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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間擔保人提出不再擔保

發布時間:2023-01-22 00:43:15

㈠ 擔保人能不能不再擔保

法律分析: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㈡ 貸款擔保人到期後不繼續擔保

法律分析:如果擔保的擔保期限屆滿,而擔保人拒絕再次保證,那麼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主合同依舊有效,擔保人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另外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此,貸款到期不意味著保證期屆滿,如果未約定保證期限,則是您貸款到期後6個月,如有約定按照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㈢ 貸款到期擔保人不想擔保

法律分析:
如果借款人已經還清,可以要求銀行出具擔保責任解除通知書。如果擔保期限沒有到期,貸款也沒有還清,擔保人無法單方面終止擔保義務,所以擔保人如果不想擔保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簽訂擔保合同後,如果經債權人同意的,可以撤回擔保。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就不能撤銷。但如果主債務無效或者有騙取擔保等情形時,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銀行可以選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 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衍生問題:
保證期間是多久?
保證期間一般是有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的,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㈣ 銀行貸款擔保人能不能中途停止擔保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㈤ 請問銀行貸款到期續貸我是原擔保人可不可以不再擔保,我可以拒絕嗎

銀行貸款到期了准備續貸的情況下,如果你是原來的擔保人,那麼你現在當然可以選擇不再擔保,但是你必須要在銀行到期之前就去銀行,取消你的這個擔保人的身份,不然的話你這擔保人他還是會被銀行會介紹,是這種預約的那種關系。

㈥ 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撤銷擔保嗎

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撤銷擔保,但是需要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如果借款人沒有還清貸款想要解除擔保,這時需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法律不限制擔保的次數,只要銀行認可、接受擔保人的擔保,主要與經濟能力、擔保意願相關,與次數無關。

辦理貸款後借款人一定要按時歸還,不能出現逾期的情況,因為逾期後會產生罰息,時間越長罰息越多。後續歸還的負擔會加重,同時逾期記錄會上傳至徵信中心,導致個人徵信變不良,影響後續各種貸款的再次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貸款擔保人一般承擔較大的風險,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且後續也不準備歸還。這時需要貸款擔保人歸還欠款,如果擔保人不歸還,最後銀行會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通過法院判決讓借款人和擔保人還款。

㈦ 房貸擔保人怎麼取消擔保

法律分析:擔保人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取消擔保的,除非債權人同意。因為擔保是合同,只要簽訂了擔保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的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解除,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存在擔保期間的問題和欺詐擔保的情形。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連帶保證中,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願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視為無效合同,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為了督促債權人行使權利,在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債權人都沒有要求擔保人還款的,那麼擔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㈧ 擔保人不想擔保了

法律分析:如果是想要解除擔保,則要看擔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款人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過程中,必須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可以在擔保執行的過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㈨ 擔保人怎麼取消擔保

      如果借款人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款人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可以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可以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如果是想要解除擔保,則要看擔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款人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過程中,必須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可以在擔保執行的過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㈩ 貸款擔保人怎麼取消擔保

法律分析:民法典擔保人應該怎麼樣取消擔保:保證責任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取消擔保,可以與債務人和債權人三方共同協商,取消其擔保的債務。除此,根據《民法典》關於保證責任的免除規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有向保證人提出履行義務,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這種保證責任的免除適用於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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