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辦理存款質押貸款,是不是要把存摺交給銀行,還是只要辦理質押登記可以把存摺拿回來的
辦理質押貸款,存單或存摺辦理登記和存單所在地蓋章確認後,還必須交給銀行。只有你在還清貸款本息後才可拿回存摺或存單。
㈡ 銀行定期存單質押還款時定期存單給借款人還是給質押人
一般是抵押在銀行。有定期存款,還要質押貸款,這是銀行為了進一步的防範風險,定期存單也可能會被轉為活期隨時被提取。
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申請資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名下定期存單;
3、銀行所需其他材料。
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理流程:
第一,借款人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第二,銀行審查、審批;
第三,審批通過後,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
第四,銀行放款;
第五,借款人按時足額還款。
㈢ 銀行定期存款單貸款需要把存款單交給銀行保管嗎
不需要啊,存單是由存款人自己保存的,拿著存單和身份證是可以取款的,交給銀行保管如果被人盜取了怎麼辦。
㈣ 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是把定期存單押在銀行嗎
不需要抵押存款單的,在存款銀行辦理凍結銀行存款手續就可以了。貸款還清後再辦理解凍手續即可。抵押存款單是沒有用的,存款人還可以通過掛失存款單的辦法取出存款。
㈤ 我用自己的定期存單給朋友抵押貸款10萬元,現在朋友意外去世,我該怎麼辦我能取回存單嗎
想一時取回很難,
畢 竟你的定期存款做了抵押,
在法律合同上是有協議的,
雖然你的朋友不在了,
但可以聯系他的親人及家屬,
把貸款的錢還上,
這樣你的存單就能取回了。
㈥ 我有一張定期存款條能以它抵押貸款到30000啊!還有抵押的存款條是要放在銀行嗎!
定期儲蓄存款可以憑借本人定期存單可辦理小額質押貸款,貸款額不得超過存單面額的80%。抵押的存款條交由儲戶自行保管。
小額質押貸款流程:
1、申請受理。
借款人將小額貸款申請提交給小額貸款貸款行之後,由經辦人員向借款人介紹小額貸款的申請條件、期限等,同時對借款人條件、資格及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2、再審核。
經辦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採取合理的手段對客戶提交的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評價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
3、審批。
由有權審批人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經濟情況、信用情況和保證情況,最終審批確定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和額度有效期;
4、發放。
在落實了放款條件之後,客戶根據用款需求,隨時向貸款行申請支用額度;
5、貸後管理。
貸款行按照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的收入狀況、貸款的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要有書面記錄,並歸檔保存;
6、貸款回收。
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日期,借款人在還款到期日時,及時足額償還本息,到此小額貸款流程結束。
小額抵押貸款,它是指借款人可以用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和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存單作抵押,向所開戶的儲蓄所或其介紹的儲蓄所申請貸款。
小額抵押貸款起點為人民幣1000元,每筆貸款額不得超過存單面額的80%,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限不得超過抵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為多張存單抵押,以距離到期日最近的時間確定貸款期限,且最長不超過1年。貸款利率按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只設半年期和1年期兩檔利率。如遇到利率調整,在貸款期限內利率不變。小額抵押貸款應按期歸還,借款人無法按期歸還時,逾期1個月以內的,將自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逾期1個月,借款人仍無法償還的,貸款機構有權將抵押存單作抵還貸款處理。
㈦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單位定期存單是指借款人為辦理質押貸款而委託貸款人依據開戶證實書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存款行)申請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
單位定期存單只能以質押貸款為目的開立和使用。
單位在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時,金融機構為其開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金融機構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對開具《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開立、使用單位定期存單的管理。第四條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章單位定期存單的開立與確認第五條借款人辦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除按其他有關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外,還應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開戶證實書,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開戶證實書;
(二)存款人委託貸款人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託書;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鑒或密碼。
開戶證實書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應同時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為質押貸款目的而使用其開戶證實書的協議書。第六條貸款人經審查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的,應將開戶證實書和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託書一並提交給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和確認書。
貸款人經審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的,應將開戶證實書和委託書及時退還給借款人。第七條存款行收到貸款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後,應認真審查開戶證實書是否真實,存款人與本行是否存在真實的存款關系,以及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申請書上的預留印鑒或提供的密碼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時預留的印鑒或密碼一致。必要時,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實有關情況。第八條存款行經過審查認為開戶證實書證明的存款屬實的,應保留開戶證實書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開戶證實書的協議書,並在收到貸款人的有關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開具單位定期存單。
存款行不得開具沒有存款關系的虛假單位定期存單或與真實存款情況不一致的單位定期存單。第九條存款行在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同時,應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確認,確認後認為存單內容真實的,應出具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確認書應由存款行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與單位定期存單一並遞交給貸款人。第十條存款行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確認的內容包括:
(一)單位定期存單所載開立機構、戶名、賬號、存款數額、存單號碼、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實准確;
(二)借款人提供的預留印鑒或密碼是否一致;
(三)需要確認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存款行經過審查,發現開戶證實書所載事項與賬戶記載不符的,不得開具單位定期存單,並及時告知貸款人,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第十二條經確認後的單位定期存單用於貸款質押時,其質押的貸款數額一般不超過確認數額的90%。各行也可以根據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合理確定貸款金額,但存單金額應能覆蓋貸款本息。第十三條貸款人不得接受未經確認的單位定期存單作為貸款的擔保。第十四條貸款人對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預留印鑒和密碼等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丟失、毀損或泄密的,由貸款人承擔責任。第三章質押合同第十五條辦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訂立質押條款的,質押條款應符合本章的規定。第十六條質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名稱、住址或營業場所;
(二)被擔保的貸款的種類、數額、期限、利率、貸款用途以及貸款合同號;
(三)單位定期存單號碼及所載存款的種類、戶名、賬戶、開立機構、數額、期限、利率;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存款行是否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了確認;
(六)單位定期存單的保管責任;
(七)質權的實現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㈧ 存單抵押貸款之後存單如何保存是給銀行還是自己保存
既然是質押,那存單肯定是質押給銀行的,也就是說,肯定是銀行管著的,不還錢銀行直接處置存單
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發《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規范儲蓄業務,發展儲蓄事業,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抵押貸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存單作抵押,從儲蓄機構取得一定金額的貸款,到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存貸結合業務。第三條儲蓄機構(自辦所、聯辦所)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後,可辦理小額抵押貸款業務。小額抵押貸款的指標按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信貸資金計劃執行。第四條小額抵押貸款只對中國境內的居民開辦。作為抵押品的定期儲蓄存單僅限於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華僑人民幣、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記名)和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凡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擔保、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作為抵押品。如上述存單被抵押而產生不良後果,由借款人承擔責任。第五條辦理小額抵押貸款須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單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不得用他人的存單作抵押。第六條憑預留印鑒或密碼支取的存單作為抵押時,借款人須向發放貸款的儲蓄機構提供印鑒或密碼,否則儲蓄機構有權拒絕辦理。第七條小額抵押貸款由儲戶向其存單開戶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借貸雙方簽定抵押貸款合同,抵押存單交儲蓄機構保管,儲蓄機構出具保管收據。如存單開戶所未開辦此項業務,可向其上一級管轄行申請。第八條小額抵押貸款期限均不得超過抵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為多張存單抵押,以距離到期日時間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且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九條小額抵押貸款額度起點為1000元,每筆貸款應不超過抵押存單面額的8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布的外匯(鈔)買入價折成人民幣計算),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10萬元。第十條小額抵押貸款利率按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確定,不足六個月按六個月貸款利率確定,利隨本清,提前還貸按原定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如遇利率調整,在貸款期限內利率不變。第十一條小額抵押貸款應按期歸還。逾期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儲蓄機構將自逾期日起在貸款合同規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超過一個月,儲蓄機構有權處理抵押存單,抵償貸款本息。第十二條小額抵押貸款一般不予辦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響如期還貸的可給予展期。每筆貸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過抵押存單到期日,累計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累計貸款期限不足六個月的按六個月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超過六個月的自展期日起按當日掛牌的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貸雙方簽定的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第十三條抵押存單存期內按正常存款利率計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單用於抵押時,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單未到期而用於抵償貸款本息時,應按提前支取處理,抵償後剩餘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開始新存單。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內按原定利率計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計息。第十四條儲戶按抵押貸款合同約定還清貸款本息後,憑存單保管收據取回抵押存單。若儲戶將存單保管收據丟失,可向儲蓄機構申請掛失。掛失的手續,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存單掛失的規定辦理。第十五條儲蓄機構應妥善管理抵押存單。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由儲蓄機構承擔責任。第十六條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存款過戶和繼承手續,並繼續履行原借款人簽定的抵押貸款合同。若無繼承人履行合同,儲蓄機構有權處理抵押存單,抵償貸款本息。第十七條抵押貸款合同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八條各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第十九條儲蓄機構辦理小額抵押貸款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如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民銀行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