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指無處分權人將其佔有的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善意第三人設定他物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一句法律的規定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無無權處分,則無善意取得問題。同時,善意取得是公信原則的體現,所以必須有(不動產權屬登記錯誤或無權處分人佔有動產的)權利外觀。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妥當處理無權處分情形下的一對矛盾:所有權之靜的安全的保護與受讓人之交易安全保護。
利益衡量的結論是:在符合嚴格構成要件的前提下,在物權法領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犧牲所有權之靜的安全為代價,保障財產交易之動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勵交易;在債權法領域對所有權人因此遭受的犧牲予以救濟。
一、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
2.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以自己的名義對該不動產實施無權處分(出賣、互易、抵債、出資等)。注意: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3.受讓人於受讓之時為善意。
4.轉讓人須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5.須已經為受讓人辦理完畢不動產過戶登記。
二、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須為佔有委託物。
2.動產的佔有人(直接佔有人和間接佔有人均可)以自己的名義對該動產實施無權處分(出賣、互易、抵債、出資等)。注意:若轉讓人實施無權處分時並未佔有該動產,那麼欠缺權利外觀,無公信力,不發生善意取得。
3.受讓人於受讓之時為善意。
4.轉讓人須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5.須轉讓人於受讓人已經完成動產之交付。
三、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質權、抵押權不要求具備「以合理的價格受讓」這一要件,因為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
2.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則不以「登記」或者「交付」為構成要件。
3.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以動產「交付」為構成要件,但以佔有改定方式交付的,不發生動產質權善意取得的效果。
4.因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別構造,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
四、用益物權的善意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善意取得,現實生活中極少發生,考的概率也比較低。
㈡ 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不動產抵押 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 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㈢ 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怎麼認定
目前社會上存在許多善意取得不動產抵押權的事件。我國法律承認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但必須符合要件才能構成抵押權的善意取得。當您取得不動產抵押權時,怎樣認定是否屬於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我們就要看看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有哪些,將在下文為您詳細解答。
一、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僅對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規定了構成要件,並未對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做出具體規定,只是言及「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筆者認為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應符合以下要件:
1、不動產登記簿存在權屬登記錯誤。就抵押權設立而言,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權人並非真正所有權人。
2、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為。這是指行為人(登記名義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行為。
3、債權人在抵押權設立時系出於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間應為抵押權設立之時。
4、已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真正權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權設立的效力,而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動產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等,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物權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物權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進行公示的物權,具有使社會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法律對信賴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從公示的物權人處所取得的權利仍予以保護。就不動產抵押權設立而言,如果發生不動產所有權權屬登記錯誤,社會公眾便會產生錯誤認識,以為在登記簿上登記的人(登記名義人)是真正權利人,這樣一來,可能的交易相對方(比如銀行)便會產生錯誤信賴,非常願意為該登記名義人或其願意為之提供抵押的人提供借(貸)款而成為債權人。但是,如果借貸關系成立之後,又因為登記名義人並非真正權利人而否定抵押權的效力,則債權人將立即從有擔保的債權人變為無擔保的債權人,其利益將受到極大的損害,而通過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則可以保護善意的債權人,進而最大限度地維護交易安全。
我國法律承認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這是對善意債權人的保護。怎樣認定是否屬於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需要對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第一定的認識。如果您在維護自身善意取得權益過程中遇到什麼困難,不妨咨詢相關律師,平台專業律師在線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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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0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如何判斷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對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有了很明確的規定,由此引申,我們可以歸納出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的前提和條件:
1)抵押權人取得不動產抵押權時是善意的。所謂「善意」是指抵押權人客觀上不知道抵押人無抵押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的事實;且不知道抵押人是為逃避債務以及司法凍結而設定抵押的事實。這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
02)抵押雙方當事人已就抵押行為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了登記,並將抵押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上。《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抵押權作為不動產物權的一種,其設立必須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
㈤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
1、不動產登記簿存在權屬登記錯誤。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權人並非真正所有權人;
2、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為。行為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行為;
3、債權人在抵押權設立時系出於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間應為抵押權設立之時;
4、已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真正權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權設立的效力,而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1、依有效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2、轉讓人無權處分。如果轉讓人對於所轉讓的權利具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
3、轉讓人基於真權利人意思合法佔有標的物,脫手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4、善意取得制度既適用於不動產,也適用於動產;既適用於所有權,也適用於他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㈥ 設立抵押權的不動產適用善意取得嘛
法律分析:適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轉給受讓人,對於符合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等這些條件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不僅適用物權所有權還適用於其他物權,所以對於設立抵押權的不動產,不動產所有權人並未喪失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如果抵押權人將該不動產轉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對價的,那麼也是適用善意取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㈦ 善意取得不動產後,原來設定的抵押權會消滅嗎
法律分析:不動產善意取得後原抵押權會消滅,抵押權應同樣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物權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㈧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法律分析:不動產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三個構成要件: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
(一)讓與人對讓與的財產無處分權。所謂無權處分,是指讓與人無處分權而從事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財產所有人,讓與人是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如果讓與人有權處分則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見的無權處分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無所有權的情形即佔有委託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對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財產而將該財產出讓給他人;二是所有權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將共有財產處分給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處分被代理人的財產的情形,如代理權終止、超越代理權、無權處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發生無權處分的情況。
(二)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為其必備要件。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於受讓時,不知出讓人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讓人無權處分。財產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的善意為條件,如果受讓人具有惡意,則不得適用善意取得。當然,我們不能要求受讓人自始不知道該物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適用時間應為物權變動行為發生之前,在此之後即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不得以受讓人惡意要求返還原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㈨ 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條件
(一)不動產登記簿存在權屬登記錯誤,或抵押人雖對抵押動產無處分權但佔有該動產;
(二)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為。這是指行為人(登記名義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在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行為。
(三)債權人在抵押權設立時系出於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間應為抵押權設立之時。
(四)已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因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真正權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權設立的效力,而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㈩ 抵押權可以善意取得嗎
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了質權和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未對抵押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予以規定。我國《物權法》對物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該條文明確規定了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也包括其他物權。結合《擔保法司法解釋》對質權和留置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抵押權與質權、留置權同屬於擔保物權,因此,抵押權應同樣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物權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
但抵押權與質權、留置權的主要區別是動產不轉移佔有,還包括不動產抵押。因此,在認定抵押權適用善意取得時,應嚴格把握抵押權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
(一)不動產登記簿存在權屬登記錯誤,或抵押人雖對抵押動產無處分權但佔有該動產;
(二)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為。這是指行為人(登記名義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在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行為。
(三)債權人在抵押權設立時系出於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間應為抵押權設立之時。
(四)已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因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真正權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權設立的效力,而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