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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四種擔保

發布時間:2023-01-25 10:40:26

貸款擔保有哪幾種方式

貸款擔保的范圍由貸款行根據實際情況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原則上應當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貸款擔保的方式為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
1.保證
貸款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貸款行提供擔保,當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保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2.抵押
貸款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稱抵押人)不轉移對規定貸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財產的佔有,以該財產作為抵押物向貸款行提供擔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行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
貸款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稱出質人)將規定貸款行可以接受質押的動產或者權利移交貸款行佔有或者依法辦理質押登記手續,以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質物向貸款行提供擔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行有權按照質押合同的約定以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⑵ 貸款擔保方式有哪幾種

擔保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在這五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四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⑶ 擔保的方式有哪些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擔保人的責任有: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⑷ 貸款擔保的種類都有哪些呢

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

⑸ 貸款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⑹ 貸款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貸款擔保 的方式包括: 1、 抵押擔保 。對設定的 抵押 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 質押 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3、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 承擔連帶責任 的保證。 4、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 購房 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 連帶責任保證 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⑺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有什麼擔保方式

法律分析: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擔保方式如下:

個人住房貸款實行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和抵押加階段性保證貸款四種擔保方式。 抵押貸款方式指貸款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房產作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 質押貸款方式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憑證式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建設銀行存單等有價證券交由貸款行佔有,貸款行以上述權利憑證作為貸款的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 保證貸款方式指貸款行以借款提供的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單位作為保證人而向其發放貸款的方式。 抵押加階段性保證貸款方式指貸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所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該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辦妥抵押登記之前,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最常見的個人商業性住房貸款就是抵押加階段性保證貸款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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