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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貸款後房產算誰的

發布時間:2022-12-25 22:33:22

『壹』 婚前一方房產婚後抵押房產貸款並償還 後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嗎

你好,房屋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該房屋是一方婚前財產,如果登記在該方名下,那麼房產性質是其婚前個人財產。抵押後償還貸款並不能改變房屋的所有權性質,除非不動產登記加上了配偶的名字。
如果你有更多問題,歡迎聯系我們詢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貳』 請問進行房產證抵押貸款後,房產證是放在銀行那裡嗎還是仍然自己那裡

你的貸款是用房子做的抵押,所以房產證一定抵押在銀行。不可能還在自己手裡。

『叄』 房產抵押貸款後房子除了有了抵押性質產權人仍然是自己嗎

是的,房子抵押的是你的產權,在你無法償還能力的時候,經過法律流程後拍賣或者處置時您也是優先的。

『肆』 按揭貸款的房子所有權屬於誰

法律分析:按揭貸款的房子以房產證上所登記的名字為准,所登記的人則為房屋的所有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伍』 房屋抵押後所有權歸誰

法律分析:在辦理完抵押登記後,房產證還是給業主自己保管,貸款銀行擁有他項權證,在此期間,業主想轉讓房產,必須經過銀行同意才可轉讓。只有在業主還清全部貸款,終止房地產抵押合同,再去房管部門辦理撤消抵押登記,收回《房屋他項權證》,重新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該房產的所有權利才算是完全歸業主自己所有了。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陸』 房產抵押後房產證在誰手上

法律分析:在自己手上。進行房產證抵押貸款後,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跟保險單會交給銀行收押等抵押貸款,全部還完之後到銀行辦理解除抵押,房產證本就會退還給借款人,大部分的銀行在房產證下來之後,由銀行持該房產證到房地局辦理抵押登記,並且在房產證內頁的設定他性權利一欄中蓋抵押登記章之後,把房產證原件還給貸款人。房屋產權指的是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產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益,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柒』 房產抵押給銀行貸款後, 房產證在銀行還是在房管局

房子抵押給銀行時,需要辦理抵押手續,辦理抵押手續之後,可以拿到貸款。辦理抵押後,房產證會在房管局裡面進行備案最後房產證留在銀行。

『捌』 房子抵押給了銀行貸款了,但是現在要拆遷,拆遷款算誰的為何

作為一名資深銀行貸款業務經理,專業金融領域從業者,我最有發言權!!

根據題主所問,房子抵押給銀行了,現在要拆遷,拆遷款算誰的問題,我們來聊一聊!

既然房子能夠做抵押,說明房子是全款房,因此所有人是你本人,你現在又抵押給了銀行,那麼房子的他項權證抵押權人是銀行!只要房子所有人是你本人,那麼房子就是你的,只是假如你逾期不還貸款,並且超過半年,銀行有權利拍賣你的房產而已!

因此,你和銀行之間只有借貸關系,沒有其他利益關聯,因而房子拆遷,拆遷所得款也應當是房子所有人的!當你拿到拆遷補償款以後你把銀行貸款尾款結清就可以了!並無其他利益關聯!!

因此,只要不是過戶貸,只要房子所有人是你本人,那麼拆遷款與其他人無關,銀行只是借貸關系!

房子雖然抵押給了銀行用於銀行貸款,但是,如果遇到拆遷,因該抵押房屋獲得的拆遷款當然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理解這一點,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第一,房主仍然有所有權

抵押權是一項他物權,它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其目的在於擔保債權人對其債權的行使。用房屋為債權人設立抵押權,是通過辦理抵押登記來實現的,雖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是,房屋的所有權仍然登記在房主名下。 因此,房主通過辦理抵押登記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從而向銀行貸款,這種行為使得銀行對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權,但是,所有權仍然歸房主所有。

第二,拆遷款歸所有權人所有

《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登記是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根據,沒有不動產的登記,不動產不發生物權產生及變動的效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可見,在我國,因房屋徵收拆遷,該房屋補償款是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的。該房屋雖然設立了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是,該房屋仍然歸房主所有,因此,因房屋拆遷所得補償款歸房主所有。

第三,銀行的物上代位權

但是,銀行作為抵押權人,並不是對該拆遷款不享有任何權利,銀行作為抵押權人享有物上代位權。所謂物上代位權是指,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等,擔保物權消滅,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所以,房屋抵押期間因為拆遷獲得的拆遷款,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其仍然可以根據物上代位權就該房屋獲得的拆遷款優先受償。

總之,房屋雖然抵押給了銀行,房屋拆遷獲得的補償款歸房主所有,但是,銀行對該補償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當然算你的了,你因為貸款把你的房屋抵押給了銀行,雖然你抵押給了銀行,但該房屋的所有權還是你的,銀行在把你欠的貸款從拆遷款中扣足後,你在銀行的借款償還完畢,你的抵押行為告一段落,剩餘的拆遷款項,拆遷單位會返還給你的。

房產抵押貸款是目前所有貸款類型中最受銀行和借款人喜歡的一種方式:對於銀行來講房產的價值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是所有抵押物中出現貶值的可能性最小的抵押物;對於借款人來講,有房產作為抵押比起單純的信用借款而言,在流程上、資料提供上更為簡便和快捷。

最近幾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一些「老破危小區」也面臨著拆遷和改造,那麼一旦出現抵押的房產面臨拆遷的情況,拆遷款應該歸誰所有呢?

首先,先糾正一個認識上的誤區,抵押後的房產依然歸借款人所有

很多人會誤認為抵押後的房產就是銀行所有了,直到借款還清且解押後才重新歸借款人所有。其實以上認識是完全錯誤的,借款人依然對抵押後的房產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銀行行使的是「他項權利」,房產僅僅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物,是敦促借款人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償還的一種保障而已,銀行對房產既不擁有所有權、使用權,也不對房產擁有處置權,除非是借款人借款合同違約,出現逾期不還款的情況觸發銀行對房產的處置權後,銀行才能將抵押房產進行拍賣、變現。而且拍賣變現的資金依然用於債務償還,變現高於應還款本息的則剩餘部分歸借款人所有;變現低於應償還本金的,不足的缺口還需要借款人償還。

再者,拆遷款(補償款、賠償款)歸物權人所有

至於拆遷款到底歸誰所有,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中有明確的規定,「條例」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 所有權人 給予公平補償」。

「條例」中很明確拆遷款歸「所有權人」所有,也沒有特別指出抵押房產的拆遷款歸債權人所有,既然抵押的房產其所有權人依然是借款人,那麼很明確的是拆遷款歸借款人所有,這一點沒有任何疑問。

第三,受「物上代無權」的限制,借款人很難拿到拆遷款

上面說了抵押房產的所有權依然歸借款人所有,拆遷款也歸借款人所有,可能有人就會誤認為銀行的「他項權利」在遇到房產拆遷的時候就沒有了任何意義。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銀行作為債權人享有「物上代無權」。

所謂的「物上代無權」又稱作所有權代位,指的是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通俗的講就是拆遷款優先受償銀行、拆遷款優先償還銀行債務。

第四,在現實案例中如何保障抵押房產在面臨拆遷的時候,銀行能優先拿到拆遷款或者如何避免抵押物消失而產生的損失呢?

1.提前還清貸款

現實中抵押中的房產在面臨拆遷的時候,銀行避免損失的最優選擇是建議借款人提前還清借款,這樣銀行就不用牽扯到復雜的拆遷程序中去。但是現實往往是借款人無力提前還款,那麼可以看下面的處理方式;

2.置換抵押物

如果借款人還有其他房產或者價值相當的其他抵押物,在銀行和借款人均認可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替換抵押物,將面臨拆遷的抵押物解押;

3.簽訂三方協議

基於「物上代無權」的法律效力,拆遷款需要優先償還銀行本息。在借款人無力提前償還借款和置換抵押的情況下,銀行、拆遷辦、借款人三方可以協商簽訂第三方協議,規定銀行對借款人的拆遷款賬戶進行監督,等到拆遷款到賬的時候,銀行直接劃走應償還的本息金額,其他剩餘部分才歸借款人所有。

產權所有人

朋友,先告訴你結論,拆遷款毫無疑問是你的,和銀行沒任何關系。銀行也不會傻到去找你要拆遷款,但你的拆遷款銀行有權利優先獲得清償。

銀行和你之間是借貸關系

我們先假設你買房子貸款時沒有用房產做抵押。這時,你和銀行只有借貸關系。你的任何財產和銀行沒有一毛錢的關系。你的義務是到期還本付息,如果你沒做到,銀行也只能上法院告你,你輸了官司後該還錢還是還錢。

銀行是抵押權人

再來看貸款買房的情況。當你向銀行借了一大筆錢買房子後,銀行擔心你未來還不出錢,於是以你買的房子為抵押物設立了抵押權。這時,如果你每個月正常還款,銀行的抵押權就如同廢物一樣,毫無作用。

但當你還不出錢並且持續了一段時間後,銀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自己的抵押權,也就是把你的房子變賣或者拍賣後,拿走屬於銀行的那部分。拍賣款多餘的還是歸你所有。

物上代位性

這一概念在保險中用的比較多,在房貸領域發生情況很少。而房子被拆遷了屬於這樣的情形。

你買房子時向銀行借款,並為了讓銀行放心,以房子做了抵押,銀行是抵押權人。現在房子被拆遷了、消失不見了,那銀行必然要擔心啊,抵押物都沒有了,抵押權怎麼辦呢?

為了實現公平,法律中引入了物上代位性。簡單理解為原來的抵押物雖然沒有了,但你獲得了補償物,而這補償物代替了原來抵押物的作用。拆遷的情況下,其實就是抵押的房子沒了,但有拆遷辦給的補償款來代替房子。

銀行對拆遷款有優先受償權。但這個錢不像房子一直杵在那裡,為了避免你今後不還錢,一般會把欠銀行的錢還了,剩餘的歸你所有。

舉例說明

假設你當初買房時向銀行貸款了50萬元,一共貸款了20年。8年過去了,你買的房子輪到拆遷了。

經過與拆遷辦的商量,開發商給了你200萬元作為補償。你當年欠銀行的50萬元經過8年的正常還貸後本金還剩下30萬元。這時,200萬元里拿出30萬元還給銀行,剩下的170萬元歸你所有。


拆遷前期會進行登報公示,其次會進行入戶調查及調取產權檔案,對於房產存在抵押情況的,會通知拆遷戶2種方案,一是先行還貸再發放補償款,或者第二種方案是通知銀行作為第三方介入,補償款先行還貸,多餘錢款交由拆遷戶。

拆遷款肯定是房產所有權人的。

我們房產是有四個權力的: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收益權。

不動產證所有人擁有所有權,正常情況下也擁有後面三個權力,什麼時候其他權力轉移呢?使用權轉移是發生在房租出租或其他形式的暫時供所有權人以外的人使用時。

抵押權就是我們使用房產獲取融資貸款時,經過不動產相關部門登記,抵押權轉移至債權人。這時候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就形成限制所有權。

收益權一般不會讓渡,除非所有權人授權其他人獲得。

房屋拆遷時,拆遷款是補償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產權滅失轉移的款項。

由此可知,只要房屋所有權還在你手上,錢就是你的,不過拆遷肯定也是要通知抵押權人的,這個錢必須優先償還抵押權人,解除所有許可權制,成為完全所有權。剩餘的錢你可以拿到手。

抵押給銀行,資產也是你的,拆遷款肯定是要先還銀行剩餘部分才是你的,這個是一個羅輯問題,。銀行擠壓房子放款也是考量了你的資產價值,不會超額貸款,所以你的拆遷款肯定有餘額。

房子抵押貸款,這個只是一個用作一個貸款的憑證作用,銀行以防您貸款還不上,對您只是用作憑證,如果您拖欠沒有還款,一定時間內,銀行才會回收您的房子,如果您按時還款,這房子是一直都是您的,

然後菜錢賠償的話,銀行會根據您貸款情況,是直接從您拆遷款中扣除您所欠款項,以此抵消您的貸款,抵消後的拆遷款余額拆遷單位還是會返還給您的,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謝謝

『玖』 房產證辦理抵押後房產證由誰保管

法律分析:房產證抵押貸款後房產證由產權人保管。按照規定,按揭貸款買房的,應在辦理產權登記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會得到《房屋他項權證》。所以,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後,《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買受人收執,而銀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項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拾』 房子抵押給銀行所有權歸誰

法律分析:個人將房子作為貸款抵押抵押給銀行後,房子產權還是屬個人所有,但若貸款人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銀行有處置房產的權利,可以將該房產進行拍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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