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貸款協議沒有明確借貸用途,而實際上債務人用來還了民間借貸,擔保人是否能免責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其次,得明確保證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也有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若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是要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
最後,得看保證期間是否屆滿,若屆滿就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使起訴保證人也沒用。
❷ 貸款人違規款項用途,擔保人可以免去擔保責任嗎
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擔保貸款,一般銀行不會辦理。但只有借款人不還錢的時候擔保人才有責任。
❸ 貸款人貸款如果沒按期還款對擔保人有影響嗎
首先糾正一個錯誤,貸款人借款給借款人。
然後回到正題:銀行辦理的對公信貸業務,如果借款人未按時還款,則銀行後續可能會調整借款人的評級,正常情況下按期還款時借款人評級正常,發生欠息可能會調整為關注,而這個時候擔保人會多一筆關注類的對外擔保,就會對擔保人有影響。
❹ 借款人不按借款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擔保有責任履擔保嗎
借款人不按借款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擔保不承擔責任擔保。
惠民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較為特殊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借款擔保人張某提出,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導致無法償還借款本息,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行為未徵得其同意,其有權不承擔擔保責任。被告張某的抗辯意見經法庭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
❺ 變更貸款用途是不是擔保人就不要承擔責任了
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麼,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麼,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
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根據以上回答,可以對貸款用途是否變更做一下判斷。如果貸款用途確實變了,又沒有徵得擔保人同意,擔保人可以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❻ 銀行貸款,借款人款項用途與合同約定不符,擔保人擔保責任是否成立
擔保人具有聯貸責任,借款人還不了或不管,你有責任清還借款及借款利息,還有起訴費,遇期加倍利息費和執行費等,兩條路,一是想法讓本人來還上,二是擔保人還上,否則麻煩更大!
❼ 借款未註明使用期限,擔保人怎樣承擔責任
首先要根據主債務合同來確定擔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未註明保證方式,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未約定還款期限,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和《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來確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債權人提出合理寬限期後,就會使原來不明確的主債務履行期得以確定,也使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可以明確。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連帶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❽ 貸款人貸款後改變用途還不上錢了,擔保人承擔責任嗎
有經驗的放貸人,他會事先採取措施,不讓借款人拿到款項後擅自改變用途的。
例如,借款購物的,他會將貸款不經借款人手,直接打入賣方帳號。
再如,借款用於裝修、建造工程的,也同樣繞開借款人,直接把錢打到工程承包方的賬戶里。
❾ 擔保人 向債權人提醒債務人沒按貸款合同用途使用貸款 是否減責或免責
您好,根據您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但是並不影響您的擔保責任,如債權人起訴您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您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到時您的這些債權及您保留的相關證據對您是有利的。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❿ 銀行的貸款,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現在款還不上,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用途的變更,雖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卻無形中加大了擔保風險。
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麼,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麼,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
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