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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抵押權產生威脅

發布時間:2021-05-18 18:42:24

1. 我用房子抵押做的民間借貸,貸款公司不清我房子,反而威脅我的父母,該怎麼辦借款40萬,已還13萬,

您好,您的這種情況比較典型,高利貸若利息超出國家規定,那麼超出部分無效,若對方威脅家人,那麼可以報警解決,建議立即當面咨詢律師,依法維權。

2. 對銀行貸款抵押權產生威脅的優先權不包括

對抵押權不產生威脅的優先權的情形是:遲於找押權設立的法院查封、遲於抵押權設立的租賃權。別外,劃撥土地的處置,嚴格來說也應是未威脅到抵押優先權。

3. 用房屋抵押從銀行貸款,然後和其他人產生經濟糾紛,我敗訴了。法院會拍賣我的房子嗎

你好。
這其中有兩個法律關系,一種是你和銀行的借貸關系,在這一法律關系中,你的房子是抵押物,銀行對於你的房產享有抵押權,是抵押權人;在你和他人的經濟糾紛中,你有根據判決承擔了一定的債務,但該關系中的債權人是沒有權利從你的房產價值受償的,因為銀行是房產的抵押權人。

4. 關於貸款的恐嚇

首先,您認為會有人不要您的證件,也不需要您的抵押物而無償借給你錢么?就算利息高些,可是你的什麼資料都不在對方是手上,誰敢保證你拿到錢後去哪裡了?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我沒有任何抵押給你,你願意借錢給我么?除非是親戚。所以,首先他說的無抵押貸款根本就是騙人的,即使是無抵押,也會出現像你說的變相的跟你要錢要東西之類的說法的,你根本就不該相信他,你去銀行問問,正規的途徑哪有無抵押貸款?除非你是國家公務員或者教師等國家機關上班的人,有單位給你做擔保才可以,那叫信用貸款,否則你根本貸不了款,我勸你趁早斷了這個念頭吧。我們也是一家擔保公司,但是我們就不做無抵押貸款,因為我們知道那是不合法的,希望你早日撤掉你們的合約,以免日後遭殃!

5. 對銀行貸款抵押產生威脅的優先權不包括什麼

《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抵押物不納入破產財產,抵押債權可以優先受償。破產企業債務的清償順序為:首先是擔保債權,然後是:破產費用、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破產債權。該法規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的效力不僅高於普通的債權,而且高於稅務機關收取企業所欠稅款的權利。

而2001年5月1日實施的新《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
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該法明確了在擔保財產上產生的國家稅收具有優先受償權,且屬於法定優先權。

6. 我在申請貸款房產抵押遇到的四大問題,有什麼好的解決方法

一、抵押登記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不一致
在抵押貸款的實踐中,有的銀行很注意抵押合同的內容但是忽視了抵押登記的具體要求,以致抵押登記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不一樣。如銀行與甲公司、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銀行向甲公司發放貸款若干,由乙公司以其正在建設的兩幢寫字樓及其所附著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為該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為保證抵押確實有效,銀行要求乙公司辦理抵押登記,並將乙公司寫字樓及附著土地的使用權一並抵押的事項在報紙上予以公告。但事後,銀行從乙公司提供的登記文件看,乙公司只將寫字樓所附著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登記,而未將兩幢寫字樓辦理抵押登記。此處發生了抵押登記與抵押合同的效力何者優先的問題。
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以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或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登記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該案中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約定,將乙公司在建的兩幢寫字樓及其所附著之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但在辦理抵押登記中,兩幢寫字樓未被列入抵押登記的范圍。那麼合同中有約定而未被登記記載的抵押物是否生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確規定:「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准」。鑒於此,合同項下的有關對在建的兩幢寫字樓的抵押,因未依法登記而不能產生效力,銀行的合同項下擁有的抵押權存在一定問題。另外,從法理來看,土地使用權與其地上附著物應同時抵押。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鑒於本案的情況,依法應將該在建寫字樓及其所附之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而且根據抵押合同的約定,也表露了當事人願將土地使用權和其在建工程一並抵押的真實意願。同時,本案中的抵押合同的內容曾在當地日報上予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告的作用。據此,銀行可主張登記的抵押權的效力應及於其地上建築物。但該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待法院對上述事實及相關證據的認定。司法實踐中,法院較為注重抵押登記的效力。
二、登記程序不規范
在房產抵押貸款中還有因登記程序不規范引發糾紛的情形。如有一家企業在於銀行簽訂房產抵押合同時,將有房屋所有權證的廠房和實際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卻一直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給銀行。該抵押合同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該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經過了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買受的。房產登記機構沒有慎重審查申請登記材料,在沒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僅憑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權證》就辦理了抵押登記。該登記是在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時候辦理的,該辦法明確規定:以集體所有制企業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或地產權證》等文件。在房產登記部門存在疏漏——缺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辦理了抵押登記,此種登記的效力是否應該得到肯定?有人認為,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房產抵押合同簽訂後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應當認定抵押登記有效,抵押合同也應該有效。也有的人認為,法院應該從登記程序不規范的角度審查抵押登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從實踐操作來看,這種登記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抵押手續能否得到法院的認可,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為畢竟缺乏明確肯定其有效性的法律規定。倘若抵押登記無效,從而導致抵押合同無效,則必然導致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受損。
三、房產先出租後抵押
房產先出租後抵押,這是房產抵押貸款糾紛中時有發生的欺詐情形。房產所有人先串通第三者,通過合法的形式將房產租賃給第三者,租期較長(例如10年以上),租金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付清。然後,將房產抵押給銀行取得貸款。該陷阱的迷惑性在於按常規的抵押物審查方法難於發現抵押物是否出租,法律意識不強的信貸員即使發現也未必能識別其中所蘊藏的風險,抵押登記機關對此項內容通常也不予審查。出租的房產用於抵押的風險性在於,當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而金融機構實現抵押權時,即使抵押權實現,金融機構在房產人與第三者約定的租期內也不能受償分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明確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這意味著,抵押權實現後,抵押人(原房屋產權人)與第三者簽訂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無論是銀行還是其他的受讓人取得抵押房屋的產權,都不能自行與租賃人解除或變更合同,如果此時租金已經一次性付清或租金明顯偏低的話,房產的價值肯定要大打折扣,其對銀行貸款也就很難談得上保障性。
四、以未結清建設工程款的房產抵押
以未結清建設工程款的房產抵押,或雖工程款已全付,但串通建築公司出具未結清建設工程款的材料。對於該種欺詐情形,極為容易被貸款銀行的業務人員所忽視。因為有抵押物變賣款項「優先受償權」,人們通常認為房產抵押了就相當於進了保險櫃,這一認識是相當危險的。因為拖欠工程款也對房屋變賣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且最關鍵的是,拖欠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要「優先」於抵押的「優先受償權」。這正是未結清建設工程款的房產抵押風險之所在。《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7. 我是貸款人,從銀行貸款15萬,現在擔保人威脅我要用著15萬,不借就去法院告我!我該怎麼辦

擔保人一般與貸款人都是信任的關系,互不信任怎麼可能給人家做擔保?顯然,你找的擔保人可能你自己都不認識或者不熟悉,你能說清楚你從哪裡找的擔保人嗎?如果你連擔保人都是從不正規的途徑找來的,那麼你現在被擔保人威脅就是你被「套路」了。一旦能證明他是有預謀給你做坑的話,那麼你就可以進行抗訴,同時反訴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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