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破產清算員工如何補償
公司倒閉,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之後,員工工資將優先支付。
即公司財產變賣之後,優先支付員工工資。如果變賣之後的款項仍不能路額支付員工工資,將由政府財政列支。
補償金按計算:
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於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根據,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准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如果公司破產清算不夠支付員工賠償,可參考下文辦理;
1、根據《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其中第四十六條也有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清算員工補償款沒有按時或是按照法律規定拿到的時候,勞動者可以找華律網律師幫忙。
『貳』 關於破產企業對員工的補償標准
根據勞動法,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准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
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於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2)公司破產抵押貸款員工補償金擴展閱讀:
1、職工與破產企業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據前述規定,不論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破產企業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
2、職工勞動關系終止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依據前述規定,人民法院就破產企業破產案做出宣告破產裁定之日,企業與職工勞動合同終止。假設人民法院在2009年2月5日宣告企業破產,則破產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就到2009年2月5日終止。
3、終止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職工與企業勞動合同關系終止,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4、職工能夠獲得多少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依據前述規定,2008年1月1日前,民營企業破產,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後,按《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之日止,職工和破產企業的勞動關系時間長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當於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下的支付相當於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假設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後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即為2個月或兩個月以上工資;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金即為1.5個月工資。
工資的計算標准為勞動關系終止前,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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