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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公司擔保貸款的風險

發布時間:2023-01-25 16:55:09

『壹』 我國擔保貸款存在的風險及對策

分類: 商業/理財 >> 個人理財
解析:

一、潛在風險

(一)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實力、手續審查不嚴,從而使保證流於形式,造成貸款風險。一是忽視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未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把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如鄉鎮資產經營公司辦公室、村民委員會等行政職能部門或未經授權的企業分支機構充當保證人。由於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形成無效保證。二是忽視對保證人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保證人是否具有經濟實力的審查,由於保證人沒有經濟保證能力,從而形成擔而不保。

(二)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兩高一小」,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所謂「兩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評估價值高,貸款抵押率確定高,抵押物實際抵償價值小。一是機械類動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時,由於借款人不能提供購買時原始價值發票,作為動產抵押物價值依據,而信用社沒有較專業或懂行的評估人員,一般由抵押人委託注冊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由於評估部門按照評估價值的金額大小收取評估費用,造成人為地對抵押物的高估,評估價值遠遠脫離市場價值。二是在確定貸款抵押率時,未按信貸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設定,並區別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甚至把棋具也一並作為抵押物,抵押率過高確定在評估價值的70%以上,且年復一年長期周轉連續抵押,未隨著折舊做到逐年壓縮,造成抵押貸款潛在風險。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產同時抵押,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企業,在其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信用社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機械類動產抵押物還貸,由於在操作中存在「兩高」現象,造成對動產拍賣或處理中抵償價值小,貸款損失大。

(三)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保險脫保,未逐年壓縮抵押貸款額度,造成貸款風險。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一般都要求對抵押物辦理強制保險手續,並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但由於保險到期前未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續保手續,存在脫保現象,增加了信貸潛在風險。二是交通類動產其價值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且其折舊年限短、速度快,由於未採取逐年壓縮的信貸策略,產生抵押貸款額度未隨抵押物價值的減少而降低,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債,使信用社貸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貸款風險。

(四)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在操作不當、調查失實、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而使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一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貸款抵押物的,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讓金後計算抵押物的價值,增加貸款風險。二是對房產抵押貸款其房產的共有人情況調查失實,出現辦理貸款時無共有人,而在依法處理房產時共有人「復活」現象,使抵押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三是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房產證書和私章,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在貸款依法訴訟時,由於抵押人否認抵押事宜,法院判決抵押無效而造成貸款損失。四是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由於農村情況的特殊性和受「有錢不買疙瘩產」的思想影響,信用社依法抵償的農村房產處理難度較大,造成貸款風險。

(五)以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時,存在質押人未簽名,未辦理核押手續,使質押貸款存在貸款風險。一是在辦理第三人質押存單貸款手續時,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單辦理,沒有對質押人加以核實並當場簽字,在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處理質押存單時,質押人否認存單質押事宜,使質押貸款合同喪失法律保障。二是對質押的存單,未向簽發行社辦理質物核押登記止付手續,結果被提前掛失支取,使質押存單成為廢紙,造成質押貸款風險。

二、防範建議

(一)重新完善擔保手續,減少存量貸款風險。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組織力量對存量擔保貸款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根據借款人行業、貸款方式、貸款手續情況,對存量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如實認定,以真實地反映現有信貸資產的風險狀況,為制定切實可行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礎。其次要積極採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補辦。根據認定的貸款風險,按照先易後難,制定化解落實計劃逐步進行完善。對擔保操作手續不規范的貸款,要限期做好補辦工作;對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無經濟保證實力的存量貸款,要採取積極的措施,收回或置換成有效資產抵押方式;對動產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貸款,要採取壓縮或逐步增加其它擔保的方式,進行有效落實和化解。對存量動產風險貸款的化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城區商品房地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率,以減少動產抵押貸款額度。再次要落實存量風險貸款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對存量風險貸款,要逐戶逐筆把化解責任落實到人,聯社要加大對信用社、信貸責任人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進度和質量的檢查考核,實行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從而充分調動信貸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存量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規范貸款操作,堵住新增貸款風險。首先要完善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聯社要根據信用社實際情況,修訂和完善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從而堵塞擔保貸款管理中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在制度上確保貸款資產安全。其次要嚴格執行擔保貸款管理制度,規范日常貸款業務操作。信用社要加強對擔保貸款的合法性、抵押物價值的足值性、質押物的真實性和擔保手續的有效性的審查,從而使發生的每筆貸款業務合法合規。對保證貸款要嚴格審查保證人有無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董事會同意保證意見書》的簽訂,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簽名達到法定董事人數,確保保證人簽章的真實性;對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要根據動產凈值並結合市場現值,區別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抵押,通用設備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專用設備抵押控制在30%以下;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要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並要結合抵押物的折舊情況和報廢年限採取逐年壓縮;對房產抵押貸款要嚴格審查房屋產權歸屬和共有人情況;對質押貸款要辦妥質押物核押手續,確保質押人簽章真實並確認質押事宜。

(三)落實有效防範措施,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信貸管理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倒閉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從而使我們無法追索企業法定代表人貸款責任,出現企業虧損,法定代表人致富,貸款無法落實的情況。據調查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已佔全部貸款的50%以上,因此應有效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盡最大限度減少貸款風險損失。可採取的措施有:(1)實行雙重擔保制度。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的全部貸款或部分風險貸款,在辦理有效抵押保證手續的基礎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對貸款進行全額保證或部分保證,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2)置換借款人主體。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為借款人主體,即把公司貸款置換為自然人貸款,通過置換借款人主體,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延伸貸款追索。(3)落實私房抵押。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首先要落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的私房作為貸款抵押,然後再考慮其它貸款方式,從而增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東的經營責任,有效減少信用社債權少受損失。

(四)加強培訓教育,實行競聘上崗。信用社信貸工作做得好壞,關鍵取決於信貸員的工作責任和各方面素質。因此這是降低和防範擔保貸款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貸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信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以及風險意識教育,使信貸員真正有危機感、責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貸員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聯社要加強信貸員的業務培訓和輔導,重點是讓信貸員熟悉《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貸款規范化操作程序,並運用到貸款管理的實踐中去,從而提高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對信貸員崗位實行競聘制度。在堅持持證上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競聘上崗,從而迫使信貸員勤動腦筋,多想辦法,竭盡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貸款風險。營造一種外有壓力,內有動力,充滿生機活力的信貸員管理機制。

『貳』 關聯保證的危害

關聯保證的危害是在於關聯保證一旦出現風險就具有傳染性。子公司出現風險可能母公司能夠兜得住,但是母公司出現了風險,可能受影響的面就很大。

關聯方擔保是貸款中的一種增信措施,比較常見的是母公司給旗下子公司背書。由於母公司的綜合實力強,子公司貸款通過藉助母公司的信用能夠更加順利獲得貸款。一家國有大行人士認為,這種擔保貸款模式在實際操作中很常見,通常貸款是一部分資產做抵押,然後用擔保做增信。

關聯方擔保介紹:

據介紹,近年來市場比較常見的是企業對貸款的擔保與公司治理流程上的沖突。一些企業實際控制人在違背企業章程的情況下利用企業名義對外做出的擔保,這些擔保的有效性當前有很多爭議。

銀行在貸款時很難完全了解企業的情況。因此,銀行需要不斷完善貸款流程,而貸款審批等環節中嚴格按照流程進行,以降低其中風險。擔保有的是明的,有的還是暗保,加上一般性企業的擔保信息外界難以獲取,這也給銀行的風控帶來了挑戰。

『叄』 信貸擔保的風險

小額信貸的擔保作為個人與銀行信貸業務的一種中介,既是銀行今後規避信貸風險的重要方式,又是個人信貸的一種重要手段。接下來請欣賞我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信貸擔保的風險。

信貸擔保的風險

擔保風險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常見的分類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按引發風險因素的層次性分類,可以分為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宏觀經濟政策變動等因素引發的風險屬於整體風險,而由擔保機構決策失誤、操作等微觀因素引起的風險為非系統性風險。

二是按風險暴露程度分類,可以分為隱性擔保風險和顯性擔保風險。尚未暴露、處於潛伏期的風險稱為隱性擔保風險,扣擔保業務操作中規章制度不嚴或違規操作,即使暫未出現問題,但潛在風險較大,隨時可能出現問題甚至是大問題。已出現預警信號,風險徵兆較明顯的稱為顯性擔保風險,如已經發生代償的擔保等。

三是按風險的可控程度分類,可以分為完全不可控風險、部分可控風險和基本可控風險。完全不可控風險是指由於完全無法預測的因素變動,且對這些因素變動事先無法有效防範所引起的風險因素變動,如環境風險等到;部分可控風險是指那些事先通過採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的風險,如信用風險;基本可控風險是指那些通過制定和實施科學嚴密的操作規程、管理措施、內控制度與監管措施後可以基本控制的風險,如操作風險等。

信貸擔保風險的來源

一、來自中小企業的風險

中小企業的風險,是指受保企業的違約風險,這種違約風險的大小可能與中小企業整體存在的問題有關系,也可能與單個受保企業的狀況有關系,包括以下風險:

(一)企業經營者素質和競爭力風險

企業經營者(領導者)素質包括經營者經歷、經營者管理能力、道德水準、在職工中的威望和受教育的程度等。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經營者的文化層次普遍很低,尤其是鄉鎮企業、民營企業的經營者多數出身農民,文化水平較低,經營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經營者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企業市場競爭力的大小,經營者素質低下將導致中小企業脆弱的競爭力。在當前買方市場顯現,市場競爭力升級為品牌競爭的情況下,低素質的中小企業發展便更難以為繼,其所面臨的競爭風險與經營風險明顯增大。

(二)市場風險

中小企業所面對的市場是一個充滿競爭的市場,不僅中小企業之間相互竭盡全力爭奪有限的市場份額,而且大企業也隨時關注著中小企業市場的變化,一有機會或一旦發現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產品,大企業便會毫不猶豫地利用自己的資金與技術優勢介入中小企業之間的競爭。因此,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市場風險是不可忽視的,有時甚至就是經營失敗的直接原因。

(三)技術風險

技術創新對中小企業的生存至關重要,然而,中小企業科技人員缺乏,生產技術落後,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有限。由此帶來的結果是中小企業技術含量低,缺乏市場競爭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術,也往往由於後勁不足而無法形成長遠的技術優勢。

(四)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包括會計核算組織、財務人員水平、會計處理方法和資金運作所造成的風險。例如: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實行內部銀行結算,分車間核算,車間設置會計人員和統計員,這些措施,可以提高財務數據的可信度,風險比較小。又例如:A公司貸款目的實際是歸還欠款,B公司貸款目的實際是補交所欠稅款,並沒有將資金用於擴大生產,這使貸款擔保的風險極大。

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某公司在對外會計報告中,以收付實現制原則核算,即以開具發票來確認收入,而內部會計報表以發貨時間來確認收入。這兩種方法計算的收入相差數百萬元,比較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財務數據的准確性,增加了判斷風險的難度。

(五)關聯風險

企業與企業的關聯,包括資本的關聯、人員的關聯和業務的關聯。資本的關聯是一企業與另一企業有投資與被投資、持股與被持股的關系;人員的關聯是一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擔當重要職務;業務關聯是一個企業在一種產品生產或經營中處於其中的一個環節,該企業的生產經營受到上一環節和下一環節的生產或經營的影響和制約。從資金的角度考慮,關聯企業的資金很容易在關聯企業之間流動,造成貸款企業的資金流失,到期無法償還貸款。同時,關聯風險又是"關聯保險",貸款人是善意的話,可以從其他關聯企業調劑資金,歸還貸款。例如A公司是在B公司已投入實物的基礎上成立的,機械設備、資金和人員可在兩公司之間調劑和轉移。所以,負債和損失難以判斷。同時A公司與B公司有著資金的關聯與人員的關聯,B公司的總裁是A公司的董事長,B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又是A公司的財務經理,可以說"一榮俱榮,一損俱損"。A公司對B公司擔保額上億元,對B公司所屬的美食娛樂城及所屬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擔保上千萬元。這樣,貸款擔保風險變得撲朔迷離。

(六)信用風險

這是指在信用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導致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點是到期履約、還本付息。然而如果債務人經營不善或客觀原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或有意欺詐,到期不履約,保證人將遭受相應的損失。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信用已經成為個人和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通行證。他們通過良好的信用和較高的信用等級體現公司及自身的形象和價值,把信用當作自己的生命去看待。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信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卻有不少企業和個人不把信用當回事。擔保機構的服務對象,除政策性擔保另有規定或少數其他領域的擔保外,多數是以高科技中小企業為主,而這些企業的信用等級、抵押物有相當一部分是不被商業銀行認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另外,抵禦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的能力也最為薄弱,這就使得擔保機構處於更為復雜的市場環境中。

目前我國個人的誠信度尚不是很高,因此,擔保業務目前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如不嚴加管制,會有數量眾多的擔保業務演變成呆壞賬。另外地方政府扶持、控制擔保公司,行政干預其業務辦理,非市場行為極易引致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信用缺失。

(七)"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

信息經濟學認為,在經濟運行的具體交易中,信息不對稱就會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在信用擔保活動中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受保企業由於得到了來自擔保機構的保證,其所做出的經營決策及自身行為即使引起損失,也不必完全承擔有可能產生的損失,這便促使其傾向於做出風險更大的決策,以獲得更大的利益。同時,為了獲得更多的貸款與信用擔保支持,受保企業還會通過採取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真實情況的手段騙取貸款與擔保,或者在取得貸款以後,改變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規定的貸款使用方向,使貸款風險增大,進而使擔保風險增大。另一方面,由於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大權往往掌握在企業法人代表手中,其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不確定因素較多,無論是貸款人還是信用擔保機構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擔保過程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增加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內在脆弱性。

二、來自政府部門的風險

政府部門給信用擔保機構帶來的風險主要來自政府不適當干預和中小企業政策的不穩定性兩個方面。

(一)政府部門不適當干預的風險

古典經濟學家在分析市場作用時,將引導協調人類生產交換活動的市場機制稱為一隻"看不見的手"。相應地,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則將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管理稱為另一隻"看得見的手"。但是,"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並非完美無缺。比如,長期以來,由於體制性因素的影響,我國各級政府過度干預銀行貸款,形成了"倒逼機制"怪圈和貸款供給制,以致我國銀行不良貸款比例居高不下,存在嚴重的金融風險隱患,嚴重威脅國家經濟、金融安全。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幹預銀行金融業務的能力大為減弱。信用擔保業作為新生事物,由於其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普遍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從目前情況看,全國各地信用擔保機構從組建到運作(盡管還很不規范),無一不體現著政府行為。如果這種政府行為得不到有效制約和規范,就會使信用擔保重蹈政府幹預貸款的覆轍。各級政府會以出資人身份,以發展地方經濟和促進社會安定為理由,以行政命令指定擔保等各種形式和途徑直接干預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活動,將信用擔保資金變為中小企業的救濟基金或第二財政,使信用擔保演變為"市長擔保"、"縣長擔保"、"局長擔保"、"條子擔保"等指令擔保。這些指令擔保往往是以擔保機構降低擔保要求和標准為代價的,因而是沒有安全保障的。

(二)政府政策不穩定性的風險

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過度干預對信用擔保機構的安全運作帶來不利,但是要使信用擔保機構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又離不開政府的各項政策支持特別是財力上的支持。而這種財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對中小企業政策的穩定性。近兩年來,在擴大內需增加就業崗位的宏觀背景下,各級政府都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不少地方政府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建工作,並根據本地的財力狀況,給擔保機構注入了必要的啟動資金,成為目前信用擔保機構的最大資金來源渠道,為確保擔保機構的正常運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若宏觀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或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也可能會發生改變,或者政府減少對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投入,使信用擔保機構沒有穩定的資金補充來源,入不敷出,信用擔保機構將難以為繼甚至被迫倒閉。

三、來自擔保企業自身的風險

(一)資本風險

擔保行業屬於高負債行業,按照國家規定,擔保公司對外總擔保額可以放大到其自有資本的10倍。因此,擔保公司在降低銀行貸款風險的同時增大了自身的風險。這就要求擔保公司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業務操作風險

擔保公司必須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按照金融企業制度健全內控機制,從風險管理出發拓展各項業務。然而由於擔保公司屬於新生事物,眾多公司具有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較少,有些擔保公司的經營者以前幾乎從未涉足過金融行業,對擔保公司的職能、業務定位、公司治理結構、組織構架、風險管理等缺乏清醒的認識。而對擔保公司進行審批的是工商管理部門而不是金融監管部門,存在著對管理者行為、信用記錄等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審批把關難度較大。擔保公司突破政策規制,個人、公司貸款擔保業務齊頭並進,大量開展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票等質押貸款擔保業務,但由於缺乏專業的評估人員和風險評判人員,業務風險較大。目前擔保公司的主管部門為經貿委,而經貿委不甚熟悉金融業務,對擔保公司的業務流程、業務審批、業務范圍的規定無法切合實際,過於籠統,以致無法指導和監控其業務發展。

(三)決策風險

這是指擔保企業在審議擔保或投資項目時,如對受保企業的資信、還款能力、還款來源未審議落實,導致決策失誤;在決策過程中,未注意擔保及投資需要投向不同的行業及企業,當業務向某一行業或企業過度集中時,該行業及企業的衰退就會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公司決策層不能從項目實際出發對擔保及投資業務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而是受外在因素的干預,做出不利於公司利益的決策等。

(四)內部控制風險

這是指擔保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全面,存在漏洞;制度執行不力,如對擔保業務不堅持雙人調查、雙人撰寫調查報告、放鬆貸後檢查等;授權和相互制約機制不健全,部門與部門、崗位與崗位、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協調與相互制約不夠;考核指標體系不科學、獎罰機制不健全等。

(五)道德風險

以權謀私,內部人員貪污受賄,提供人情擔保。個別擔保機構業務管理人員利用其特殊職權營私舞弊,進行權錢交易,辦理人情擔保,這種情況雖然是極少數,但給擔保機構資金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

四、來自銀行的風險

(一)來自銀行貸款操作的風險

貸款銀行對貸款對象選擇是不是很合適和准確,貸款操作是否規范,也直接影響著信用擔保資金的安全性,如果貸款銀行出於轉嫁貸款風險的動機而有意放鬆貸款條件、企業的資信調查、貸款審查和審批,使本來不應該獲得貸款擔保的中小企業進入信貸程序,勢必給信用擔保機構留下巨大的潛在的風險隱患。同樣,如果貸款銀行將貸款安全性寄託在信用保證上,不如實履行信用擔保關系中的義務與責任,信貸人員責任心不強,隨意放貸,或者以貸謀私,違規操作,甚至銀行與企業相互串通,提供虛假信息,共同騙取擔保,則擔保機構同樣會遭受巨大損失。

(二)來自銀保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擔保風險的分擔上,協作銀行往往只要求權利而不願意承擔義務,即要求擔保機構承擔100%的風險,這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使風險一邊倒,加重了擔保機構的風險;二是在保證方式的選擇上,協作銀行往往是堅持有利於己的連帶保證責任方式而不願意甚至拒絕採用一般保證方式,擔保機構則處於被動地位。

五、來自擔保體系的風險

(一)擔保法律體系不健全的風險

長期以來,我國由於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和束縛,在經濟發展中片面強調發展國有大企業忽視中小企業的發展,與此相適應,法制建設上也出現了"跛行"的狀況,至今為止,尚無一部與中小企業相關的專門法律或法規。由於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穩定性較差,內在風險也較大。更為突出的問題是,信用擔保機構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信用中介組織,其設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運作方式等一系列問題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規范和法律保障,實際中操作起來十分困難。盡管我國已頒布實施了《擔保法》,為信用擔保機構的運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由於信用擔保機構屬於專業擔保的范疇,對於其運作過程中涉及的擔保行為當事人及其法律行為活動,現行《擔保法》中的部分條款規定過於籠統,不適應專業擔保業務活動的需要,甚至某些條款在提法上值得商榷,在執行中存在自相矛盾,使信用擔保活動無法可依,有法不依,信用擔保機構的權利難以得到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擔保法》之規定,保證方式可根據銀保雙方協商確定採用一般保證方式或連帶保證責任方式,這在實際中很難行得通,因為幾乎所有銀行為了保全貸款債權,規定各分支機構一律採用連帶保證責任方式。又比如,現行《擔保法》側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對擔保人的權益保護不夠,擔保范圍較寬,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加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風險一邊倒,影響擔保業的健康發展。

(二)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缺乏的風險

各國經驗表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沒有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的支撐,中小企業難以健康發展,信用擔保機構也就難以實現良性運作。這是因為社會服務中介組織通過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咨詢、市場分析、技術指導、經營診斷、管理咨詢、人員培訓等服務,能幫助中小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與決策水平,幫助其對症下葯,擺脫困境,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獲得生存發展。中小企業素質提高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安全性才會增強。從目前情況看,我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嚴重滯後於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加之我國缺乏這方面的經驗和做法,而服務體系建設又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對現有的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如信息咨詢、科技開發、資產評估、產品推介等)進行重新組合、優化和發展。要完成這項工作,需要政府部門、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不同行業、部門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工程技術、經營管理、金融、財會、法律等多學科專業人才的積極參與。而這一切都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需要經過一個從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可能會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影響到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從而進一步影響信用擔保機構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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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如何防範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信貸風險

楊 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主體多元化、業務范圍跨行業、跨地區的集團企業越來越多,企業間的關聯關系日趨錯綜復雜。關聯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它可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業的規模效益和市場競爭能力。但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可能會侵害交易對方、債權人、股東的合法利益,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的基礎。在信貸實踐中,一些集團公司盲目擴張、管理混亂、缺乏誠信,利用關聯企業多頭套取銀行資金,往往某一環節出現資金鏈條斷裂,就會引起連鎖反應,並導致商業銀行出現貸款集中度風險和關聯交易風險。甚至關聯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騙取銀行貸款,逃廢金融債務,給商業銀行貸款帶來嚴重風險。 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的信貸風險 首先是信用膨脹風險。關聯企業集團通過設立多個關聯企業分別獲取銀行信用,放大了單一企業所能獲得的銀行信用,實際上虛增了企業的承債能力。通常採取的手法是:注冊關聯公司獲取銀行信用,再通過關聯交易佔用該關聯公司資金,用佔用的資金再設立關聯公司獲取銀行信用,如此反復。如果將集團作為一個獨立的整體來看待,則控制關聯企業的銀行信用量往往大大超過其授信額度,形成該關聯企業整體的信用膨脹。 其次是信貸集中性風險。關聯企業集團隨著業務的發展,不斷通過投資、參股等形式建立關聯企業,其形式各異,具有隱蔽性和復雜性,單憑表面很難確定其間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企業貸款。客戶信息系統不健全,很容易發生分支機構對同一企業集團關聯成員之間的交叉貸款、重復貸款現象,一旦某一關聯企業生產經營、資金鏈條出現問題,就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使整個關聯企業集團的貸款風險集中爆發。 再次是貸款被挪用風險。由於關聯企業是一個共同利益集團,當某個關聯企業需要資金而又無法直接從銀行融資時,往往在集團內部調配資金,當集團整體自有資金調配出現困難時,往往又由集團內具備融資能力的企業出面向銀行融資,然後將融到的資金通過關聯交易挪用到實際需要資金的關聯企業。這樣做不僅為違規經營提供了土壤和手段,難以真正體現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增加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最後是財務信息不對稱風險。關聯企業制度之所以能給銀行經營帶來風險,原因之一是銀行與關聯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方面。由於關聯企業集團內部結構的復雜性和隱蔽性,使得商業銀行很難准確掌握關聯企業集團真實的信息,在這樣的情況下做出的信貸決策潛伏著巨大的信貸風險;原因之二是由於關聯企業集團內的成員企業數量眾多,內部財務往來關系混亂而且頻繁,集團母公司可以很容易地通過關聯交易來調整、控制自己及其關聯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達到虛增資本、虛增資產和虛增利潤的目的,當一方發生風險時,這種風險會迅速波及到另一方,使風險變化呈現聯動效應,加大了銀行對企業財務狀況做出准確判斷的難度;原因之三是由於商業銀行之間競爭的加劇,使各銀行都爭相搶奪集團企業客戶,忽略了對集團企業客戶的信貸風險管理,並且形成了銀行間信息交流的障礙。 控制和防範企業關聯交易信貸風險的對策 對策之一:對關聯企業實行統一授信。將關聯企業集團作為一個債務人進行管理,實施統一授信。根據關聯企業集團整體的風險狀況確定包括貸款、擔保、承兌、信用證開證等所有表內外信貸業務的授信方案。統一授信可以從整體上考察關聯企業集團授信承受能力,消除集團內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為影響,防止分散授信情況下的集團授信總量高估,降低集團整體信用風險,從而避免集團信用膨脹風險。統一授信時要注意集團成員企業授信額度的合理分割,做到整體風險和個體風險的雙線控制。 對策之二:做好貸前調查,理清借款企業的關聯關系,降低信息不對稱風險。貸前調查是防範關聯企業信貸風險的第一關。為此,客戶經理要通過多途徑、多渠道、多手段了解收集關聯方信息,掌握集團客戶的組織結構、管理方式和客戶關系,尤其要弄明白財務管理是否合理規范、企業的重大資產狀況及其產權歸屬是否明確。同時,要對借款企業所在的企業集團的經營、財務狀況進行總體的調查了解,分析整個企業集團的經營風險、關聯企業的擔保能力等。在此基礎上,認真分析其他關聯企業對借款企業還貸能力的影響。 對策之三:完善授信管理制度,防範信貸集中風險。對企業集團客戶的授信要嚴格按照銀監會下發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規定操作,由商業銀行總行核定該企業集團的最高授信限額,包括各種形式的授信業務,如貸款、擔保、承兌、開證等表內外業務,從總體上控制企業集團客戶的風險敞口。為有效實施對關聯企業的統一授信,應從人員、組織機構和業務運作上構建與關聯企業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特點相適應的信貸管理機制,制定關聯企業授信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 對策之四:選擇關聯企業集團中從事核心業務的企業作為借款主體。一般借款主體應選擇關聯企業集團中實際產生還款來源的企業,即還款現金流的產生者。通常情況下,銀行可以選擇關聯企業集團中從事核心業務或擁有獲利水平較高業務的企業作為借款主體。 對策之五:規范關聯企業擔保業務,以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方式為主。在集團客戶授信業務中增加抵押或質押擔保比重,應以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方式為主,即使選擇第三方保證,也要避免循環保證、超額保證。如果母公司擁有較多投資股權且該股權易於變現,也可要求母公司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從而將母公司與借款人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實行統一的風險控制。 對策之六:加強貸後監控,採用多種手段防範關聯交易風險。在對關聯企業的貸後管理中,不僅要嚴密監控借款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而且要關注整個企業集團尤其是控股企業以及還款來源所涉及的集團成員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嚴密監控關聯交易行為,關注集團內部或與借款人有密切關系的集團成員間各項大額資金的往來,防止資產、利潤的非正常轉移;要做好關聯企業客戶貸款後的信息收集與整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針對整個關聯企業集團客戶的聯合調查,根據關聯企業集團客戶所處的行業和經營能力,對企業可能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和潛伏的風險因素進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伍』 擔保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作為貸款擔保人肯定要承擔貸款風險:
1、一般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陸』 企業之間借貸有哪些風險

一、企業之間借貸有哪些風險 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 借貸合同 違反有關金融 法規 ,屬 無效合同 。所以,企業之間的借款是不合法的。由此造成出借人的風險至少有三個方面: 1、可能招致 行政處罰 。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2、因違法而使得借款利息不能獲得支持。 3、借款擔保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規定,「主 合同無效 , 擔保合同 無效」(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企業之間借款即使設有擔保,在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亦屬無效。 二、借貸時出借人應注意什麼 在借貸實踐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 非法經營 或用於其他非法活動,而有的出借人牟利心切,未注意審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為其非法活動提供資金的仍盲目出借。殊不知,如違法事實經司法機關查實,可依法沒收出借的款項,並可對違法借貸的雙方處於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於非法活動的),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對出借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三、企業之間有哪些融資方式 1、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 債權人 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如A公司現在擁有對B公司的債權100萬元,但是這筆錢要在2各月後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為A公司急著擴大生產急需100萬元,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由C公司受讓A公司的債權,轉讓對價為100萬元及利息。 2、信託貸款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根據《 信託法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的目的。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的對象。 3、 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等)提供資金,並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機構代辦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金融機構只收取手續費,風險由委託人完全承擔的貸款。 形象的說,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間加了一個銀行,形成了A公司→銀行→B公司的一個貸款流程。 4、自然人替身模式 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於 民間借貸 ,依法受法律保護。出借方可先將資金借給個人(通常為借入資金方的大股東或者可信賴的第三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該企業則為該個人向資金出借方的企業提供連帶保證,或者再提供 抵押 、 質押 等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並同時要求擔保企業承擔擔保責任。 注意,根據《 公司法 》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 5、存單質押 擔保貸款 模式 存單質押擔保貸款模式是與 銀行貸款 相結合的模式。擬出借資金方實際並不借出自己,而是將自己存入銀行取得存單,並以該存單為借款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作質押擔保。 以存款做單板,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銀行業可以獲得利息,企業可以從銀行實際獲得貸款資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則將在質押存單賬戶中直接劃扣還款。擔保方則可以向借款人追償。該種模式下存單質押 擔保人 不能按借貸關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擔保費。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是違法的,不受法律的保護,而且企業之間的借貸很容易引發非法經營和非法集資,給企業帶來不利的後果,因此,建議企業尋找銀行借款,或者向自然人進行借貸,在借貸過程中,請專業的 律師 協助,避免發生糾紛。

『柒』 關聯企業交易存在的風險與問題都有哪些

關聯企業是一個雙向的、與單一企業或獨立企業相對應的概念,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是根據這種關系可能轉移資產和利潤並從中獲取利益的企業。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迅速推廣,關聯企業逐漸盛行,且有迅猛發展之勢。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交易的發展,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一、關聯企業的形式
(一)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是典型的關聯企業形式。就典型的現代企業集團而言,其組織結構可以分為四個不同層次:
1、核心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一個層次。核心企業主要通過資產紐帶(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參股)將企業集團中的其他企業聯系起來。核心企業是整個企業集團的決策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和控制協調中心,它通常被稱為母公司(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母公司大多數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為純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從事資本經營而不兼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後者是指那些不僅從事資本經營,而且從事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
2、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二個層次。緊密層企業是受集團核心企業直接控制的從屬企業,通常稱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決權資本或雖然母公司持有表決權資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過其他股東,以致對公司具有控制能力)。這些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企業集團所依託的主要生產經營主體。作為核心企業的子公司,在被允許的范圍內,同樣可以出資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業的孫公司)。
3、半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三個層次。半緊密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參股企業。核心企業對其參股企業所持有的股份均低於50%以下,並不足以達到控制水平。這些參股企業不僅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團核心企業的影響,不受核心企業的控制。
4、鬆散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四個層次。鬆散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協議企業。這些協議企業一般與核心企業訂有較長期的經濟合同,存在較穩定的協作關系。它們雖然與企業集團內部的其他組成成員之間不存在資產聯系,但在經濟上往往會與企業集團共進退,因此也被視為企業集團的組成成員,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二)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這種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資比例確定表決權比例。合營企業屬於「控制」型的關聯企業。
(三)聯營企業。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企業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聯營企業屬於「影響」型關聯企業。
(四)關聯企業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企業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業等,因此,關聯企業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組織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只要對其他企業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等關系,也可以成為關聯企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關聯企業的各方都是法人,從關聯企業的定義出發,能對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響的不僅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這些自然人可稱為關聯方,一是主要投資者個人,即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二是關鍵管理人員,即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政策職能的人員等;三是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即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的家庭成員。我們在研究關聯企業的形式時,不可不關注關聯方問題。
二、關聯企業對債權人的挑戰
關聯企業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的單個的企業與債權人原來的關系和借貸秩序,對債權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屬公司利益不當受損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關聯企業中被控制的企業(以下稱從屬公司),在法律上具備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夠獨立地借貸,並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資產作為其債務的保證。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從屬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往往會因控制公司的不當控制而喪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這種情況下,從屬公司的債權人或因從屬公司資產的不當減少而架空債權保證,或因從屬公司的經營利潤不當減少而降低償債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轉嫁的經營風險而意外受損等等。對於債權人來說,關聯企業中從屬公司方面給自己帶來的風險,是風險的主要來源。
(二)關聯企業相互投資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投資,會出現資本虛增問題。關聯企業轉投資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可能使債權人誤以為公司資本雄厚,從而給貸款帶來風險。
(三)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抵消債權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同時享有對方的債權,按照一般民法規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張抵消。但是,由於兩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從屬關系,控制公司很容易運用其控制力,製造虛假債權並以此抵消從屬公司的真實債權,使從屬公司的資產減少,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四)不當增加從屬公司負債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從屬公司對控制公司的負債,從而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一旦從屬公司破產,可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或增加破產財產分配份額,或規避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最終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五)關聯企業相互擔保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尤其是同一債權人的關聯企業相互提供擔保,將使該擔保形同虛設,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三、債權人防範關聯企業風險的對策
(一)認真研讀關聯企業的財務報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和關聯方交易的披露》,具體規定了關聯企業應當在會計報告中應披露的內容,債權人應:
1、詳細閱讀關聯企業的會計報告,從中獲得必要的信息。
2、縝密考察關聯企業會計報告的真實性,防止遺漏信息和虛假信息的誤導。
3、認真分析關聯企業會計報告中有關內容的相關性,從中發現不正常的現象,以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二)關注關聯企業投資和轉投資情況。鑒於關聯企業之間的投資有可能使一方獲得對另一方的控制權,從而改變企業之間的地位,導致改變有關各方與債權人的關系;另外,關聯企業之間轉投資往往會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因此,債權人要特別關注關聯企業之間投資或轉投資的情況,搞清關聯企業之間關系地位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給資產和負債帶來的變化,以便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關注關聯企業的表決權結構。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間常有相互投資、交叉持股或循環持股現象,從而出現表決權資本和表決權的交叉,使從屬公司表決權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揮。因此,債權人要關注關聯企業表決權的結構,如發現有交叉表決權的情況,應給予高度注意。
(四)嚴格審查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和授信。各商業銀行在處理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或對關聯企業授信時,應要求其提供所有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情況及關聯交易等信息,並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和合規性。要從整體上把握貸款或授信在關聯企業中的分布,確定對關聯企業的總體最高貸款或授信額度。要切實掌握關聯企業在本行系統內貸款或授信額度的執行情況及在他行的貸款或授信情況,關聯企業中的交叉擔保情況,防止關聯企業多頭取得貸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擔保的風險。
(五)債權人受到侵害的請求對象。債權人在受到侵害而尋求法律保護時,要注意請求對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縱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地使其進行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請求對象應包括從屬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從屬公司為其自身經濟目的服務,主要是藉助了從屬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控制公司不須親自介入交易,由從屬公司獨立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並承擔交易產生的法律後果,這樣一來,就為控制公司謀求法外利益創造了機會。為規制控股公司這種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美國法院採用並發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及其有限責任,直接追訴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債權人的責任。我國雖然尚無上述法律規定,但有追訴控制公司責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負責人如果指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應請求公司負責人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關聯企業中的其他從屬公司時,債權人應增加該受益公司為請求對象。
(六)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時應強調的幾個問題。
1、如果債權人發現控制公司有惡意抵消與從屬公司債權的行為而受到損害時,應在搞清情況的基礎上,請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債權債務抵消權。
2、如果債權人發現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對從屬公司的債權或債權擔保,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應請求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不論其有無約定,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這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普遍實行的「債權居次規則」。
四、關於關聯交易
關聯企業必然發生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指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這是關聯企業較常見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例如,母公司出售給其子公司設備或建築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例如,甲、乙兩公司是關聯企業,甲公司專門從事設備維修服務,乙公司的所有設備均由甲公司維修,並全額支付維修費用,甲、乙公司之間的這種交易也是關聯交易。
(四)代理。關聯企業的一方依據合同,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務,如代理銷售貨物、代理簽訂合同等。
(五)租賃。租賃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關聯企業一方與另一方有租賃合同,存在租賃關系。
(六)提供資金。例如,企業從其關聯方獲得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的資金,或權益性資金的變動等。
(七)擔保和抵押。關聯企業一方為另一方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提供保證、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業與某一企業或個人簽訂管理企業或某一項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業或項目的財務或日常經營。
(九)研究或開發項目的轉移。在存在關聯關系時,有時某一企業研究或開發的項目會因控制企業的要求,或是放棄,或是轉移給另一企業繼續實施。
(十)許可協議。例如,當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時,關聯方可能達成協議,允許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標等。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報酬。以上所舉例子是關聯交易的基本形式,當然,判斷關聯交易是否存在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目前,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在增資擴股時,吸收了大量的企業資本加入,有些還出現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銀企之間的關聯關系。其中個別地方發生了控股企業操縱銀行高級管理層並進行惡意關聯交易的事件,這就提醒我們,不但要關心商業銀行客戶中的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還要關心商業銀行自身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以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捌』 一家銀行的借款人關聯企業為其他企業做保證擔保並在同一家銀行做授信,會存在怎樣的風險

1、借款人自身有償債風險;

2、借款人關聯企業如果在銀行有直接授信,自身也會有償債風險;
3、借款人關聯企業為其他企業做擔保,那麼關聯企業存在代償風險;
4、被擔保人如果還為別人再做擔保,那麼形成擔保鏈;
以上會導致擔保鏈中某一個企業發生問題,後面一連串企業都出現風險;

『玖』 朋友向銀行抵押貸款用我公司的名義,我有什麼風險嗎

你朋友的做法相當於用你公司做抵押擔保貸款,如果他還不上,你公司的資產和有價值的產品就會被銀行扣押償還貸款,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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