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保證人和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擔保人指以第三人身份為債務提供保證,在債務人履行不能時要履行責任清償債務,形式上有保證、抵押、質押等,保證是個人信用擔保,就是人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要對債務進行補充性責任或無限責任。保證人和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擔保人指以第三人身份為債務提供保證,在債務人履行不能時要履行責任清償債務,形式上有保證、抵押、質押等,保證是個人信用擔保,就是人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要對債務進行補充性責任或無限責任。
❷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擔保和保證是不同的,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一般在於:
1、擔保人的類型中包含保證人,擔保可分為保證、質押、抵押、定金和留置;
2、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❸ 借款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擔保人和保證人沒有大的區別。擔保人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擔保人負有還款義務。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❹ 民間借貸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保證人和擔保人區別
在借貸關系中,無論是作為保證人還是擔保人,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都需要承擔代為清償債務的責任。但細分而言,擔保可分為保證、質押、抵押、定金和留置,故擔保人包含保證人。
1.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2.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並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3.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4.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5.條件不同,擔保人、保證人的條件不同。
6.時效不同,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❺ 借款保證人和擔保人一樣嗎
法律分析:借款中的擔保人和保證人是一樣的,都是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代替債務償還債務。當然擔保人、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償還了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❻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一般在於:
1、擔保人的類型中包含保證人,擔保可分為保證、質押、抵押、定金和留置;
2、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❼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是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1.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擔保人以擔保物的價值為限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3.時效不同,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❽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幾點:1、擔保人的類型當中是包含保證人的,擔保可以分為保證、質押、抵押、定金以及留置;2、保證人在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來作擔保。而保證則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去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來履行債務或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一種行為。
【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的擔保人和保證人之間是存在很大區別的,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通常就是由保證人按照約定來進行履行,而擔保人不光包括保證人,當中還包括了抵押人,留置人等。保證與擔保的關系主要是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來提供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是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也就是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比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已經由合同明確進行約定的,那麼債權人是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來承擔擔保責任的。如果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當事人被保證擔保的范圍或物的擔保范圍沒有作出約定或約定並不明確的話,將會視為保證人與物的擔任人之間所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❾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具體如下:
1、內容不同。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而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2、范圍不同。擔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證人,因此擔保人又包括保證人;
3、概念不同。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❿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1、保證人是以個人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的。2、保證人分一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