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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超時效申請再審

發布時間:2025-07-21 22:02:09

❶ 銀行貸款十五年未還現在銀行起訴法院受理嗎

銀行貸款十五年沒有償還,現在銀行向法院起訴,法院一定會立案受理的。 因為十五年沒有起訴,不一定超過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案件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得在立案時主動審查案件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不得以案件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給立案。
所以,只要銀行起訴,無論多長時間,法院都會立案受理的。
金融貸款還不上的話,如果貸款機構或銀行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有履行判決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嚴重的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如果確實履行困難,法院也會寬限履行時間的。法律條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並且如果銀行起訴,非常可能會向法院申請保全各項資產,比如房產,汽車,存款,股票等等。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換不了款的話,會被劃入徵信系統黑名單,再貸款不可能,辦理信用卡也很難。
拓展資料:
貸款15年了,銀行貸款利息加上逾期加罰利息早已超過了本金。
假如銀行現在起訴的話,銀行必須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證據,銀行才能勝訴。
在這15年過程中,銀行有沒有主張權利這個很重要。按照擔保法規定,訴訟時效為借款到期後起兩年,超過兩年未主張權利,即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即便受理,也會依法銀行已經放棄了權利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貸款到期後,銀行會及時主張權利,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中斷一次,重新計算又兩年,依次類推。銀行訴訟時效中斷採取的措施:1、向借款人簽發貸款到逾期催收通知書,借款人需要在上面簽字。2、後續的少量結息。以上兩種方式是法院比較認可的訴訟時效中斷證據。 所以,這個問題就是銀行要起訴,法院可以受理。問題的關鍵還是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有沒有,如果你簽過銀行的催收通知書,並且現在時效以內,銀行就會勝訴;如果沒有簽過,這么長時間了,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就會以超過了訴訟時效而駁回銀行起訴。

❷ 此貸款屬於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我需要負什麼責任

這應該是一般擔保。
一般擔保的特點就是通過法律程序確認債務人無法償還後才由擔保人進行清償債務。
本案中,乙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債權,通過法院審判後,如果甲不還,可以再審請強制執行,如果存在強制執行不能的情形,比如無財產可執行,那麼乙可以向擔保人丙主張債權。關鍵是乙必須先通過法律程序向甲主張權利才行。

❸ 我給別人擔保貸款,他不還了,我該怎麼辦

給別人擔保貸款借款人不還了,解決方法如下:
1、被擔保人欠款不還,需承擔還款責任。
2、被擔保人逾期還款,或欠款不還後,除承擔還款責任,還同時記錄進入擔保人信用記錄。
3、在擔保期間申請貸款,銀行會綜合衡量其還款能力,需考慮償還擔保部分,貸款通過幾率較小。
4、擔保期間,貸款審核通過,但貸款利息會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5、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❹ 借貸糾紛再審申請書範文

民事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人一(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縣XXX,身份證號:XXXXXXX。
再審申請人二(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縣XXXX,身份證號:XXXXXX。
被申請人一(原審被告、一審被告):羅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縣XXX。身份證號:XXXXXXX。
被申請人二(原審被告、原審被告):蔣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縣XXXX。身份證號:XXXXXXX。
被申請人3(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四川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區XXXXXX。
法定代表人:蔣X,職務: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第二申請人與第三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30日作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合法的(2020)川1723民初第《民事判決書》號決定,但第三被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2月3日作出決定2020年(2020年在維持貸款本金1,200,000.00元的基礎上,利息由一審法院判決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全部還款日,月利率為2%」變更為「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本金1,200,000.00元計算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月利率為1.5% 2.再審申請人不服二審判決,現申請再審。
重審請求:
1.撤銷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第號二審判決。
2.改判維持(2020)民初傳1723 XXX一審判決。具體請求如下:被申請人羅XX、姜X、四川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第二再審申請人劉X、陳XX借款本金120萬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月利率為2%)。
3.全部再審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第一、二再審申請人出具的《民事判決書》三份,證明雙方約定按月利率2.5%計算利息。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23初民XXX第《借條》號一審根據《民間借貸利率法》的規定,確定月利率為2%,符合事實和法律,二審申請人予以認可。
二、二審判決降低一審判決確定的月利率,與事實和法律不符。第二再審申請人在二審判決後調取了「《民事判決書》原」的新證據,更充分地證明了第三被申請人應當按照2%的月利率向第二再審申請人支付利息,而不是1.5%、1%的月利率。
本案二審期間,第二再審申請人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被申請人姜X、羅XX、四川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債權人代表出具的《償債承諾書》號復印件,擬證明第二再審申請人同意降低借款月利率的原因是第三被申請人承諾按時還本付息,並同意有條件降低月利率。二審判決以「償債承諾書為復印件,償債承諾書債權人簽名欄無被上訴人簽名」為由,駁回了償債承諾書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二審判決作出後,第二再審申請人費盡周折找到債權人代表人朱XX,要求其將自己保管的《償債承諾書》原件借給第二再審申請人,以便第二再審申請人向法院證明第三被申請人對包括第二再審申請人在內的全體債權人作出書面承諾,且承諾的內容
2.《償債承諾書》證明第二再審申請人同意降低月利率標準是因為第三被申請人承諾2016年還清本息。
《償債承諾》第二條規定:「2016年分四期支付本金,每季度償還本息總額的四分之一。年底全額付清,不再續保」。第4條規定:「上述條款和條件必須遵守。如違約,原收據月息2.5%,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上述約定明確證明第三被申請人承諾還本付息,違約後果是恢復原月利率標准。也證明了第二再審申請人之所以同意降低月息,是因為第三被申請人承諾在2016年償還全部本息,而實際上第三被申請人並未履行還款承諾。故應按原借條約定的月息2.5%執行。
3.《償債承諾書》是三名被申請人向全體債權人作出的自願承諾,經三名被申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再審申請人是債權人之一,這份承諾函當然是對第二再審申請人的承諾,與本案第二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有關。
103010註明「債務人原月利率2.5%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本方案由債務人簽字(債務人原收據保留至本息全部還清)」和「債權人代表簽字確認有效」,用以證明:
(1)《償債承諾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經債務人即三被申請人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其承諾,三被申請人未向債權人足額清償本息的,原收據仍然有效;
(2)第三被申請人作為債務人,承認其吸收公眾即不特定對象的存款;第二被申請人屬於公眾,自然屬於吸收存款的對象;此外,第三被告還
認可了月息原約定為月利率2.5%;
(3)三被申請人在《償債承諾書》上簽名和蓋章,證明三被申請人完全同意償債承諾書的內容,當然也包括同意在其上簽名的五人是債權人代表而非只有這五人,而在三被申請人自己已經認可了簽名人的債權人代表身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沒有理由不予認可。由此可見,二再審申請人包括在所有債權人當中,債權人代表的簽名就足以代表二再審申請人簽名,而不需要二再審申請人親自簽名。因此,三被申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償債承諾書》對全體債權人包括二再審申請人作出了承諾,該承諾經債權人代表朱XX等五人簽字就對全體債權人包括二再審申請人生效,二再審申請人有無在《償債承諾書》上簽名,不影響該承諾書同樣適用於二再審申請人。該份承諾書與二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具有密切的關聯性。
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判斷,二再審申請人沒有任何理由在三被申請人不作出償債承諾的情況下就單方同意下調借款月利率,二審人民法院對證據包括《償債承諾書》復印件等的簡單認定,明顯違背了法律邏輯推理,有悖於日常生活經驗,應予糾正。
四、三被申請人一再對二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債權人違約,拒不依約償還本金及利息,嚴重喪失誠信,人民法院應當對其作出負面評價並使其不能從違約行為中獲利,如果僅僅因為二審時二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償債承諾書》系復印件且該償債承諾書的債權人簽字欄內並無被上訴人的簽字」,就輕易判定關鍵證據無效,將月利率判決調低,這無異於是縱容三被申請人不誠實守信的行為,如此判決必將對全社會作出非常不利的負向引導。因此,二審判決必須得到糾正,以營造誠信的社會風氣。
五、關於被申請人三在二審時提出的一審法院應該同案同判問題,二再審申請人認為:
1、盡管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判決書原告都是債權人,與二再審申請人具有同一身份,案情大體類似,但畢竟每個案件是獨立的案件,案情並不完全一致,即便是同一個法院作出的判決,也會因為個案案情的不同以及舉證的不同而作出並不完全一致的判決。從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份判決書來看,開江縣法院對四案月利率的認定基本都僅以「被申請人三蓋章出具、債權人簽收的借款利息計算清單」證據,認定債權人自願降低月利率計算標准,視為雙方對月利率重新作出了約定,繼而都按清單上重新約定的利率標准作出判決。然而,該判決嚴重忽略了「之所以債權人會簽收這份月利率降低的借款利息計算清單,是因為被申請人三承諾按約履行償還本息義務」這一客觀事實,繼而都沒能對清單借款利率的降低屬於附條件的約定作出認定,據此在沒有查明被申請人三是否按約履行償還本息義務的事實,所附條件是否已成就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決很明顯是錯誤的判決。盡管這四份判決對應的債權人都沒有上訴,放棄了上訴權利,導致該四份「錯誤」判決都發生了法律效力,但這四份生效的判決書並不能就因為已經生效而迴避了「錯判」的問題。根據法理,權利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某些權利人放棄權利並不能要求其他權利人也必須放棄權利,二再審申請人不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更應當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因此以同案同判為由否定二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是明顯不當。
2、除了上述第1條理由之外,二再審申請人的案件與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份判決書對應的案件存在重大明顯的區別,那就是,二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時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償債承諾書》(即便只是一份復印件),這份新證據的證明力前面已經詳細闡述,這份證據是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個案件中沒有舉證過的證據,二審法院基於對這份新證據的認定作出了二審判決,很明顯已經不能認定為是「同案同判」了!
綜上所述,本案與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份判決書對應的其他案件並非完全屬於「同案」,既然不完全屬於同案,二再審申請人的案件提交了其他案件沒有的新證據,這個新證據對案件的認定又至關重要,因此,二審法院理應作出不同的判決,而不應簡單輕易作出「同判」,否則就會存在「誤判」!事實上,一審法院堅持了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審查查明了利息計算清單是附條件的約定,被申請人沒有按約履行償還本息義務,存在違約,條件未成就,利息計算標准應按原借據約定執行,繼而作出了合法公正的判決,而二審法院既不查明認定這一事實,也對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份判決書以及《償債承諾書》這些證據沒有作出正確認定,導致二審判決違背了事實,違背了公平公正,錯誤適用法律,因此,二審判決必須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二再審申請人與三被申請人約定的月利率標準是月利率2.5%,二再審申請人同意下調月利率標准為1.5%和1%是附條件的,即三被申請人必須按《償債承諾書》履行償還本息的義務,但三被申請人並沒有履行承諾,至今也沒有向二再審申請人進行清償。故此,無論按承諾書中明確的約定還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三被申請人均應恢復按原約定的月利率標准即月利率2.5%執行,繼而,二再審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公平公正,合法有據,應當予以維持,而二審判決對《償債承諾書》及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判決書等證據的認定顯屬不當,對月利率的判決於法無據,必須得到糾正!
為維護二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和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之規定,二再審申請人特提起再審申請,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支持二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一:
再審申請人二:
年 月 日
相關問答:貸款卡申請書在哪領取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卡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貸款卡發放核准行政許可行為,加強貸款卡使用管理,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貸款卡是中國人民銀行發給借款人憑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務的資格證明。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為貸款卡編碼,貸款卡編碼唯一。貸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用。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施貸款卡發放核准行政許可,並對貸款卡的持有、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施貸款卡發放核准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務。第二章 貸款卡的申請與核准第五條 借款人在首次辦理信貸業務前,應當向其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貸款卡。第六條 申請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製作的貸款卡申請書格式文本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注冊登記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三)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四)主要投資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五)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為企業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一)企業法人章程;(二)注冊資本來源的證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四)企業法人申請貸款卡時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申請人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除本條第一款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供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財務收支報表。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將有關貸款卡發放核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電子模版等在辦公場所及公共網路予以公布。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在公共網路上下載並填寫申請書電子模版,在提交書面申請資料的同時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准確填寫、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齊全、形式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受理申請,並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第十一條 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申請人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當場發放貸款卡;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申請人未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卡。第十二條 對不予發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三章 貸款卡的管理與使用第十三條 借款人領取貸款卡時可以設定貸款卡安全認證標識。借款人變更貸款卡安全認證標識時,應當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借款人申請貸款卡所產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時、完整地提供給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第十五條 除借款人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或其他的財務收支報表之外,其他申請材料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借款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變更相關信息。持有貸款卡的借款人可以按季度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季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保證金融機構及時、准確、完整地了解其相關情況。第十六條 借款人需要延續貸款卡有效期的,應當在貸款卡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發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借款人辦理延續手續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供下列材料:(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年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副本原件,事業單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登記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二)經當年年審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三)其他申請貸款卡時所提交的材料。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將申請延續貸款卡有效期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電子模版等在辦公場所及公共網路予以公布。申請人可以在公共網路上下載並准確填寫申請書電子模版,在提交申請資料的同時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申請書電子模版經審驗無誤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當場完成貸款卡有效期延續手續;申請材料經審驗無誤,但申請人未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貸款卡有效期延續手續。第十九條 貸款卡遺失、損壞的,借款人可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向發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換發,換發的貸款卡編碼不變。第二十條 借款人不得出租、出借貸款卡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貸款卡。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其所持貸款卡注銷:(一)借款人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二)借款人依法宣告破產;(三)借款人解散;(四)借款人依法被撤銷;(五)借款人存在依法終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信貸業務時,應當查驗借款人的貸款卡。金融機構不得為沒有貸款卡、貸款卡有效期滿未延續或被注銷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第二十三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取得、使用貸款卡的,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舉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及時查處。第四章罰則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為無貸款卡、貸款卡有效期滿未延續或被注銷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辦理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不予受理或者拒絕發放貸款卡,並給予警告。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有權撤銷貸款卡行政許可決定,並給予警告。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以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轉讓貸款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發放貸款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業務,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況的貸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業務。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機構。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完)

❺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別人在農村信用社貸款被做為擔保人我應該怎麼...

與信用社協商,不要求你承擔擔保責任就行了。
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報警或者向法院起訴。
處理過程中注意保留和收集證據,以備後用。
如果案件已經法院判決,則要看判決內容是否要求你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審理中是怎樣給你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有無違反程序的情況。
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代理申請再審,要求撤銷對你不利的判決。
建議先找當地的律師詳細咨詢一下,可以多找幾家律所咨詢,然後根據情況結合律師的建議予以處理。

❻ 如何理解「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舉例說明下謝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抵押權行使期間的最新權威解讀與再審案例

一、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條文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後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頁至第401頁) 對上述條文解讀如下: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對擔保物權影響的規定。
【條文概覽】
由於擔保物權從屬於主債權,因此,在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成為自然債務後,抵押權也無法通過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但這並不意味著抵押權自身適用訴訟時效。至於在抵押權因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請求抵押權人協助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問題,可繼續適用《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由於我國現行法對申請執行的期間進行了時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僨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如果抵押權人僅起訴債務人且獲得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申請強制執行,則其再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爭議觀點】
根據《民法典》第419條的規定,在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情形下,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已是基本共識。但是,如果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並已獲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此後再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抵押權人已經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自然不再存在主債權因已過訴訟時效而不受人民法院保護的問題,因此,抵押權人也就可隨時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了債務人並獲得勝訴判決,但由於其未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應認為主債權因申請執行時效已經屆滿而成為自然債務,擔保債務也成為自然債務,抵押權人無法再通過人民法院保護其抵押權。

【理解與適用】
一、擔保物權是否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
關於擔保物權是否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的問題,《擔保法》未明確規定,但《擔保法解釋》第12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可見,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後,擔保物權人仍可在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這也就意味著擔保物權還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
《物權法》沒有採取這一思路,其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由於該條採用的是司法解釋的表述方式,即「在什麼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表述方式,因此對這一條的規范目的,實踐中存在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條旨在確立抵押權也應適用訴訟時效,且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根據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進行計算;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該條並非要確立抵押權也應適用訴訟時效,而是強調抵押權的從屬性,即在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滿而無法獲得人民法院保護時,抵押權也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顯然,後一種意見是正確的,因為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一種,而物權本身原則上並不因訴訟時效的經過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但如果被擔保的債權因訴訟時效經過而成為自然債務,則擔保物權自然也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民法典》第419條繼受了《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自然也應作相同的理解。
問題是,如果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並已獲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此後再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對此,我們的意見是,盡管抵押權人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了訴訟,但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的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進行了時效化的改造,因此,抵押權人在獲得勝訴判決後,還應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人民法院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抵押權人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即使該債權已經人民法院確認,也將因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經過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既然主債權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從屬於主債權的擔保物權自然也就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
......
【實務問題】
......
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未起訴抵押人,判決後債權人申請執行未果,現債權人另行起訴抵押人,請求對抵押物優先受償,人民法院應否支持?這是實務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民法典》第4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據此,我們認為,即使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未起訴抵押人,判決後債權人申請執行未果的情況下才起訴抵押人,只要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沒有經過,債權人的請求都應當得到支持。審判實踐中,能否支持抵押人的唯一標準是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是否經過。只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沒有經過,都應當支持債權人的請求。當然,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判決生效執行未果後,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重新起算。

三、最高法院最新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10號,趙繼勝訴本溪實華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權糾紛案(裁判時間: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2日,債權人趙繼勝與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同日,本溪實華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華物業公司)作為抵押人與趙繼勝簽訂《本溪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由實華物業公司用其所有的房屋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權登記。2016年10月18日,趙繼勝對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就主債權向一審法院提起償還欠款訴訟,但未同案對抵押人提起行使抵押權訴訟。2017年1月17日,該院就主債權作出(2016)遼05民初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實華房地產公司向趙繼勝償還欠款及利息,後各方均未上訴。2017年6月6日,趙繼勝向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該院於2017年11月6日立案,並於2018年7月9日以(2017)遼0502民特55號民事裁定駁回趙繼勝申請。2018年7月24日,趙繼勝對實華物業公司提起本案行使抵押權訴訟。

【裁判理由與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權已有效設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一審法院在2017年1月17日以(2016)遼05民初30號民事判決對實華房地產公司所應給付的款項進行最終確認,趙繼勝在此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趙繼勝於2018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的訴訟,並未超過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一審法院判決:趙繼勝對實華物業公司的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權,有權就該抵押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審法院認為: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案趙繼勝先就主債權向一審法院起訴,該院經實體審理於2017年1月17日作出判決,案涉主債權訴訟時效因實體判決的作出及生效已終結。作為從合同的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限為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依據民法通則,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為2015年9月13日起的二年期限,趙繼勝於2018年7月24日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二審法院判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趙繼勝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物權法與擔保法解釋關於抵押權行使期間的規定不一致。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立法法關於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可依法行使擔保物權。在擔保物權人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雖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應當在多長期限內提起普通訴訟程序,但因上述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續性,只要擔保物權人後續並未明顯不合理地遲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其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而不能簡單的以後續提起擔保物權訴訟的時間作為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本案中,無論抵押權人趙繼勝是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抑或是後續提起抵押權訴訟普通程序,均屬於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行使抵押權行為,如前所述,應以趙繼勝向一審法院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的2017年6月6日作為其行使抵押權的時間。根據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案涉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初始起算時點應為2015年9月12日;趙繼勝於2016年10月18日向實華房地產公司提起償還欠款訴訟,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因此,本案中趙繼勝行使抵押權的時間,不論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初始起算時間為准,還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後的起算時間為准,均未超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期間。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並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否則有違傳統民法理論。抵押權只存在行使期間的問題,只是依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該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而變化。也就是說,抵押權行使期間只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參照來計算,並不等於對抵押權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趙繼勝在本案中主張的抵押權應予支持,系因其行使抵押權未超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法定行使期間,而非直接對其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一審判決雖適用法律錯誤,但判決結果正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參考資料: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頁至第401頁)
2、《最高院二巡典型案例:抵押權行使期間的判斷》載於「民事審判參考」微信公眾號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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