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車貸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作為汽車擔保貸款的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車貸辦理條件是什麼
1、購車者必須年滿18周歲,並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購車者必須有一份較穩定的職業和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或擁有易於變現的資產,這樣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3、在申請貸款期間,購車者在經辦銀行儲蓄專櫃的帳戶內存入低於銀行規定的購車首期款;
4、向銀行提供銀行認可的擔保;
5、購車者願意接受銀行提出的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⑵ 車貸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擔保人責任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的時候,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汽車擔保貸款人的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借款擔保人的相關要求
借款擔保人有以下幾點要求: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2、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3、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⑶ 車貸擔保人有影響嗎這些必須清楚
很多人辦理車貸,為了順利批貸會找人做擔保。這就要注意了,一旦為別人車貸做擔保,可能會有一些影響,所以最好要弄清楚需要負的責任再決定,一起來看看。⑷ 車貸擔保人需要簽字嗎
一、車貸擔保人需要簽字嗎
1、車貸擔保人需要簽字。只有簽字才是同意承擔相應責任。而如果不簽字的話,就沒法和出借人之間訂立擔保合同關系,沒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是不會承認的,擔保人也就不具備擔保責任了。還有,如果擔保人是某一家單位的話,就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者蓋單位的公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車貸辦理條件是什麼
1、購車者必須年滿18周歲,並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購車者必須有一份較穩定的職業和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或擁有易於變現的資產,這樣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3、在申請貸款期間,購車者在經辦銀行儲蓄專櫃的帳戶內存入低於銀行規定的購車首期款;
4、向銀行提供銀行認可的擔保;
5、購車者願意接受銀行提出的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⑸ 車貸擔保人承擔的責任,車貸為什麼要擔保人
有些辦理汽車貸款的顧客由於自身經濟情況不夠良好,就需要用到擔保人做擔保,或者自己為了幫助朋友去作為擔保人,那麼車貸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其實也就是當借款人沒有在期限內還完貸款或者跑路的話,就要擔保人來還清貸款。⑹ 汽車抵押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車子抵押後一般不需要再提供擔保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