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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反擔保協議作用

發布時間:2023-01-25 08:05:23

A. 反擔保合同是什麼意思

一、反擔保合同是什麼意思
1、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如銀行對借款人發放保證貸款時,保證人因要承擔風險,故要求借款人為自己再提供擔保,借款人為保證人所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簽訂的合同即為反擔保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最高額保證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區別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務僅限於一定期間發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未限定范圍,因此普通保證廣泛適用於各種可以貨幣計量的債務、交易、承諾。
2、最高額保證是對將來發生的不確定債務擔保,設定的擔保對象一般是將來發生的債務,這些債務將來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債務額是多少也不確定。
3、最高額保證對一定期內連續發生的債務作擔保,所擔保的債務必須具有連續性,不能對不具有連續性的債務設定最高額保證。普通保證擔保的債務是一項保證對應一筆特定債務,不具有連續性。
4、最高額保證是限額擔保,債權人只能在最高限額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不論將來實際發生時如何變動,均以最高限額為限,達不到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務余額為限;超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

B. 房屋抵押反擔保合同是什麼意思

房屋抵押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即為擔保人提供擔保。
1、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2、作為擔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種特殊形態,
第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擔保有助於本擔保關系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並無緊密的利益關系或隸屬關系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三,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復雜情況下擔保關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C. 什麼叫反擔保合同,簽了反擔保合同就沒有擔保責任了嗎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比如,甲為債務人乙向債權人丙提供了擔保,同時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擔保。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作擔保的情況下,反擔保是保證擔保人利益不受損害的有效方式,反擔保也是擔保活動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簽了反擔保合同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擔保人成為債權人,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在擔保人代替債務人履行了債務之後,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向擔保人償還其代為履行的債務,若債務人未按時履行此債務,則由反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

D. 擔保公司為什麼要簽反擔保協議

《反擔保法》對債的擔保制度作出比較全面的規定,但對擔保制度所衍生出來的反擔保問題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由於學界對反擔保這一擔保制度中的特殊問題研討不足,國外立法中亦乏更詳盡的規定可資借鑒,人們對反擔保中的諸多問題尚存在模糊甚至錯誤認識。

一、反擔保的概念

《擔保法》頒行後,通說認為:反擔保是指債務人對為自己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或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從此觀點看來反擔保是擔保之一種,債務人是反擔保關系中的擔保人,第三人為擔保權人。從此原理剖析,我們只能認識到,反擔保就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關系來說也只是一般意義上的擔保,即相對於原始擔保(第三人就主債權設立的擔保)而言的。反擔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權、從權利以及價值權和變價權的特徵,也完全符合一般擔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質。筆者認為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簡言之,也就是擔保的擔保。

反擔保是相對於本擔保而言並在既存本擔保萊系的基礎上設立的。作為反擔保的對稱並為反擔保設定的前提和基礎的本擔保,是指並僅限於「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而債務人自己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則不在其列。因為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時,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償權,自亦無從為其設立反擔保。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須依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以自己的財產代為債務之清償。代償債務後,該擔保人即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就其代債務人向債權入清償的債務,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正如債權人因擔憂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而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務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擔保一樣,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出於自身利益,也往往會慮及其期待的追償權成為既得權後能否實現的問題,為避免或減少其追償權實現的風險,他可以根據情況事先要求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擔保,以保障其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權利的實現。

二、反擔保法律關系

反擔保具有從屬性,它是以本擔保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反擔保法律關系中共包括一個主合同和兩個擔保合同,這三個合同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主合同,這是基礎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擔保合同,這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在擔保合同中,分別有債權人、擔保人、債務人三方當事人。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償還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這可以說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在反擔保合同中,分別有擔保人、債務人、反擔保人三方當事人。在這里,擔保人成為債權人,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在擔保人代替債務人履行了債務之後,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向擔保人償還其代為履行的債務,若債務人未按時履行此債務,則由反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實際上就是擔保合同,只不過合同中的債權人是主合同下原擔保合同的擔保人而已。因此,反擔保合同的反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履行應以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已履行為前提。

三、反擔保的特點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於本擔保。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換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並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於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於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於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託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入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託合同關系,並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託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並由各當事人簽章的情況中,該合同實質上是主合同、委託合同與擔保合同三種合同關系的合並,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仍是既相聯系又相區別而存在的。

同理,反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亦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但該兩方當事人的擔當者卻與本擔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並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麼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3、反擔保的從屬性與補充性有特殊的表現

反擔保也是擔保,因而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擔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現。與擔保合同從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於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即擔保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但其相對於反擔保合同而言又處於 「主合同」的地位。反擔保的成立、效力、變更、解除等,並不直接決定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對反擔保合同可能有間接影響,)而是決定於擔保合同。同樣,反擔保責任的補充性也不是相對於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言,而是指擔保人在取得對債務入的追償權後,債務人不對擔保入之損失履行清償義務時,反擔保人方負代為清償責任。 反擔保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應用越來越頻繁和廣泛,其原因無非是債權人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權,質權等繁瑣手續和麻煩而要求主債務人向其提供其認為滿意和更快、更好實現債權的保證擔保。而擔保人提供保證時,又擔心自己提供擔保債權的實現問題,故出現反擔保。實質上反擔保與擔保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在某一時間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現一個擔保的前提和基礎上,又在一個特定的情形下設定一個擔保的情況。本擔保與反擔保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故反擔保也是擔保,或者說反擔保就是擔保,但在實際操作中,更應明確和保護反擔保中反擔保權人的利益保護,才能使反擔保發揮其更大作用,促進我國商業交往和經濟發展,使之真正成為「市民們增進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種工具」。

E. 什麼是反擔保條款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提供反擔保: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F. 抵押貸款中的反擔保合同有效嗎

貸款反擔保合同滿足合同的生效條件,就是有效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要求當事的內心的意思和外部的意思一致;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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