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額貸款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旨在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以及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的法規。
該辦法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定義和業務范圍,包括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以及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的相關規定。同時,辦法還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遵循的原則,如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並強調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了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並可以授權省級以下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則負責制定監管規則,對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此外,辦法還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例如,小額貸款公司應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和違約責任,並按照規定檢查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同時,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的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和風險管理制度。
總的來說,《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有助於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制度,引導行業提高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進一步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提升服務質效,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群體的融資需求。
㈡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有省金融辦、市(地)、縣金融辦或相關機拿首構、公安局、工商部門、銀監部門及人民銀行。
省政府授權省金融辦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試點工作,制定和完善試點工作的相關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批等工作。各市(地)、縣(市、區)指定的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消橘數)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縣級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實伍拿施持續、動態的日常監管。市、縣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多方聯動的協同監管機制,組織工商、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重點防範和處置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違規行為。
㈢ 小額貸公司有什麼部門監管
小額貸公司的監管部門是銀保監會及其下屬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詳細解釋如下:
小額貸公司作為金融機構的一種,其業務活動需要受到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以確保其合規經營,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1. 銀保監會監管:銀保監會是中國主要的金融監管機構之一,負責對各類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的監管標准。小額貸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種,其業務運營、風險管理等方面都需要接受銀保監會的監管。
2.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除了銀保監會的監管外,小額貸公司還受到地方政府金融辦的監管。地方政府金融辦負責地方金融秩序的穩定,對地方金融機構包括小額貸公司進行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
小額貸公司在運營過程中需要嚴格遵守監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規定,包括貸款利率、貸款額度、風險控制等方面的規定。同時,監管部門也會對小額貸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以確保其合規經營。對於違反規定的小額貸公司,監管部門會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
總之,銀保監及其下屬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小額貸公司的主要監管部門,確保小額貸公司的合規經營,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㈣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六章 監督管理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在第六章中得到了詳細規定。省級有關部門需指導和監督各級政府,特別是省轄市、縣(市、區)政府,通過動態監測系統監控小額貸款公司,及時識別和防範風險,處理試點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並確保風險的妥善處置。
地方政府需建立風險防範機制,要求相關部門實施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監管責任到位,及時預警並有效控制風險。省中小企業局則負責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雙重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檢查,必要時可聘請專業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行業年審制度是監管的重要環節,小額貸款公司需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經地方和省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審核後,由省中小企業局進行行業年審。年審時,公司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財務報表、股東出資信息、經營總結等必要資料。
對於違反規定的公司,如抽逃注冊資本、設立非法分支機構、未經許可變更業務等行為,省中小企業局將與相關部門共同採取糾正措施,嚴重違規者將面臨取消試點資格、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維護行業秩序,小額貸款公司需建立自律機制,組建行業協會,進行自我管理,抵制不正當競爭。同時,應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提升整體素質。社會監督機制也必不可少,通過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增強社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約束和監督,確保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㈤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一、
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我國制定並實施了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市場准入條件、風險控制機制、監督管理要求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二、
1. 經營范圍與市場准入條件: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是為中小企業、農戶、個體工商戶等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管理辦法明確了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確保參與經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資本實力、專業團隊和管理能力。
2.風險控制機制:辦法強調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和處置機制。要求公司按照風險匹配的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避免過度借貸和不良貸款的發生。
3.監督管理要求:為加強監管,辦法規定了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力,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審計。同時,也鼓勵行業自律組織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規范發展。
4.法律責任:管理辦法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明確了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等。這為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的合規經營提供了法律保障。
總之,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實施,旨在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結論: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是我國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促進小額貸款行業的規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明確經營范圍、市場准入條件、風險控制機制和監督管理要求等,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運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對違法行為的嚴厲打擊也警示了行業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確保金融市場的公平、公正和穩定。
㈥ 小額貸款風險數據排查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蘇省金融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經營行為,防範行業風險,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根據全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和金融領域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部署,結合前期全省小貸公司真實性抽查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小貸公司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風險排查處置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小貸公司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結合有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文件關工作部署深入開展違規違法經營專項風險排查整治,構建日常監管檢查與專項風險排查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對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小貸公司實施分類處置,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一)重點檢查排查內容 1. 審批管理。排查轄區內小貸公司是否存在未經批准(備案)擅自開展業務、設立分支機構,未經批准(備案)擅自變更股權結構、注冊資本金、營業場所、公司名稱等;已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是否按要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2. 股東資質。排查小貸公司的股東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核查股東是否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合法資金出資入股;是否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股權;穿透審查股東及其關聯方是否未經許可開展金融業務。 3. 外部融資。排查小貸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直接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股東借款資金是否為股東自有合法資金;是否未經批准(備案)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 4. 實際利率。排查小貸公司實際貸款年化利率(實際利率= 小貸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與貸款相關的息費/所發放的貸款本金)是否超過相關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息費、保證金或者設置高額逾期利息、罰息等行為。實際利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逾期處理等關鍵信息是否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並提示相關風險。 5. 貸款管理。排查小貸公司是否建立較為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是否充分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是否誘導借款人超自身償付能力過度借貸;是否超出批准經營業務范圍或者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是否存在關聯貸款、拆分貸款、冒名貸款、現金收支、賬外收取息費、賬外經營、(變相)抽逃資本金等行為;是否向涉嫌非法放貸的個人或者單位發放貸款;是否涉及「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 6. 不良資產清收。排查小貸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是否符合《關於規範金融業不良資產清收行為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9〕4號)有關要求;是否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7. 業務合作。排查小貸公司開展第三方合作情況,是否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是否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是否將核心業務(簽訂合同、發放貸款、回收貸款、貸款催收等)外包;是否接受無融資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增信或者變相增信服務;第三方機構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8. 涉案涉訴。排查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情況,是否因「掃黑除惡」、「互金整治」、非法集資等被調查或立案審查。排查小貸公司法律訴訟情況,重點關注小貸公司作為被告案件情況,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訴訟;了解小貸公司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業務糾紛、處置不良資產等情況。 (二)分類處置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處罰細則(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2〕58 號)、《關於建立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市場退出機制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4〕36 號)等文件要求,對存在違規違法經營的小貸公司開展分類處置。具體分類處置措施為: (1)整改類。存在違規經營行為,但未達到市場退出條件的;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已不具備經營基本條件,但股東願意充實資本金、改善經營狀況的。由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驗收合格的,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後,保留經營資格,允許繼續經營;整改後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退出類。 (2)退出類。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股東不願或者無能力改善的;違規違法經營達到市場退出情形的;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終止經營資格,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置。各地要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完成市場退出。對已被終止經營資格後,仍以原小貸公司名義經營相關業務的,要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切實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秩序。 二、引導合法合規經營 (一)堅持發展定位。小貸公司要圍繞服務「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的定位,堅持「小額、分散」的經營原則和「靈活、便捷」的業務特色,嚴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監管要求,進一步做優做精主營業務,更好地為「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提供特色化、差異化的金融服務。 (二)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小貸公司可與借款人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利率水平,鼓勵小貸公司按照目標客戶差異實行差別化利率,優先向優質客戶發放低利率貸款。 (三)規范設立分支機構。農村小貸公司原則上僅限在注冊地設區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監管評級 AA級及以上、注冊資本金達到原注冊地和分支機構設立地綜合要求,分支機構設立地應具備新設小貸公司條件),經原注冊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報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批准,可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其所在地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原注冊地監管部門協助監管。 (四)規范經營行為。小貸公司要嚴格按照各項監管要求開展業務,全面、真實填報經營數據信息,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各類風險情況以及對公司經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不得違反《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扶優限劣工作意見(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103 號)相關規定進行融資、開展業務;不得超出批準的經營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嚴格按照有關標准進行客戶分類,不得通過虛假 客戶分類方式提升相關業務佔比;規范開展各項創新業務,不得虛假、誇大宣傳誘導客戶;不得接受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個人或者單位委託發放貸款(股東自有合法資金委託貸款、政府部門以委託貸款方式託管的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等政府性資金、企業集團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開展的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除外);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要充分了解貸款客戶償付能力,有效防範借款人過度借貸行為;嚴禁賬外向貸款客戶收取息費、保證金等;嚴禁涉及「高利貸」「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不良資產清收要依法合規,嚴禁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三、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一)明確監管職責。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具體負責轄區內小貸公司的監管工作,審核股東和高管人員資格,審核轉報上級監管部門負責審批(備案)的申請事項,審核(備案)除銀行貸款外的融入資金,審批涉及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營業場所、組織章程、高管人員等變更事項,建立並落實舉報制度,組織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工作。各地要將真實性、合規性檢查作為監管工作重點;突出防範行業外溢性風險,加強對有外部負債小貸公司的日常監管。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的監管職責分工由各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確定監管人員。各地要根據《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員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74 號)要求,結合轄區內小貸公司發展情況合理配置監管力量,明確本單位小貸公司監管工作負責人和具體監管人員,每家小貸公司要明確一名主監管員和一名輔助監管員,監管人員(包括監管工作負責人、具體監管人員、主監管員、輔助監管員等)應簽訂監管責任書。小貸公司監管人員要勤勉盡責,按照監管員工作規則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定期通過業務監管系統開展非現場檢查,監測分析轄區內小貸公司經營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檢查。監管人員對所監管小貸公司監督檢查不力,對違規行為不予制止,對重大風險隱患知情不報,或者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所監管小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及時處置風險。各地要加大日常監管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防範化解風險隱患,對日常監管和專項風險排查中發現的各類違規違法行為及風險隱患,要及時處置化解,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監管部門。各地要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等單位溝通對接,了解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涉訴情況,綜合研判分析小貸公司是否合法合規經營;加大與當地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聯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轄區內小貸公司的運營狀況,協同處置違法違規機構。 (四)提升監管水平。各地要積極開展監管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升監管人員業務能力。通過業務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公司、徵信公司等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作用,不斷提升行業監管水平;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職能,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建設,積極輔助監管工作。不斷完善監管技術,積極藉助業務監管系統監測預警和統計分析功能輔助進行監管,提升行業監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