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擔保人,貸款人死了,我該怎麼辦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我是擔保人,貸款人死了,我該怎麼辦?作為擔保人,要搞清楚貸款人的資產,提供銀行,減少自己擔保損失,下面就來說說。
一、貸款人資產
貸款人死亡,貸款人資產要搞清楚,貸款人資產包括存款、有價證券、固定資產等,如房屋、 汽車 、股票、基金等。貸款人資產銀行存款可以直接歸還貸款,固定資產可以處理變現歸還貸款。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是在貸款人無還款能力下承擔擔保責任,只要貸款人有資金、有資產,銀行會扣收或處理資產變現歸還貸款。擔保人掌握了貸款人的資產,可以提供配合貸款銀行進行處理變現,歸還貸款,貸款全部歸還了,擔保人就不用承擔擔保責任了。
二、繼承人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要搞清楚貸款人資產有無繼承人,有繼承人,提供給貸款銀行,死亡貸款人的貸款有繼承人承擔,有承認人,但死亡貸款人,資不抵債,繼承人不繼承,無人繼承,死亡貸款人貸款會通過處理貸款人資產,通過變現歸還銀行貸款,不足部分有擔保人承擔。
三、擔保
銀行擔保貸款,基本都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貸款種類: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
這里來說說保證貸款,保證貸款有二種,一種是全額保證,全額保證就是貸款人貸款全部有保證人提供保證,全額保證分為資產保證,和信用保證,資產保證就是保證人用自己的資產給貸款人提供保證,信用保證就是保證人以自己在銀行的信用為貸款人提供保證。二種是補充保證,補充保證就是保證人對貸款人抵押貸款不足部分,提供保證。
擔保人要知道自己的擔保責任,是全額保證,還是補充保證,保證不同,責任不同。全額保證,貸款人死亡,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補充保證,貸款人死亡,擔保人承擔部分責任。全額保證風險大,面臨歸還貸款人全部貸款,部分保證,風險相對較小,只需負責歸還貸款人不足部分的貸款。
總之,貸款人貸款,提供擔保要慎重,擔保責任大,一旦貸款人經營出現情況,或是死亡,擔保人承擔和貸款人一樣的責任,要歸還貸款人貸款,為了避免發生擔保責任,不要提供保證,或慎重擔保。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大家都知道在銀行借款,除了信用卡以及少數極優的客戶外,大部分人借款都是需要有擔保措施的,這其中既包括抵押,也包括保證,還包括質押,那麼一旦貸款人出現出現意外,作為擔保人的我們該怎麼辦呢?
附加擔保/追加擔保
如果你這個擔保只是附加的擔保或者追加的擔保,那麼銀行首先處置的是第一擔保措施。比如借款人原來的貸款提供了抵押物進行抵押擔保,只是抵押物價值不充分或者略有瑕疵,銀行為了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要求追加你的個人擔保。
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過世,銀行在貸款到期或者得知借款人過世後,會主動扣劃借款人在該行賬戶內的資金,資金不足以覆蓋本息的話,則聯系借款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妻兒),若直系親屬不願代償。那麼此時銀行就會拍賣抵押物,抵押物的回款金額可以覆蓋本息的,那這筆債務則與你無關了;但抵押物拍賣的回款金額無法覆蓋本息的,差額則會向你追索。
僅有保證擔保的
如果借款人的這筆資金,僅有保證擔保的,此時仍然分情況。銀行依舊會先向直系親屬爭取代償,在直系親屬確認無法代償後,向擔保人進行索賠。如果是多個擔保人的,合同有約定擔保比例的,按照約定的擔保比例償還;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擔保比例的,則等額均分;假設只有你一個擔保人的,那麼此時全部的責任都要由於承擔了。
總結
對外擔保不是開玩笑,是要承擔責任的,現實中,如果非至親之人(父母、妻兒),不要輕易對外擔保,否則一旦發生不良,後果很嚴重。
第二,該筆貸款無抵押物。 如果該筆貸款唯一的擔保方式就是題主擔保,貸款死後,銀行肯定會要求保證人代償的,這也是合同約定的內容。當然,保證人履行代償後,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對貸款人名下資產進行補償,具體能分多少就要看貸款人名下資產有多少了。
以上就是銀行針對擔保貸款的處理措施,具體題主怎麼操作要根據貸款的實際進行操作了,如果疑問歡迎留言或者私信。
㈡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擔保人死亡後的責任為:如果擔保人由繼承人,且繼承人繼承了擔保人的財產,那麼繼承人應在其繼承的份額內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㈢ 我為別人擔保了銀行貨款,他人死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建議擔保人與借款人的家人進行溝通,看看家人是否能夠償還貸款。如果不能的話,可以考慮協商用借款人的遺產來償還貸款。 如果協商無果,銀行首先要起訴的就是擔保人,擔保人還是要做好償還貸款的准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㈣ 借款人死了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一、借款人死了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1、借款人去世的,擔保人仍要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的,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所欠債務。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即不論借款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二、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4、沒有不良債務等。
㈤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一)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證人可免責,借款人意外死亡,對於出借人來說是不可抗力,屬於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此時出借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按照原借款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二)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證人應擔責,借款人意外死亡,不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對於合同的效力,關鍵要看雙方借款合同中是否有關於合同終止的相關約定,本案中借款人意外死亡、擔保人也未主動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可以依出借人的申請確認借款合同終止履行,保證人應依約承擔保證責任。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 脅迫等手段, 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 的。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 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系中的當事人不注 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㈥ 我幫別人在銀行擔保貸款了,可現在借款人死了。我該怎麼辦
你有擔保責任,有義務為其代償。
當然如果死者家人承認此筆貸款或之前共簽過此筆貸款,且同意繼續履行還款約定,那麼你就不用為其代償了
㈦ 幫別人貸款擔保,貸款人死了,他家人不肯還貸怎麼辦
一般保證人提供的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保證方式在訴訟中體現出的差別為,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則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後,債務人不履行還款責任後才可向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在銀行的金融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承擔的基本都是連帶責任保證。即代表在借款人出車禍死亡時,銀行可要求保證人直接承擔還款責任。
叔叔深信不疑,叔叔年齡大,也沒有什麼存款,就將住房抵押給銀行貸了幾十萬。侄兒把廠辦垮了,還進了大牢,為了還債,60多歲的叔叔嬸嬸還在干保潔,環衛工作來還貸款,不然房子就沒有了。所以,喜歡給別人擔保的人都是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他們沒有想到是竹籃打水一場空,賠了夫人又折兵,最後落得一無所有。
怎麼說呢,既然給人家做擔保就要做好替人家還錢的准備。現在對方去世了,欠款在對方遺產中償還,不夠的部分就由你來償還,沒有別的辦法。古人說:好替人死,勿替人生。如今就是擔保的意思,所以,既然你自己願意替人擔保,一切後果自負。
㈧ 幫別人擔保貸款人死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系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