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抵押和質押有什麼區別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抵押和質押都屬於擔保方式,但它們之間也有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細分區別在於:
1. 權利性質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於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
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並以佔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於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於動產上的權利。
2.標的物不同:
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
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3.生效條件不同:
抵押要登記才生效;
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不需要辦理登記,從交付起生效。
4. 擔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
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5.權利實現途徑不同:
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
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一句話,淺顯一點講:抵押的對像不交給債權人佔有,質押的對像要交給債權人佔有!
⑵ 質押借款和抵押借款的區別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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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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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區別和聯系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質押是通過第三方監管機構幫銀行等金融機構監管,借款人還了錢去憑銀行出倉單領貨,抵押則由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管理,但理論和實踐認為我國的金融機構尚不具備自行監管存貨的普遍能力,所以目前我國存貨的擔保一般是採取質押方式。如果將標准倉單拿去銀行等金融機構作融資,這標准倉單是誰認領、誰提貨都可以的,所以是質押,但也要經過具體實物交易的監管機構認可才行,不能你把標准倉單給我、我就借錢給你。
⑷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區別
你好,
法律上規定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區別在於: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二是方式不同。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希望能幫到您。
⑸ 抵押和質押最本質的區別是什麼應該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選擇呢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
在什麼情況下選擇主要依據個人對二者區別之間的偏好。
(5)不動產的質押和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卷,票據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⑹ 銀行貸款的抵押和質押有什麼區別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我國擔保法對兩者的定義有作規定.
⑺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21
一、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對該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該動產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說簡單點,抵押不需要轉移抵押物,質押需要轉移抵押物。比如,我們常見的押證押車貸款就屬於質押貸款,而押證不押車貸款就屬於抵押貸款。
二、標的物不同
抵押:用於抵押的標的通常為不動產,如房產、汽車等等。
質押:用於質押的通常為動產,比如不動產證、權利證、有價證券等等。
三、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轉移佔有,但需辦理抵押登記。
質押:質押中質押物需要轉移佔有,但不需要辦理登記。
四、合同生效時間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日起生效。
質押: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