些失信行為就會大大降低。因此,要加快法制建設,並且嚴格執法。同時,全社會要形成一股風氣,當一個人在市場上失信以後,就沒人跟他做生意。
在社會生活和市場交易中,信用信息的披露與其主體的法律地位密不可分:政府機關是公民選舉產生的公共管理者,所以,必須強制要求政府部門依法公開披露所掌握的信用記錄;市場主體(個人和企業等)是市場交易的當事人,應按照自願簽訂的合約依法進行信用記錄的披露;信用中介機構是特殊的市場主體,其從事的信用調查、信用徵集、信用評價、信用擔保、信用咨詢等經營活動是特殊的信用行為,所以,應按照國家的特殊規定和商務合約依法提供信用服務。不論是政府部門、市場主體,還是信用中介機構,在披露信用記錄時,既要提高透明度,又要注意保護商業秘密。
公民、企業、各種組織特別是政府的信用觀念,是決定一個國家能否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W TO規則要求的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和前提。倡導信用觀念和加強信用教育必須從娃娃抓起,全社會成年人特別是各級公務員必須首先「從我做起」,必須把講信用作為每一個人最起碼的和最低的社會道德底線。倡導信用觀念,必須要首先形成社會風尚,同時要把信用觀念作為一個道德價值,作為一個商品價值,或者資本價值來看待。
我國社會信用問題從1990年隨著清理「三角債」工作開始萌芽,在經歷了信用評價、信用擔保兩個發展階段並進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階段的時候,社會信用中介機構仍然處於步履艱難的窘境。究其根源在於全社會缺乏信用觀念與政府缺乏信用法制而伴生的整個市場的信用需求嚴重不足。特別是在結束計劃經濟體制之後,我們還是習慣於操作政府信用需求,不自覺地導致政府信用需求擠出企業特別是個人信用需求。其表現就是企業離不開銀行貸款,銀行個人儲蓄居高不下和幾乎沒有真正的信用卡(借記卡)。因此,如何淡化政府信用需求,穩定企業信用需求,啟動個人信用需求,就成為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一個重要關鍵。
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細胞和最重要的市場主體,企業自身的信用管理不僅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也關系著整個社會的信用狀況。企業有效的授信管理不僅有利於開拓市場和擴大需求,更有利於控制自身的信用風險。企業嚴格的獲信管理不僅可以獲得供應商的信任和信用額度,也有利於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財務費用開支。加強信用管理是企業自身的管理活動,但是,政府有責任引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加強信用管理,幫助企業不斷提升自身的信用能力。目前,各地政府大力推動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對於提升中小企業信用能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社會信用體系的主體是社會信用中介機構,包括信用調查公司、信用徵集公司、信用評價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信用咨詢公司等。社會信用中介機構立業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資本承擔經營責任,獨立、公正、客觀、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為社會各界提供信用產品或服務。所以,決定了社會信用中介機構的舉辦者不應是執法者身份的政府機構或在市場中居壟斷地位的利益團體,應由民間投資者聯合出資組建。各類社會信用中介機構由於各自的業務屬性不同,所以,也必須明確各自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和服務定位。
在上述七個方面工作基礎上,必須首先將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定位於:健全信用法制、培育信用需求和提高政務信用信息透明度,並推動四個信用體系的建設步伐:
一是以各級政府為主體和電子政務為基礎的政務信息公共披露體系。
二是以行業協會為主體和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自律維權同業信用體系。
三是以企業自身為主體和風險管理為基礎的自我內控獨立信用體系。
四是以信用中介為主體和市場運行為基礎的社會商務服務信用體系。只有政府、協會、企業、中介同步發展各自信用體系,才能最終形成我們國家的「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社會信用體系。

E. 貸款擔保人是否具有多次擔保資格

目前我國個人徵信系統尚不完善,不能對你提供擔保的情況完全掌握,所以只要不在同一家銀行多次提供擔保是可以的,如果你自己在同一家銀行也有貸款,銀行會考察你的擔保和還款能力,會適當調整你的擔保額度。
提醒,個人擔保不要隨意進行,隨著我國個人徵信體制的完善,將來可能會影響到你的信用水平。

F. 我國擔保貸款存在的風險及對策

一、潛在風險
(一)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實力、手續審查不嚴,從而使保證流於形式,造成貸款風險。一是忽視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未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把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如鄉鎮資產經營公司辦公室、村民委員會等行政職能部門或未經授權的企業分支機構充當保證人。由於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形成無效保證。二是忽視對保證人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保證人是否具有經濟實力的審查,由於保證人沒有經濟保證能力,從而形成擔而不保。
(二)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兩高一小」,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所謂「兩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評估價值高,貸款抵押率確定高,抵押物實際抵償價值小。一是機械類動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時,由於借款人不能提供購買時原始價值發票,作為動產抵押物價值依據,而信用社沒有較專業或懂行的評估人員,一般由抵押人委託注冊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由於評估部門按照評估價值的金額大小收取評估費用,造成人為地對抵押物的高估,評估價值遠遠脫離市場價值。二是在確定貸款抵押率時,未按信貸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設定,並區別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甚至把棋具也一並作為抵押物,抵押率過高確定在評估價值的70%以上,且年復一年長期周轉連續抵押,未隨著折舊做到逐年壓縮,造成抵押貸款潛在風險。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產同時抵押,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企業,在其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信用社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機械類動產抵押物還貸,由於在操作中存在「兩高」現象,造成對動產拍賣或處理中抵償價值小,貸款損失大。
(三)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保險脫保,未逐年壓縮抵押貸款額度,造成貸款風險。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一般都要求對抵押物辦理強制保險手續,並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但由於保險到期前未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續保手續,存在脫保現象,增加了信貸潛在風險。二是交通類動產其價值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且其折舊年限短、速度快,由於未採取逐年壓縮的信貸策略,產生抵押貸款額度未隨抵押物價值的減少而降低,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債,使信用社貸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貸款風險。
(四)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在操作不當、調查失實、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而使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一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貸款抵押物的,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讓金後計算抵押物的價值,增加貸款風險。二是對房產抵押貸款其房產的共有人情況調查失實,出現辦理貸款時無共有人,而在依法處理房產時共有人「復活」現象,使抵押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三是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房產證書和私章,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在貸款依法訴訟時,由於抵押人否認抵押事宜,法院判決抵押無效而造成貸款損失。四是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由於農村情況的特殊性和受「有錢不買疙瘩產」的思想影響,信用社依法抵償的農村房產處理難度較大,造成貸款風險。
(五)以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時,存在質押人未簽名,未辦理核押手續,使質押貸款存在貸款風險。一是在辦理第三人質押存單貸款手續時,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單辦理,沒有對質押人加以核實並當場簽字,在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處理質押存單時,質押人否認存單質押事宜,使質押貸款合同喪失法律保障。二是對質押的存單,未向簽發行社辦理質物核押登記止付手續,結果被提前掛失支取,使質押存單成為廢紙,造成質押貸款風險。
二、防範建議
(一)重新完善擔保手續,減少存量貸款風險。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組織力量對存量擔保貸款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根據借款人行業、貸款方式、貸款手續情況,對存量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如實認定,以真實地反映現有信貸資產的風險狀況,為制定切實可行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礎。其次要積極採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補辦。根據認定的貸款風險,按照先易後難,制定化解落實計劃逐步進行完善。對擔保操作手續不規范的貸款,要限期做好補辦工作;對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無經濟保證實力的存量貸款,要採取積極的措施,收回或置換成有效資產抵押方式;對動產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貸款,要採取壓縮或逐步增加其它擔保的方式,進行有效落實和化解。對存量動產風險貸款的化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城區商品房地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率,以減少動產抵押貸款額度。再次要落實存量風險貸款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對存量風險貸款,要逐戶逐筆把化解責任落實到人,聯社要加大對信用社、信貸責任人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進度和質量的檢查考核,實行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從而充分調動信貸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存量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規范貸款操作,堵住新增貸款風險。首先要完善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聯社要根據信用社實際情況,修訂和完善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從而堵塞擔保貸款管理中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在制度上確保貸款資產安全。其次要嚴格執行擔保貸款管理制度,規范日常貸款業務操作。信用社要加強對擔保貸款的合法性、抵押物價值的足值性、質押物的真實性和擔保手續的有效性的審查,從而使發生的每筆貸款業務合法合規。對保證貸款要嚴格審查保證人有無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董事會同意保證意見書》的簽訂,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簽名達到法定董事人數,確保保證人簽章的真實性;對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要根據動產凈值並結合市場現值,區別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抵押,通用設備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專用設備抵押控制在30%以下;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要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並要結合抵押物的折舊情況和報廢年限採取逐年壓縮;對房產抵押貸款要嚴格審查房屋產權歸屬和共有人情況;對質押貸款要辦妥質押物核押手續,確保質押人簽章真實並確認質押事宜。
(三)落實有效防範措施,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信貸管理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倒閉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從而使我們無法追索企業法定代表人貸款責任,出現企業虧損,法定代表人致富,貸款無法落實的情況。據調查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已佔全部貸款的50%以上,因此應有效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盡最大限度減少貸款風險損失。可採取的措施有:(1)實行雙重擔保制度。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的全部貸款或部分風險貸款,在辦理有效抵押保證手續的基礎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對貸款進行全額保證或部分保證,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2)置換借款人主體。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為借款人主體,即把公司貸款置換為自然人貸款,通過置換借款人主體,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延伸貸款追索。(3)落實私房抵押。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首先要落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的私房作為貸款抵押,然後再考慮其它貸款方式,從而增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東的經營責任,有效減少信用社債權少受損失。
(四)加強培訓教育,實行競聘上崗。信用社信貸工作做得好壞,關鍵取決於信貸員的工作責任和各方面素質。因此這是降低和防範擔保貸款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貸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信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以及風險意識教育,使信貸員真正有危機感、責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貸員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聯社要加強信貸員的業務培訓和輔導,重點是讓信貸員熟悉《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貸款規范化操作程序,並運用到貸款管理的實踐中去,從而提高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對信貸員崗位實行競聘制度。在堅持持證上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競聘上崗,從而迫使信貸員勤動腦筋,多想辦法,竭盡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貸款風險。營造一種外有壓力,內有動力,充滿生機活力的信貸員管理機制。

G. 貸款的種類(以保障制度,擔保分式的分類)有哪些謝謝

擔保貸款,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經營社只發放連帶責任的保證貸款。

辦理保證貸款,慶當對保證人的保證資格、資信狀況、償債能力等進行審查,符合保證貸款條件後,簽訂保證合同。

2、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辦理抵押貸款,應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及所設定抵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要根據抵押物評估值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貸款額(含期限內利息)不得高於抵押物評估變現值的70%。

3、質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辦理質押貸款,應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所設定質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並辦理相關的登記或移交手續。動產質押物貸款額(含期限內利息)不得高於動產質押評估變現值的70%,質押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權利質押貸款額不得高於憑證面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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